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標志著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對于誠信經營者或善良自然人意義重大。
長期以來,我國關于破產方面的法律僅有一部企業破產法,因其適用的主體僅僅是企業,所以也經常被稱為“半部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了市場主體之間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也影響了市場破產制度的效果,也不足以實現破產制度的社會調整目標。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人是社會的基本元素,只有人的經濟得到發展,社會經濟才能得到發展。且經濟主體數量最多的也是人。
個人破產制度是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將其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當然也不是所有債務都可以免除,如:侵犯他人身體致損的賠償金、惡意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基于法定身份關系產生的贍養費、撫養費,罰款、罰金和沒收財產等等。
法治化市場經濟需要建立這樣一個制度。
首先,有利于保護善良、誠實債務人。人類文明進入高度發展的商業社會以后,很多時候債務人陷入困境,并不是因其主觀有意的欺瞞、欺騙,而是因為市場的風險、產品的升級換代、科學技術的進步等各種因素。而小微企業的經營者為了融資往往要將個人信用與企業財產捆綁在一起進行擔保,最后的經營風險卻是企業可以破產,個人不能破產,這不僅加大了金融風險,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留下了乘虛而入的空間,以致出現債權人惡意討債逼債、非法拘禁債務人、故意傷害債務人等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法治化市場經濟的發展應該要給這些善良、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一個重生的機會,這就催生了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
其次,有助于發展市場經濟。破產是市場經濟規律下發生的正常社會經濟現象,破產法是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基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破產法也稱經濟法。市場經濟與破產法存在有機互動的關系。一方面,市場經濟采用何種模式、發展到何種程度,破產法立法與實施的理念、宗旨、規則也就會呈現出相應的特色。另一方面,破產法的立法與實施狀況,也會對市場經濟的發展產生正向的促進作用,或者反向的阻滯作用。我國企業破產法已經實施十多年,確立了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保證被淘汰的企業能夠順利的退出市場,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對社會經濟帶來了重大的影響。
而個人破產制度,它給予個人試錯的機會,寬容“個人失敗”,最大限度釋放個人的經濟活力,排除各種顧慮,為個人的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制度的保障。個人破產法可以補充企業破產法調整范圍的不足。個人破產法的實施,與企業破產法形成一個完整的破產法系統,作用于市場經濟。
第三,有助于法治社會、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實現。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高度,將解決執行難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明確提出“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的目標。
目前個人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存在大量“執行難”問題。我國由于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法院對于這些無力還債者及一些惡意規避債務的“老賴”也是無能為力,“執行難”案件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無法得到真正的解決。個人破產制度將對個人的財產進行清算,并且給予一定的信用約束,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執行難”的案件通過宣布破產予以化解,為實現依法治國“添磚加瓦”。
解決問題,宜“疏”不宜“堵”,個人破產制度不再是立法的“禁地”。個人破產制度的設立有助于我國在破產方面立法盡快形成體系,有助于解決“執行難”等問題,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這對依法治國戰略的實現和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
相信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的制定并實施之后,能為國家立法積累寶貴的先行先試經驗,通過實踐,可及時發現不足、彌補不足,能進一步完善個人破產制度設計,推動國家立法早日誕生,以救當下的債務問題于水火,改變社會固有的債務文化生態,樹立破產免責理念,重視對債務人進行“誠實”引導,為誠實債務人提供低成本救濟。個人破產法可謂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
轉自《人民之聲》雜志
作者:謝蘭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