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案情簡介
1、事實部分:
本案系因專利侵權訴訟案件衍生而出的專利行政訴訟,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活絡連接”在說明書中有兩處記載,卻又分別有不同的解釋,一處[0008]段解釋為現有技術中的連接結構,另一處[0012]段解釋為具體的復雜連接結構。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活絡連接”各方對“活絡連接”無爭議,被訴產品被認定侵權,但在專利無效程序中,“活絡連接”又被認定為具體的復雜連接結構,涉案專利相關權利要求維持有效。本案一審維持被訴決定,駁回了委托人訴訟請求。本案二審中代理人將涉案無效程序、關聯的民事侵權訴訟程序列出時間表格,擬證明無效決定于民事侵權訴訟二審庭審后做出且民事侵權訴訟中“活絡連接”實際上被解釋為現有技術中的活動連接,若本案中支持“活絡連接”被解釋為復雜結構,則會出現專利權人在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兩頭得利的情形。最終本案二審判決雖未引入民事侵權訴訟中的事實認定,但仍受此影響,直接確定“活絡連接”應以[0008]段現有技術中活動連接進行解釋,最終撤銷了一審判決及被訴決定。
2、案件爭議焦點: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3 是否具備創造性。實質上具體的爭議焦點就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中的“活絡鏈接”是以說明書[0008]段“所說活絡連接是現有技術中可實現搖桿經懸臂撥動尾骨擺桿擺動的、兩側之間有相對位移但又相互連接在一起的連接機構”進行解釋,還是應以說明書[0012]段“搖桿后端為一細桿連接的球狀體,球狀體插入尾骨擺桿之彈簧安裝座上懸臂的孔內成活絡連接”進行解釋。如果“活絡連接”按照說明書[0008]段解釋,則活絡連接就是現有技術中的能夠實現活動連接的任何結構,具有較大的保護范圍,同時對比文件中亦公開了活動連接的結構,涉案專利不具備創造性。如果“活絡連接”按照說明書[0012]段解釋,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因新增了說明書中記載的球狀體、彈簧安裝座等技術特征,獲得了限縮解釋,對比文件中未公開上述新增特征,涉案專利具有一定創造性。
02代理意見
代理人結合庭審內容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公眾及當事人各方在閱讀說明書[0008]段內容對“活絡連接”的定義時能夠預見到“活絡連接”是不具備發明點的現有技術結構,專利權人在第二次專利無效程序中引入說明書[0012]段實施例并主張“活絡連接”是其發明點,進而試圖限縮權利要求3保護范圍來維持專利有效,超出了公眾及當事人對“活絡連接”解釋的合理預期,有違可預見性規則。
首先,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能夠預見到活絡連接并非其發明創新點,因此在說明書[0008]段定義了“活絡連接”是現有技術中的可擺動的連接機構,以此爭取到更大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其次,對于公眾而言,說明書是向不特定公眾公開的文件,公眾可以預見到涉案專利中說明書[0008]段記載的“活絡連接是現有技術中......的連接機構”屬于專利權人自認的現有技術內容。在確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時,則會依照該活絡連接屬于現有技術中能夠實現擺動的連接結構進行劃定。
最后,涉案專利申請時,專利權人已經明知說明書[0012]的“球形體”“彈簧安裝座”等技術方案的存在,但未寫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中且進一步在說明書[0008]段中將活絡連接定義為現有技術中的結構,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程序的一審和二審以及第一次專利無效程序均未使用說明書[0012]段對于“活絡連接”進行解釋和限縮權利要求3,其在第二次專利無效程序中再行主張不僅違反可預見性規則,而且損害社會公眾的信賴利益。
二、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和專利無效程序中對“活絡連接”的解釋前后不一,有違誠信原則,為防止其兩頭得利,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1、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按照說明書[0008]段將“活絡連接”解釋為“現有技術中尾骨擺桿與懸臂擺動、兩側有位移且連接在一起的連接機構”,且法院基于此認定了被訴產品構成侵權。
2、權利人民事二審庭審辯論終結后的第二次專利無效程序中提出應按照說明書[0012]段對“活絡連接”進行解釋,引入了“球形體”和“彈簧安裝座”等新特征,樂吉兒公司在專利無效審查決定作出后第一時間與專利侵權民事二審承辦法官進行溝通并書面提交代理意見,但未獲支持。
3、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和專利無效程序中對“活絡連接”的解釋前后不一,有違誠信原則,如聽任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作出的與專利侵權程序相矛盾的解釋仍然維持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有效,則不僅會有損社會公眾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信賴及法律尊嚴,而且導致權利人兩頭得利以及被控侵權人喪失救濟途徑。
為了便于合議庭在時間軸上了解“活絡連接”解釋變化的過程,請參見下表(省略)。
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專利權人王代囊在民事侵權訴訟一審及二審中均未引入說明書[0012]段內容來限定專利保護范圍,一審及二審中專利權人、樂吉兒公司及法院均以說明書[0008]段內容解釋的“活絡連接”進行技術特征比對,社會公眾基于對涉案專利的公示效力及專利授權文本的公信力也會認為“活絡連接”應按照說明書[0008]段的內容進行解釋。但專利權人王代囊在二審辯論終結之后的第二次專利無效口審中才首次引入說明書[0012]段解釋“活絡連接”,相對于涉案專利說明書在[0008]段記載的“活絡連接是現有技術中的......連接機構”加入了“彈簧安裝座、球形體”等新的技術特征,縮小了保護范圍,導致民事侵權訴訟二審庭審調查時的專利保護范圍與二審庭審后專利權人解釋的專利保護范圍不一致,有違誠信信用原則,如聽任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作出的與專利侵權程序相矛盾的解釋仍然維持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有效,則不僅會有損社會公眾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信賴及法律尊嚴,而且導致權利人兩頭得利及被控侵權人喪失救濟途徑。故此,為防止專利權人兩頭得利,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對“活絡連接”采用統一標準適用說明書[0008]段進行解釋。
三、基于說明書[0008]段對“活絡連接”的定義,附件3臺灣專利公開了該“活絡連接”的相關技術特征。
四、民事侵權訴訟二審程序中現有技術抗辯與答辯過程中各方對“活絡連接”的解釋均未脫離說明書[0008]段內容,1442號民事二審判決僅對被訴產品與現有技術臺灣專利部分特征是否被公開做認定,如允許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二審辯論終結后的專利無效程序中隨意對“活絡連接”進行重新解釋,將導致權利人兩頭得利以及被控侵權人喪失救濟途徑。
03裁決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在二審中作出改判,撤銷一審判決以及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無效宣告決定,具體如下: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 73 行初 3821 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第 47451 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關于“在權利要求 3 的基礎上繼續維持該專利有效”的部分;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汕頭市澄海區樂吉兒動漫文化有限公司針對專利號為201120010584.2、名稱為“玩具尾巴的擺動機構 ” 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 3 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一審案件受理費 100 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 100 元, 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04案例評析
許多專利無效程序因專利侵權訴訟而起,有時候專利權人為了“保住”專利而不得已對權利要求做限縮解釋,專利權人的這一限縮解釋往往會被被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作為“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依據。本案不同的是,涉案專利“活絡連接”在說明書中存在兩處不同的解釋,應當適用哪一處解釋是本案判斷涉案專利是否具備創造性的關鍵。本案中由于在侵權訴訟中各方對于“活絡連接”默認是大范圍解釋并無爭議,因此權利人并未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對其做出具體而明確的限縮解釋,因此,最高院在二審判決中并未引入2020年9月12日施行的《最?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政案件適?法律若?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專利確權?政案件中界定權利要求的?語時,可以參考已被專利侵權民事案件?效裁判采納的專利權?的相關陳述。”的規定,而是在了解了涉案專利的“活絡連接”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實質上并未被限縮解釋的背景下,直接否定了一審法院及專利局對“活絡連接”做限縮解釋的做法。此種處理方式較為嚴謹合理,本案對于民行訴訟統一裁判標準、促進制度公正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民事侵權訴訟中對技術特征的范圍劃定,反過來影響無效程序中技術特征的解釋具有一定的示范效果。
05結語和建議
本案的專利無效行政訴訟因專利侵權民事訴訟而起,亦因專利侵權民事訴訟而終審改判。因此,專利訴訟案件中,應將專利民事侵權訴訟與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及專利行政訴訟作為一個整體對待,尤其是專利民事侵權訴訟先于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審理的案件中,對于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征,特別是以自造詞描述的技術特征,在侵權技術特征比對過程中,務必盡可能提出質疑,要求原告方做出合理詳細的解釋,并記入筆錄留痕,以避免專利權人出現針對同一個技術特征在民事侵權訴訟程序和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前后解釋不一、兩頭得利的情況發生。同時要考慮到,民事侵權訴訟中禁止反悔原則不被采納時,應將禁止反悔原則逆向應用于其關聯的專利無效程序或專利行政訴訟程序中,使得專利權人必須做出放棄專利或放棄保護范圍的取舍,從而達到最終的訴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