
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雖然有高大上的宗旨,但慈善組織仍與其他組織或個人一樣也不能脫俗,也會遇到向他人借錢或借錢給他人的問題。那么,慈善組織可以參與民間借貸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不妨先學習下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根據該意見第一條,對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我們看到,若干意見實際上是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排除在司法保護范圍的。在這個階段,社會組織與企業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往往會被視為非法拆借,司法實踐中不但予以否定評價甚至給予司法制裁。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 法律實際上擴展了對民間借貸案件的保護范圍,法律不但保護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也在一定條件下保護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不過,慈善組織雖然具有法人資格,但并不代表慈善組織根據該規定參與民間借貸沒有法律障礙。
如前所述,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向慈善組織提供借款是能夠受到法律保護的,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慈善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通常也是能夠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無論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慈善組織提供借款,還是慈善組織通過本單位員工內部籌集借款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當然,慈善組織借款支付的利息不應當超過24%的年利率。既然慈善組織向別人借款可以,那么能不能借錢給別人呢?慈善組織的財產需要保值、增值,將暫時閑置時的資金借給他人并收取利息是不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回答這個問題還是要回到法律層面上來。根據慈善法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依據上述規定,慈善組織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能挪用,對政府資助的資金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資金更不能借給他人使用。我們知道,慈善組織財產類似準公共財產,出借給任何一方使用不僅不合法也無法保證公平性。因此,《民政部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中就明確規定,基金會不得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值得指出的是,《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基金會運營的行為指引》中也對基金會向他人提供借款明確持否定態度,并要求基金會不以投資、集資、高息借貸、高息攬存等任何名義,向關聯方或者其他組織機構、個人借出資金。此外,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也明確規定,慈善組織不得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慈善組織可以向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借款,但慈善組織不應向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