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知道,回禮作為人際交往的重要一環經常出現在我們生活中,其有向對方禮貌回復并表示感謝之意。在慈善捐贈過程中,我們也不時有看到主辦方有向捐贈人提供回禮的案例。慈善組織為了感謝捐贈人并鼓勵更多的人進行慈善捐贈,禮貌往來似乎比較符合人情世故甚至行之有效。在有些慈善超市中,我們甚至還能看到根據捐贈金額標注向捐贈方匹配價值不等的禮品。
慈善組織作為社會組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促進第三次分配,實現共同富裕等戰略問題上一直擔當著排頭兵的角色。隨著近幾年涉及慈善組織的輿論風波層出不窮,公眾也越來越關注慈善組織在涉及捐贈中合法合規問題。那么,慈善組織可以向捐贈方回禮嗎?
首先,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不妨先厘清慈善捐贈的概念。《慈善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根據法律明確規定,捐贈人在對慈善組織或受益人進行慈善捐贈時必須是基于自愿且無償的慈善目的,其無償的特點決定了捐贈人在慈善捐贈時不能夠有利益回報,慈善組織不能向捐贈方提供回禮。
其次,根據《民政部關于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不得提供公益捐贈回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基金會接受的公益捐贈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贈中提取回扣返還捐贈人或幫助籌集捐贈的個人或組織。慈善組織的財產是具有特定公益用途,將其部分財產用于回饋慈善捐贈者是違反《慈善法》及慈善組織章程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慈善組織為捐贈者準備不具有明顯價值特征的紀念物對推動宣傳慈善捐贈具有積極意義,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至于近年來一些慈善組織以鄉村振興為口號,將一些農產品、大米及扶貧產品以捐贈數額為限配套贈送給捐贈人,我們認為該行為構成實質性回禮,這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慈善組織為捐贈人準備一些具有紀念意義的手工作品、文創以及帶有慈善組織logo的輕型禮品,我們認為并沒有構成實質性回禮。另外,我們需要強調的是法律并不禁止慈善組織外的第三方自己掏腰包鼓勵捐贈人。但這個回禮的主體不是慈善組織,慈善組織也不能接收或為該三方提供的獎勵或資助開具公益捐贈票據。
綜上所述慈善捐贈不允許返利也不能提取回扣,慈善組織不能向捐贈人回禮,但法律不禁止慈善組織外的第三方向捐贈人提供禮品鼓勵。我們認為,慈善組織可以向捐贈人頒發感謝狀及捐贈證書,包括提供一些具有不構成實質性回禮的紀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