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0月13日,美國雷諾公司針對26家中美電子煙企業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提出“337調查”申請,其中13家為中國電子煙企業。針對雷諾的申請書,美國FDA和美國海關于10月27日和11月1日分別向ITC提交了意見,認為ITC不應啟動調查。雷諾于11月1日和11月3日對FDA和海關的意見分別進行了回應。ITC在發布了三次延期決定是否受理的通知后,于12月15日作出了部分啟動調查的決定。
本系列前三篇文章對雷諾在申請書中提出的虛假廣告和宣傳、違反PACT Act、違反海關法三個訴由分別進行了解讀;本系列第四、五篇文章對FDA和海關認為ITC不應啟動調查的原因及雷諾的回應進行了簡述;本文將對ITC決定部分啟動調查的原因進行分享。
一、雷諾的訴由
簡單回顧一下雷諾對多個中國品牌的一次性電子煙產品存在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中的不正當競爭方式和不公平行為的指控:
(1)被告違反《蘭哈姆法》(Lanham Act)中關于虛假和誤導性廣告或宣傳的規定:(i)誤導性和虛假性陳述其一次性電子煙被FDA批準銷售或被允許銷售;(ii)通過包裝上的“clear”字樣,誤導性和虛假性表達其一次性電子煙不含口味;(iii)使用誤導性和虛假來源標識,例如在產品上使用卡通形象使消費者誤認為被告的產品與卡通形象的權利人有聯系。(詳見《雷諾“337調查”簡析之一:指控電子煙企業虛假廣告和宣傳》)
(2)被告違反美國《防止所有香煙販運法》(Prevent All Cigarettes Trafficking Act, PACT Act)中關于登記和報告的規定。(詳見《雷諾“337調查”簡析之二:指控電子煙企業違反PACT Act》)
(3)被告違反適用于進口貨物的海關法律。(詳見《雷諾“337調查”簡析之三:指控電子煙企業違反海關法》)
二、ITC拒絕受理部分指控
(1)ITC決定拒絕受理雷諾對13家中國企業中的1家企業的指控,理由為雷諾在申請書、修正的申請書、補充材料等中提供的信息無法宣稱該企業在向美國進口或銷售被指控的物品時存在不公平行為。
(2)ITC決定拒絕受理雷諾對被告誤導性和虛假性陳述一次性電子煙被FDA批準銷售或被允許銷售違反《蘭哈姆法》的指控。ITC認同FDA在此前提交的觀點(詳見《雷諾“337調查”簡析之四:FDA和海關認為ITC不應啟動調查》),ITC認為是否將未獲許可的電子煙產品排除在市場之外的決定完全屬于FDA的權力范圍,如果ITC根據雷諾的申請啟動調查并審理被指控的產品是否“被允許”并應被排除在市場之外,那么ITC將篡奪FDA執行《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A)的權力,并且授予了法律不允許的執行FDCA的私人起訴權。
(3)ITC決定拒絕受理雷諾對被告違反適用于進口貨物的海關法律的指控。ITC認同海關在此前提交的觀點,ITC認為海關法律的執行在海關的職權范圍內,私人當事人沒有在海關法下的起訴權。若要對此指控進行審理,則ITC需要確定適用于進口商品的最終分類和稅率,而此權力屬于海關。
三、ITC決定對部分訴由啟動調查
ITC決定對雷諾的其他指控啟動調查:
(1)被告通過包裝上的“clear”字樣,誤導性和虛假性表達其一次性電子煙不含口味;
(2)被告使用誤導性和虛假來源標識;
(3)被告違反PACT Act。
對于本起“337調查”,我們將持續跟蹤案件進展,請關注本系列后續文章。
本文作者系:
鄭明偉,深圳大學國際法碩士,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公司綜合業務委員會主任、權益合伙人;
林紅平,華中科技大學民商法學碩士,香港中文大學高級會計碩士;
李翀鳴,美國南加州大學法學碩士,美國執業律師;
蔣玉彬,英國伯明翰大學法學碩士;
楊傲宇,香港大學法學學士,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法學博士,通過美國加州律師資格考試。
中銀深圳其他電子煙相關文章推薦:
雷諾“337調查”簡析之一:指控電子煙企業虛假廣告和宣傳
雷諾“337調查”簡析之二:指控電子煙企業違反PACT Act
雷諾“337調查”簡析之三:指控電子煙企業違反海關法
雷諾“337調查”簡析之四:FDA和海關認為ITC不應啟動調查
雷諾“337調查”簡析之五:雷諾對FDA和海關認為ITC不應啟動調查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