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業協會會長是該社會組織的負責人,作為特定行業的掌舵者,在引領行業不斷進步、促進協會高質量發展起著關鍵作用。正常情況下,行業協會會長一般按照章程任期規定任職,且其任期受到限制,一般連選連任不超過兩屆。通常,當上一屆行業協會會長任期屆滿時,由理事會組織換屆,通過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下一屆會長、理事以及監事。
但在實務過程中,我們也會遇到屆中出現會長無法或不能正常履行會長職責的突發情況,如出現負責人辭職、死亡、失蹤、犯罪或者被罷免等因素導致無法履行會長職責。我們知道,行業協會章程一般按照由民政部提供的章程示范文本進行填寫,這種格式文本一般不會事無巨細的將所有情況進行規定。當會長發生突發情況時,尤其在行業協會章程及相關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行業協會屆中變更會長需注意什么呢?
一、“會長單位”在屆中無權指派人員接任會長。“會長單位”在行業協會的確是一個耳熟能詳的稱呼,但其并不是一個清晰的法律概念。無論是《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試行)》還是地方立法諸如《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中都沒有對“會長單位”有任何表述。既然法律沒有賦予“會長單位”法律地位,“會長單位”更沒有權利直接變更會長。實務中,當出現會長在所在單位離職時,的確有“單位會員”想當然另外安排公司新任負責人擔任會長情形發生。根據行業協會的章程示范文本,會員(代表)大會產生的是會長而不是“會長單位”,行業協會會長只能是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不允許“會長單位”委派會長。單位會員可以指派或屆中變更代表參加會員大會,但單位會員無權指派或更換代表擔任會長。
二、理事會可以根據法律和章程規定先確定一位副會長代為行使會長職責。變更會長對于協會是一個重大事項,必須遵守嚴謹的法律程序,會長的產生不可能短時間快速完成。因此,為確保行業協會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行業協會在會長正式產生前,應當根據法律和章程的規定確保一名副會長代為行使會長職責。而且,無論是后續召開理事會或者會員大會,根據章程規定也需要會長負責主持召集。根據行業協會條例和章程示范文本,會長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會長代為主持。如《深圳市行業協會法人治理指引》第四十七條規定,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或理事會指定一位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會長如因故不能履行職務超過六個月的,可召開臨時代表大會,從副會長中選舉產生一名會長。因此,屆中當會長出突發情況發生時,應當及時確定一位副會長代為行使會長職責。當然,行業協會副會長有很多,確定哪一位副會長代為行使會長職責可能又是一個問題。很多行業協會在事先沒有制訂負責人出缺候補制度,這就需要理事會根據現有議事規則推舉或選舉產生。
三、會長候選人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政策規定和章程約定。行業協會屬于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須由章程規定的負責人擔任。會長不能兼任秘書長,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同時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因故意犯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5年的人員均不能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根據《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推行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制度。因此,會長候選人應當經過審核和公示才能進入民主選舉程序。如《中共深圳市社會組織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工作的通知》具體規定,民政局或業務主管單位要對社會組織負責人選進行審核和公示。
當然,會長候選人資格還應當符合章程和選舉制度規定?!度珖孕袠I協會商會章程示范文本》中有對行業協會負責人身體狀況、年齡、任期均有明確要求,會長候選人資格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另外,理事會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還可以制訂候選人具體的資格條件,如明確候選人需符合一定的會齡年限或明確必須擔任過行業協會的管理職務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包括候選人資格條件的選舉方案仍然需經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四、新任會長的選舉工作應當由本屆理事會負責,會長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如前文所述,當確定了一名副會長代為行使會長職責時,由該副會長主持召集理事會討論屆中變更會長的相關議案。理事會還可以制訂屆中會長產生的工作方案和選舉制度草案交會員(代表)大會投票審議通過后執行。根據《深圳市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和章程示范文本相關規定,行業協會會長應當由會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如《深圳市社會團體換屆選舉指引(試行)》規定,社會團體屆中增補或變更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工作由本屆理事會負責,增補或變更的候選人由本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后,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進行改選換屆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須有符合法定人數的會員(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開,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新任會長依法經選舉產生后,還應當向民政部門報備。
綜上,當出現會長無法或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突發情況時,“會長單位”在屆中無權指派人員接任會長。屆中會長的選舉工作應當由本屆理事會負責,理事會可以根據法律和章程擬訂選舉工作方案包括制訂會長候選人資格條件,會長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投票產生。在新任會長未產生前,為確保行業協會工作正常開展,建議理事會依照章程規定先確定一位副會長代為行使會長職責。
律師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