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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國梁律師解讀慈善法系列之十二——漫談慈善組織的會議表決
Time:2019.10.12 Author:北京市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 劉國梁
慈善組織做出任何決議,都必須根據法律及章程的規定。具體而言,會議出席方式、出席人數、表決方式、表決票數都直接關系到慈善組織的決議是否合法有效。
如前文所述,法律并不禁止通訊方式召開會議,但采用通訊方式召開還應當有制度依據。至于出席人數,根據民政部的章程示范文本,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社會團體、基金會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理事會應當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社會團體、基金會、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決議方為有效,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不過,對于重要事項的決議(如章程的修改,組織的分立、合并或終止),仍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會員代表)或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除了到會人數及表決人數,決議要生效還涉及到表決方式。現在表決方式有很多,如鼓掌通過、舉手表決、投票表決等等。雖然在民政部制訂的示范文本中,沒有對采用何種表決方式予以明確規定,但《民政部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中要求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深圳市社會團換屆指引就明文要求,換屆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進行。根據對上述兩個文件的理解,為發揚民主及體現參會人員真實意思,對涉及會費、章程修改、換屆等事項我們認為仍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