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簽訂了《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下稱“《民商事案件安排》”)?!睹裆淌掳讣才拧肥堑诹菹愀叟c內地關于民商事事宜的司法協(xié)助安排,也是第三份香港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在香港方面,《民商事案件安排》將通過本地立法實施。香港特區(qū)政府立法會已于2022年10月25日通過了《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zhí)行)條例》(下稱《條例》),且相關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已就相關常規(guī)、實務及程序訂立了配套規(guī)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民商事案件安排》與《條例》于2024年1月29日起正式施行。
目錄
一、與《協(xié)議管轄安排》對比,《民商事案件安排》帶來了哪些便利?
二、內地判決應如何適用《條例》在香港登記、執(zhí)行?
三、香港判決如何適用《民商事案件安排》在內地登記、執(zhí)行?
四、作為被申請人,該如何保障自身權利?
一、與《協(xié)議管轄安排》對比,《民商事案件安排》帶來了哪些便利?
1、刪除書面管轄協(xié)議的要求,擴大適用案件范圍
在《民商事案件安排》實施以前,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民商事判決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當事人協(xié)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下稱“《協(xié)議管轄安排》”)。
《協(xié)議管轄安排》的適用條件之一是判決相關合同中應具有書面管轄協(xié)議。而《民商事案件安排》現(xiàn)取消了書面管轄協(xié)議的要求,較大程度地增加了互認機制的便利性。
同時,除了被排除適用的案件類型以外,《民商事案件安排》擴大了案件適用范圍至大多數(shù)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賠償?shù)呐袥Q。
2、適用判項涵蓋金錢判項及非金錢判項
《協(xié)議管轄安排》的適用判項僅包括金錢判項,《民商事案件安排》現(xiàn)明確規(guī)定金錢判項以及非金錢判項均可適用。
3、擴大了可適用的生效一審判決范圍
針對可適用的生效一審判決,以往《協(xié)議管轄安排》規(guī)定只有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經授權的基層法院所作出的生效一審判決可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民商事案件安排》現(xiàn)取消了上述限制并將“生效判決”范圍擴大至:在內地的第二審判決,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的第一審判決,以及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決。
4、新舊安排如何銜接?
《民商事案件安排》正式生效施行后,《協(xié)議管轄安排》也同時廢止。而在《民商事案件安排》生效之前當事人已就相關事宜簽署《協(xié)議管轄安排》所稱的“書面管轄協(xié)議”,該事宜仍適用《協(xié)議管轄安排》。
二、內地判決應如何適用《條例》在香港登記、執(zhí)行?
1、符合以下條件的內地民商事判決可適用《條例》在香港登記
(1)根據(jù)內地民商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或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關民事賠償?shù)纳袥Q;
(2)該判決在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作出的且在內地已生效;
(3)在申請人提出登記申請前2年內,被申請人存在沒有履行判決的情況;
(4)不屬于被排除的判決
2、申請人如何就內地判決向香港法院提交登記申請、執(zhí)行?
(1)就該判決向內地法院申請作出證明書,用以證明該判決是在內地生效的內地民商事判決;
(2)就該判決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登記;
(3)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如信納該申請符合規(guī)定,可作出登記令,由申請人將登記通知書送達至被申請人(可依據(jù)判決向其強制執(zhí)行的相對方)。
(4)在登記通知書送達之日后14日內,被申請人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作廢該判決登記。
(5)待申請作廢登記的期限屆滿或申請作廢登記程序完結后,申請人可就已登記的判決在香港強制執(zhí)行。
3、哪些判決屬于被排除的判決?
以下判決屬于被排除的判決,不得適用《條例》獲予登記,具體包括:
(1)適用《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zhí)行)條例》登記的婚姻家庭案件判決;
(2)有關繼承遺產、管理遺產或分配遺產事宜的判決;
(3)被排除的知識產權案件判決(有關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有關確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案件、有關不屬指明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4)就海事案件事宜作出的判決(包括海洋污染、海事索償責任的限制、共同海損、緊急拖航或救助、海上留置權、海上旅客運輸?shù)氖乱耍?
(5)就企業(yè)破產或個人破產的事宜作出的判決;
(6)選民資格案件判決、宣告失蹤或死亡案件判決、認定公民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判決;
(7)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案件判決、撤銷仲裁裁決案件判決;
(8)承認或執(zhí)行外國判決、裁定案件;
(9)承認或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
4、申請人可就哪些款項依據(jù)《條例》申請登記?
如涉及金錢判項,申請人可就判決款項、判決規(guī)定的逾期利息、經內地法院核證的費用、違約金、登記費用向香港法院原訟法庭申請登記。
但申請人不得就稅費、罰款、知識產權糾紛或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懲罰性賠償向香港法院原訟法庭申請登記。
5、如金錢判項是以非港元貨幣為幣值,將如何處理?
如金錢判項是以非港元貨幣為幣值,原訟法庭將對該筆非港元款項以該判決登記當日的匯率折算成港元,并以港元為幣值作出登記令。
6、判決獲予登記后的效果如何?
經登記的判決可視為原訟法庭在登記之日作出的判決,且原訟法庭對作出該判決具有司法管轄權。
待申請作廢登記的期限屆滿或申請作廢登記程序完結后,申請人可就已登記判決在香港強制執(zhí)行。
三、香港判決如何適用《民商事案件安排》在內地登記、執(zhí)行?
1、符合以下條件的香港民商事判決可適用《民商事案件安排》在內地登記
(1)香港民商事判決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作出的載有一項命令殤令相對方就補償或損害賠償支付款項的判決(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審理的司法復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權力直接引發(fā)的案件);
(2)該判決在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作出的
(3)不屬于被排除的判決
(4)該判決是由香港法院作出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香港法院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qū)域法院以及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競爭事務審裁處)
2、申請人如何就香港判決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和執(zhí)行?
(1)向香港法院申請香港判決經核證文本及香港判決證明書
(2)向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認可和執(zhí)行相關判決
3、申請人能否就該判決向內地法院提出財產保全?
申請人可依據(jù)內地法律就該判決向內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強制措施。
4、哪些香港判決不可適用《民商事案件安排》?
依據(jù)《民商事案件安排》,被排除的判決不得獲予登記,具體包括:
(1)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婚姻家庭案件判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審理的應否裁判分居的案件;
(2)繼承案件、遺產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
(3)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審理的有關確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4)案件,以及有關《民商事案件安排》第五條未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案件
(5)部分海事案件(海洋環(huán)境污染、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共同海損、緊急拖航和救助、船舶優(yōu)先權、海上旅客運輸案件)
(6)破產(清盤)案件
(7)確定選民資格、宣告自然人失蹤或者死亡、認定自然人限制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
(8)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撤銷仲裁裁決案件
(9)認可和執(zhí)行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判決、仲裁裁決的案件
5、申請人可就哪些款項依據(jù)《民商事案件安排》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和執(zhí)行?
包括判決確定的給付財產和相應的利息、訴訟費、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利息,不包括稅收、罰款。
四、作為被申請人,該如何保障自身權利?
如被請求方法院認定存在例如原審判機關無管轄權、被申請人未依法被傳喚出庭、該判決是以欺詐手段取得、被請求方法院已就同一事宜作出判決等情況,被請求方法院可將該項登記作廢/不予認可或執(zhí)行。
如申請人在香港申請登記內地判決,依據(jù)《條例》,被申請人可在登記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4日內或原訟法庭指明的限期內,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將該判決的登記作廢。
如申請人在內地申請認可和執(zhí)行香港判決,內地法院應將申請書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陳述意見。如存在的《民商事案件安排》規(guī)定的不予認可或執(zhí)行的相關事宜,被申請人需及時向法院反饋情況,避免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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