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案情簡介
案件事實:2020年,李某自有小產權房,因失火造成多處受損。消防部門到場處置調查后出具《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載明起火部位為房間所安裝的廣東某空調公司所生產空調,起火原因為空調電氣故障,直接財產損失統計16344元。李某遂訴請廣東某空調公司賠償損失。
爭議焦點:1.損失數額。案涉火災事故發生后,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查明了起火點與起火原因,同時載明直接損失金額為一萬余元,該金額遠低于委托人實際損失,但消防機構依法作出的鑒定結論具有事實上的準司法性,成為侵權方進行金額抗辯的重要依據,加大了索賠的難度。
2.李某單方委托鑒定所得鑒定報告的效力。因《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的直接財產損失遠低于實際損失,為進行索賠,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在索賠程序未完成的情況下清理了事故現場。因非司法鑒定范疇,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形成的書面意見只能準用私文書證之規定,法院在效力認定時,對機構資質、意見所依據的證據材料的真實可靠性、意見形成過程的合規合理性、結論意見的邏輯科學性等方面的審查將更為嚴格。而本案中,在房屋已不具備重新鑒定條件而侵權方對鑒定委托程序、鑒定機構資質、鑒定報告規范性與合理性等問題均存在異議的情形下,該份鑒定報告存在較大不被采信的風險,當事人的損失極有可能無法挽回。
02代理意見
一、《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的“火災事故事實”系有權機關作出的權威認定,火災起火部位及火災原因明確,足以認定案涉空調存在產品缺陷。空調公司未能證明存在免責事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系消防部門在對現場勘查、可能起火原因排除后綜合作出的結論,具有優勢證據效力。該認定書已排除任何外來原因引起火災的可能性,直接指明起火部位位于空調,火災原因系空調電氣故障引起,足以認定此起火災事故由空調缺陷引發,被告答辯所主張的小產權房線路問題等無事實依據。第二,在原告已證明案涉空調并非外來原因發生燃燒,也不是因為自身原因導致燃燒的情況下,已經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被告方對產品構成、性狀、功能和技術特點等信息完全掌握,而未能證明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應認定案涉空調與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第三,在消防部門出具認定書后,被告方從未提出任何異議,被告方多次與原告協商,均是以認定書作為基礎,據此也已經充分表明被告認可空調缺陷為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被告多次表示對評估結果的認可,明示不再重新申請鑒定,原被告雙方已就評估機構的選取、評估結果達成一致,評估機構資質齊備、流程規范,加之重新鑒定條件喪失應當歸責于被告方,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損失計算的依據。
被告廣東某空調公司多次對評估結果予以認可。原告獲知評估結果后在第一時間告知空調公司,空調公司向原告索要評估報告,對該評估報告進行一定期限的研究后明確表示“你那個賬我都認同啊”。原告積極主動詢問被告是否需要要求第三方再次評估時,某空調公司兩次明確“我司不需要在(再)過去評估了”,并向空調銷售者廣東省某電器公司作出同樣回復“不需要在(再)找人鑒定了”。空調公司向各方多次明示認可評估報告,原告有充分理由認為雙方已就評估機構及其評估結果達成一致。
在被告方明示不再重新鑒定且向保險公司開始理賠,并讓原告開始進行裝修的情況下,原告方才開始清理火災現場,試圖盡快恢復正常生活狀態,避免各方損失進一步擴大。因此,原告已經盡到充分的注意、通知、協商義務,被告已經明確不再重新鑒定,造成了房屋失去重新鑒定條件,責任完全在被告方,與原告無關。因此本案應當按照已認可的評估報告確定的金額進行賠償。
三、廣東某價格評估公司的資質齊備,鑒定流程規范,評估報告定損未偏離合理范圍。
(一)廣東某價格評估公司具備鑒定資質
根據公開信息及機構資質登記證書顯示,廣東某價格評估公司具有從事各種有形財產和無形資產價格評估及當事人委托的涉訴訟財務價格評估的資質,案涉評估報告由一名價格鑒證師、一名具有保險公估資質的價格評估專業人員制作出具,評估行為規范、依法開展評估業務。
(二)評估報告認定的租金價格合理
被告提出,火災發生后原告居住于自有房屋,不應產生租金一項費用,且該項費用較高不合常理,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在詢問某空調公司是否需要再次委托第三方鑒定時,原告就曾表示“因為沒有地方住”。同時,結合深圳市租房市場價格,案涉失火房屋五房二廳,面積較大,且原告家庭人口眾多,評估報告評估的租金屬于合理范圍。且因被告方前后推脫未能妥善解決爭議,失火房屋三年未能予以修繕,原告持續租房至今,形成了持續的租金負擔。
(三)被告方在庭審中主張的評估報告中的其他價格偏差問題均系合理情形。
被告主張該價格評估公司所出具評估報告中存在價格矛盾的情形,如租金、案涉空調評估價格與發票不符,該偏差系因評估報告所指的價格是評估標的在評估基準日,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確定的價格,而并非與標的原購入價格即發票價格一一對應,房屋內物品眾多,評估時全部核對原價已不具有可能性。且被告方既提出物品評估價格應計算損耗情況而未計算,又認為評估價格與發票價格應該一一對應,屬于自相矛盾。
如前所述,廣東某價格評估公司出具的該份報告定損合理,被告多次表示認可,且經被告授意,失火現場已被清理,不具備再次鑒定條件,在案涉評估報告不存在不合理之處的情況下,該份報告認定的價格應當作為損失賠償的依據。
03案件結果
一、原審一審判決:
(一)被告廣東某空調公司向原告李某賠償損失16344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原審二審裁定: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本案發回重審。
三、重審一審判決:
(一)被告廣東某空調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損失626615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04案例評析
一、通過相反證據推翻現有的強勢證據。原審判決將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作為損失金額的認定依據,致使原告的損失無法挽回。對此,主辦律師迅速作出反應,經申請,消防大隊就案涉認定書作出針對性說明,即該火災事故認定書不作為民事賠償或保險理賠的法定證據,受損人需自行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損失金額進行鑒定。該說明作為原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的有力證據,據此,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單方委托鑒定所形成的鑒定報告作為了損失金額的認定依據。在與侵權方空調公司協商過程中,對方要求選取帶“公估”字樣的鑒定機構,而主辦律師經調查發現,該類鑒定機構多為保險公司投資設立,存在天然的偏向性,其作出的鑒定結果不具有公信力。因此,主辦律師在廣東高院司法委托專業價格評估名冊中選取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評估,并同步與空調公司進行確認,及時發送鑒定報告向其征詢意見,通過規范委托鑒定的流程,規避可能的風險,維護當事人的最大利益。
三、在與侵權方協商理賠事宜的過程中,主辦律師堅守規則意識和證據意識,秉持著將交流過程當作取證過程的原則,提示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要求對方將口頭確認的主張通過微信文字形式再次聲明,繼而留痕固定。據此,雙方的聊天內容形成了單方委托鑒定機構所出具的鑒定報告效力的有力支撐,避免委托人承擔自行委托鑒定的不利后果。
05結語和建議
從將被告方有力證據予以推翻,到我方主張的實現,通過嚴謹、細致的工作,挖掘有力證據,固定對方口頭承諾,形成了切實可信的證據鏈,使本案在歷經三年的訴訟過程后,取得了理想的結果,助力委托人將獲賠金額從一萬余元提高至六十萬余元。
律師代理工作中的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到案件的走向,在代理當事人的過程中,要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及實踐基礎,抓住案件核心問題,實事求是指導當事人收集、固定、整理證據,與相關部門積極充分溝通,最大化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