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2月12日,外交部發言人陸慷主持例行記者會,就有關加拿大前外交官康明凱的情況回答記者提問。記者會上,發言人多次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陸慷在回答記者進一步提問時,還證實“ICG”沒有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是于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該法又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修訂。根據該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依照本法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開展有利于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危害中國的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ICG”屬于境外非政府組織,其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未經備案的,不得在中國境內開展或者變相開展活動,不得委托、資助或者變相委托、資助中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因此,“ICG”在境內活動沒有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備案,該組織及直接責任人員嚴重觸犯法律規定,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登記、年度檢查,境外非政府組織臨時活動的備案,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公安機關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涉嫌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約談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負責人;
(二)進入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的住所、活動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三)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五)查封或者扣押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公安機關可以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有關金融機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對涉嫌違法活動的銀行賬戶資金,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凍結;對涉嫌犯罪的銀行賬戶資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凍結措施。如查實“ICG”未經登記或備案在境內開展活動,公安機關有權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未登記代表機構或者臨時活動未備案開展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自活動被取締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中國境內再設立代表機構或者開展臨時活動。
綜上所述,“ICG”未經登記、備案在境內開展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并有權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拘留。境外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有關機關可以依法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