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根據通常的理解,境外并不等于自然的國土疆界之外,而是包括一國領域以內而尚未實施行政管轄的部分。因此,香港、澳門、臺灣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等均屬于境外非政府組織。如《基金會管理條例》就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境外基金會,是指在外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合法成立的基金會。
根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未經備案的,不得在中國境內開展或者變相開展活動,不得委托、資助或者變相委托、資助中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根據這項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未經登記或備案的情況下,似乎不能資助中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當然,在這部法律中也并沒有明確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經登記或備案的情況下,不能向中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捐贈。但根據通常的理解,接受捐贈與接受資助似乎沒有什么本質上的區別。如《慈善法》規定,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也就是說,慈善組織接受捐贈與接受資助實際上表達的是一個意思,即使檢索百度詞條接受捐贈與接受資助的意思也是非常接近。既然如此,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經登記或備案是不是就不能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捐贈呢?
如前所述,單從立法上的措詞其實很難區分資助與捐贈的區別。如果執著拘泥于前述條款,估計我們很難回答前面的問題。有時,我們需要繼續通讀全文或者結合其他相關法律才可能豁然開朗。我們知道,《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不僅對境外非政府組織有約束,而且對境內單位和個人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該法第三十二條明文規定,中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未登記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未經備案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委托、資助,代理或者變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根據這個條款的理解,法律并不禁止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接受捐贈或者資助,法律限制的是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接受資助或者捐贈從事代理或變相代理活動這個行為。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接受捐贈后不能代理或變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活動,但可以自行根據中國法律開展公益活動。需要指出的是,《公益事業捐贈法》《慈善法》其實肯定了境內單位和個人接受境外非政府組織捐贈的合法性。
不僅如此,我們其實還可以換個角度理解這個問題。根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適用本法。當境外非政府組織僅僅是在境外提供捐贈時,這顯然不屬于法律所限制的從事境內活動。因此,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或者辦理臨時活動備案的情況下提供捐贈并不違反《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境外非政府組織提供捐贈不屬于境內從事活動,境外非政府組織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捐贈無需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或者辦理臨時活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