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法制與社會》是呈送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國務院、中紀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檢、最高法、國務院各部委辦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檢、監察、公、檢、法、司等部門,集科學性、思想性、理論性為一體的綜合期刊。且收錄于中國知網、萬方、龍源等學術期刊。
本文系北京市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謝蘭軍律師及其團隊成員歐楚妍撰寫并刊發在《法制與社會》2020 · 4(中)“法學研究”專欄,因關注張志超案再審宣判無罪這一法律事件,就如何有效防范減少刑事案件錯判誤判提出幾點建議,以期積極推進錯案有效防范和及時糾正機制建立,深化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進一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深化刑事案件訴訟體制改革 減少刑事案件錯判誤判
近年來,諸多刑事錯案尤其是死刑錯案的發現和糾正,引發了社會的極大關注。一方面,諸多錯案的發現和糾正,彰顯了我國法治建設進步,司法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另一方面,應當認識到每一起錯案的發生,都對“罪犯”及其親屬造成巨大甚至無法挽回的悲痛與傷害,嚴重影響了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信賴。習近平總書記在2015年圍繞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司法公正進行的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體學習中指出“我們做糾錯工作,就是亡羊補牢的工作”,這為司法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指明了方向。減少刑事案件錯判誤判,一是應當深化制度保障,準確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善證據體系,強化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障,減少刑事強制羈押措施,建立由人大常委會主導糾正錯案體制機制;二是完善司法責任制度,更好發揮辯護律師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三是應當強化人才保障、破除法治人才交流制度障礙,明晰“公正”的衡量標準,才能為深化刑事案件訴訟體制改革“保駕護航”。
一、準確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安全部聯合制定、發布了《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刑事訴訟法律規定修訂后的司法實踐中有了明確的實施規范。但從司法實踐實際情況看,仍然存在著變更強制措施要以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為前提,嫌疑人被告人為了盡快實現“自由”,變更強制措施,往往違心,或者投機認罪認罰,這也就造成了案件錯判誤判。
司法實踐中執行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需要司法機關提高認識,認真研究,積極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同志,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同志也都分別有相關的講話精神。但歸根結底,我們認為:
一是要求司法機關要對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內心的自愿性,認罪認罰意思的真實性、具結書內容的合法性等三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并且應當有具體的審查標準。內心的自愿性是刑事訴訟證據采信的基石,意思的真實性是刑事訴訟證據采信的根本,內容的合法性是成為刑事訴訟證據的必然要求。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程序中執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書面向嫌疑人被告人告知訴訟權利與義務,特別是告知辯解、辯護的權利,要讓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理解并認識到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其訴訟權利是有保障的,其法律義務也是明確的,告知書還應當作為證據入卷,以此倒逼相關司法機關切實執行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案件質量負責。另外,還應當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具體法律規定、性質和法律后果,包括五部門發布的《指導意見》。第三,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前應當有律師先行會見,這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得到準確無誤執行的根本性制度保障,也是核實自愿性、真實性,有效預防違心或者投機認罪認罰的手段之一,對保障刑事訴訟法律的準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對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的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律師或者羈押場所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履行責任,對審判階段的則由辯護律師履行責任。此外,審判階段還應當在程序上設置審查自愿性環節,被告人最后陳述時應當對認罪認罰進行意見表述,審判機關應認真予以核實,這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效運行的關鍵程序節點。
二是證據收集應當堅持全面、合法、不自證其罪的原則,防止因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刑事訴訟中必須堅持“證據為王”的根本觀點,堅持客觀證據的定罪標準。長期以來的司法實踐中對定罪的證據往往過多的依賴口供,在收集證據的排序上也往往是口供證據優先,這導致訴訟中口供證據為主,客觀證據為輔,證據的結果上明顯忽視了其它的客觀證據,證據種類、范圍都明顯失衡,這顯然不利于案件最終的審判結果。為此,應當盡快制定《刑事訴訟證據規則》,規范證據種類,范圍,各類證據中客觀證據占比,收集證據排序,證據效力排序,規范通過口供獲取定案證據多少與量刑輕重間具體量化處罰的直接關系,規定嫌疑人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需承擔一定比例偵查費用的機制,進一步強化嫌疑人自愿交代的意愿,切實有效落實“坦白從寬”刑事政策,使之融入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
三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的各個階段,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程序。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各司法機關應堅持配合制約原則,使分工負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緊緊圍繞著切實保障落實“審判為中心”的司法體制改革措施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得以具體體現,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機制,依法推進從寬制度落實。
二、完善證據體系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就應當完善證據體系。我們認為:
一是要對全部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保證口供過程自愿性、真實性,防止誘供、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口供。雖然刑事訴訟法律規定了應當對重大犯罪案件訊問全程進行錄音錄像,但司法實踐中并未實現非重大犯罪嫌疑人訊問全程錄音錄像,目前亟需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進行修訂,明確偵查機關對所有訊問進行錄音錄像要求,以增強口供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同時,對全部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可以有效監督偵查機關依法收集取證,杜絕為收集嫌疑人有罪證據而采取的非法取證手段,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將同案同判原則延伸到同案同證,要求同案基本達到同證。要從已判案例中梳理出各類案件的證據鏈構成要素、證據清單和推理邏輯,并梳理出辯護律師經常抓住的證據薄弱環節,提出補強要求,為偵查取證提供明確的證據指引。同案同證有利于統一法律適用與裁判尺度,對各有關司法機關、辯護律師的工作能夠提供有效指引,提高司法公正與效率,保障司法工作有序開展。
三是進一步制度化規范證人證言“取得、變化、采信”規則及法律責任,規范運用證人證言的反證規則、證明力比較規則、多個證言的采信規則、質證規則、綜合判斷規則和補強規則,對于查明案件事實,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體制改革措施有著重要的訴訟地位和意義。
四是完善在刑事訴訟實踐中運用電子證據的規則。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2020年5月1日實施,其中的第14條規定了電子數據,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規則已趨成熟并司法實踐。借鑒經驗,應盡快推動在刑事訴訟中結合《電子簽名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解決電子證據的立法和實踐運用問題。一方面需要確立電子證據取證、保全、證明以及認定規則,建立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另一方面應引導公眾樹立合法、及時、有效保存電子證據的意識,減少電子證據在進入訴訟前被損壞或人為破壞。
五是落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充分利用科學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加強科學技術在檢察機關工作深度應用。將法律監督“關口”前移,變“事后監督”為“端口監督”,通過信息化手段監督偵查活動,實現與偵查機關訊問嫌疑人信息實時共享,并推進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全面信息共享、互聯互通,建立信息化、實時化、共享化的監督機制。以科學技術和信息化手段為支撐的監督機制,能切實從制度、工作紀律、工作方式、工作方法等方面強化偵查機關自我規范,同時有利于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程序中可排除、過濾非法證據,減少非法證據進入審判程序,進而提高司法效率和裁判公正性,對案件在審判程序中的有效順利開展有著積極作用。
六是加強證據學教學和科研工作。我國當前的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等在證據法學的重視度低、對證據法的研究處于弱勢,不符合當前司法實踐需求。應充分認識到證據法學對司法實踐的重要性,將證據法學列為高校法學院專業必修核心課程,增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證據法學內容,同時加強對證據學的理論研究隊伍和研究設施建設。
七是盡快進行證據方面的立法,之前要完善包括能涵蓋證據來源、收集方法、表現形式、證明效力等內容在內的證據規范體系。探索制定、編纂《證據法》,建立系統、科學、統一的證據規則,對于三大訴訟證據法中存在共性的內容,如基本原則、證明能力、證據種類、證據保全、證據的審查等加以整合歸納,對于具有差異的內容加以明確區分,從而協調證據法在三大訴訟法之間的關系,促進立法、司法的統一配置和資源共享,節約成本。
三、強化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障
保障人權的司法保障制度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在防范錯案,實現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等方面的落實推進具有重要意義。在現行刑事訴訟活動中,嫌疑人被告人權利與司法機關公權力相比相對處于被動弱勢地位,因此,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使司法體系天平趨于平衡。
切實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訴訟權利,我們認為:
一是把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辯解權、取證權、質證權、最后陳述權等訴訟權利應作為改革的重要內容予以明確,對辯護辯解內容應明確規定要進行實質核實,在判決書中應有明確回應,要說明采納與否的情況和理由,不能視而不見。
二是正確處理“辯解”與“自首”的關系,要實事求是規范“自首”在司法體制改革下新的認定標準和規則,做到刑罰的不枉不縱。要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自首認定上依法享有的辯護辯解權,其主動到案,就行為正當性進行辯護辯解,不以否認如實供述為目的,愿意依據法律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應當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三是“零口供”定案應成為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內容之一,通過修訂刑事訴訟法律規定,規范適度保障嫌疑人沉默權對強化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障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這也對案件定案提出了更高證據要求,司法實踐中可通過試點,分罪名逐步推行。通過制度化推行“零口供”定案、適度保障沉默權和提高定案證據要求,能降有效低具有主觀性、片面性的供述對刑事訴訟活動的影響,提高對其它客觀證據,如書面證據和實物證據的重視,保障定案證據的真實性,實現案件事實的真實證明;此外,也將有效避免偵查機關為獲取有罪口供對嫌疑人使用誘供、逼供等非法取證手段,減少非法證據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出現。
四、明顯減少刑事強制羈押措施
當前司法實踐的刑事訴訟活動中羈押是常態化的,取保候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根據數據統計,偵查機關偵查階段辦理取保候審通常很難,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執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定,辦理取保候審又往往以認罪認罰為前提,致使實踐中審前羈押率仍然過高。這樣的弊端則是通過長時間羈押獲取的口供,必然是產生錯判誤判的一個重要原因。
減少刑事強制羈押措施很有必要,我們認為:
一是應把顯著降低審前羈押率作為防范非法證據導致錯判誤判的有效手段之一,慎重使用強制措施,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嚴把刑事案件的事實關和證據關,充分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建議,在偵查、起訴、審判每個環節都要做好依法排除非法證據的工作,對可捕可不捕的堅決不捕,確實審前降低羈押率,使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非羈押措施常態化。
二是要積極推動偵查機關改變取證觀念和方式,積極運用現代科技、信息、大數據等手段,大力加強偵查能力建設,減少對口供的依賴程度,保障證據來源更廣泛、可靠,案件事實更接近真實。刑事犯罪活動在經濟全球化和科學現代化的背景下,呈現復雜化、技術化等特點,推動刑事偵查現代化為亟需。偵查機關應當加強與科技、制造等相關企業、研究機構的聯系、交流,積極引進、更新技術與設備,提升檢驗、鑒定、勘察能力,進一步更新偵查觀念,羈押理念。
五、破除法治人才交流制度障礙
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法治工作隊伍。暢通法治人才交流制度,既有利于刑事訴訟活動,也能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人才保障,是一件事關人才制度建設的大事。
破除法治人才交流制度障礙,我們認為:
一是建立人大、政法單位、法學院校、律師事務所、企業法務之間的人才交流制度,尤其是注意制度化解決難度大的優秀律師進入法官、檢察官和人大立法機關隊伍的問題,通過人才交流、觀念交流、知識交流,促進法治隊伍整體素質的提升。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成員之間的良性流動、互通互聯,能夠有助于促進各方去換位思考,加深相互之間的理解與尊重,共同提高專業能力與水平,促進法律職業共同體健康持續的發展,助力我國的法治建設。
二是可以借鑒輔警制度,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部分輔助人員改由招聘制的輔助人員擔任,輔助人員在法官、檢察官的帶領下參與工作,體現該制度原則性與靈活性。輔助人員制度實踐中應重視人員的隊伍素質保障,強化輔助人員的業務和思想政治素質,增強職業保障,給予輔助人員社會保險、保障性住房等待遇,提高崗位人才吸引力,加強監督管理,明確獎懲,對輔助人員違法履職、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責任,避免權力濫用。
三是通過增加輔助人員,將編制騰挪出,進而增加法官、檢察官的編制,也解決目前法官、檢察官人數不足與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之間的供需矛盾。另一方面,還要制度化延長法官、檢察官退休年齡的退休機制及退休待遇,作為專業化的法律人才,其的司法水平與職業年限無疑是成正比的。對于法官、檢察官的轉業也應當要規范相關的職業禁止具體情形。只有推進中央政法編制機制的改革,切實提高法官、檢察官職業人數與經濟發展的適配,推進戶籍配置資源的改革,才能更好的實現司法裁決的效率和公正性。
六、完善司法責任制
司法責任制是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根本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把權力關進籠子里。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會導致權力濫用,社會秩序受損。我們認為:
一是明晰審判法官和合議庭成員的審判責任,司法責任制壓力傳導對象精準,沒有缺失,確實解決好合議制審判制度下審判責任分配問題,明確責任比例,要有符合實際情況的責任分擔細則和清單,確實規范自由裁量權,重點壓實審判文書負責人的責任。探索建立審判文書公示一周制度,接受社會質疑監督,建立審判業務專家庫,探索建立法官審判前請求一次專家會診的求助制度,細化根據新證據發起重審程序及改判的制度。強化審判委員會的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優化審判委員會人員組成、職能、議事程序規則、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民主集中制優勢,細化審委會承擔審判責任主體責任。
二是重點完善檢察機關對證據質量負責制度,要制度賦權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使非法證據盡可能少的進入審判程序,對出現證據錯誤或證據證明力不足問題,應當有追究檢察官直接責任和有關領導責任的具體規定,即對于檢察院的追責、要求、范圍應加以具體規范,保障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是落實刑事偵查責任制,改革偵查機關辦案機制,對接司法責任制,完善案件偵查責任制,要明確提供證據的偵查人員和偵查機關的責任分配。偵查機關對案件應以一般、重大和特別重大為區分,合理分配安排辦案人員,辦案過程中重視形成辦案記錄,細化每一階段每一任務的人員責任,通過定位責任對某一證據或某一程序的辦案人進行及時追蹤、追責,增強辦案人員的辦案責任心,進一步提高辦案人員增強自我業務水平的意識。
七、更好發揮辯護律師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
律師介入刑事訴訟后可形成訴偵對抗、訴辯對抗,辯護充分、審判居中的互動工作關系,這對保護嫌疑人合法權益、提高辦案質量、防范錯案具有重要意義。
充分發揮辯護律師的作用,我們認為:
一是司法機關應充分保障辯護律師在事實上能夠充分完全行使的知情權、會見權、閱卷權、調取、收集證據以及在庭審中的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訴訟權利。這些訴訟權利在刑事訴訟法律中已有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是有部分可望而不可及的,這也是刑事案件錯判誤判的原因之一,曾經有這樣的說法“凡是錯案都是因為沒有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這雖然絕對化了,但也是有一定實際案例支撐的。另外,需要盡快適時修訂《刑法》第306條規定,該條規定就是懸在辯護律師頭上的一把劍,隨時有斬下來的危險,這就進一步約束了辯護律師收集證據的主觀能動性,使刑事案件辯護的實際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有部分辯護就是形式辯護。只有修訂該條規定,才能使辯護律師收集證據權利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切實沒有被追訟風險,有利于保障律師執業安全,確保律師順利、正確履行辯護職責。第三,偵察機關在案件偵查終結前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程序,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案件程序辯護律師跟丟的現象,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準、審判機關在決定逮捕,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都應當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應當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對證據不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的,應當主動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每一點意見都應進行認真審查,并書面說明采納與否的情況和理由。要尊重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的主體地位及作用,探索某些類型案件中賦予它們一定程序權利以救濟辯護律師個體力量的不足,提升辯護律師的對抗能力。
二是進一步制度規范辯護律師與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關系,刑事訴訟程序要緊緊圍繞著“審判為中心”,要形成偵辯對抗、訴辯對抗、辯護充分、審判居中的良性工作關系,同時要切實防范辯護律師違反規定攻陷法治體系導致錯案,細化辯護律師刑事案件辦案操守和規則。
三是要建立對辯護律師本人或引導證人作偽證、隱藏證據、毀滅證據、不如實作證進行調查處罰體制機制。建立形成政府司法部門、律師行業協會、社會公眾三位一體的監督機制,完善體系化、標準化、流程化的律師懲戒程序,將律師懲戒融入社會信用體系中的失信懲戒。加強律師執業道德建設,健全預防機制,切實增加行業準入難度,提高執業標準,在律師執業資格考核中加強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培訓和考核。
八、建立由人大常委會主導糾正錯案體制機制
目前錯案的發現和糾錯有以下特點:一是錯案發現到得到糾正的時間長;二是身涉錯案“罪犯”及其親人尋求平反、昭雪的個體力量非常有限,求助與發聲渠道不通暢;三是現階段被糾正的錯案的發現普遍具有偶然性。
因此,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把發揮人大執法監督作用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由人大常委會主導糾正錯案體制機制。我們認為:
一是健全錯案發現機制,內部依靠建全運行機制主動、精準發現錯案,深化內部自我監督,加強辦案結案后的評查和總結;外部依靠信訪、人大代表以及政法委執法監督機構機制,依靠傳統媒體、自媒體、輿情等多渠道主動發現錯案。
二是創新錯案糾正啟動機制,建立啟動機制缺失責任追究制。除被告人申請再審、申訴,法院審判監督、檢察院抗訴等既有機制外,進一步改革創新錯案糾正啟動機制,規范細化人大常委會主導的糾正錯案體制,在保證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同時,能夠進一步拓寬、創新錯案糾正的啟動通道,有效實現人大的法律監督職能。
三是暢通信息傳達渠道,讓“罪犯”及其辯護律師、親屬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見得以充分表達,并建立回應機制,進一步推進司法公開。在中國法院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官方網站、媒體常設信息反饋、意見收集通道,由專人負責后臺信息管理,建立及時報告和回應規則。
九、明晰“公正”的衡量標準
公平正義是法治的最高價值。要以具有憲法意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公正觀統一全社會對公正的認識,避免形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片面局面。我們認為:
一是應完善公平正義的詮釋機制,適時制定《公平正義法》。全鏈條的法治共同體,都要圍繞這個統一的公正觀開展工作,才能避免鏈條中各司法機關因工作重心不同、對公正理解的角度不同,最終因缺乏共識而導致結論“自話自說”。整個法治體系應從講政治的高度,以實質公正這個政治目標為最終目標,要確保每一個案件都能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法治體系的各個部分,應圍繞實現實質公正,按照自身運行規律,把維護程序正義擺在突出位置。程序質量效率決定正義質量,程序不完善有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擋箭牌,遲到的正義也影響人民群眾對正義的感受,要高度重視推動程序與時俱進,提高程序質量效率,努力實現良法善治。
二是建立統一的公正觀,除通過立法引導外,應加強法律宣傳、學習、踐行工作,形成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的良好氛圍,讓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各司法機關通過“誰辦案誰普法”,充分利用網絡媒體信息平臺如微博、微信公眾號、抖音微視頻等,積極探索如庭審直播、司法案例紀錄片、優秀司法人物采訪、法律事件專家點評等多種宣傳形式,使公平正義深入人心
十、結語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毀壞作用。英國的哲學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審判的危害結果要遠勝于十次犯罪,因為后者不過是污染了水流,而前者確是污染了水源”。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護,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預防減少錯案的發生,深化刑事案件訴訟體制改革,是實現社會公正的重中之重,也是法治國家建設的必然要求。
在今后的刑事司法活動中,辦案機關要切實做到:堅持嚴格司法原則、樹立依法裁判理念,完善證據認定規則、落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加強司法隊伍建設、落實司法責任制,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健全律師辯護制度,健全錯案發現、糾正機制,暢通意見傳達渠道,明晰公正的衡量標準、使守法成為社會共識才能讓人民群眾在一次次防范和糾正錯案中,感受到黨和國家對建設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堅定決心,感知到司法在改革中邁向公平公正的堅實腳步。
“百尺竿頭立不難,一勤天下無難事。”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站在“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交匯點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是全國各級司法機關的責任與使命。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的新年賀詞中所言:“只爭朝夕,不負韶華”,全國各級司法機關在未來應以更高標準、更嚴要求、更實舉措推動各項改革向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靠攏,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