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7月14日,國家發改委公布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3年本,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目錄2023(征求意見稿)”),其將“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納入限制類清單。我們認為,電子煙具有新技術、多專利、高附加值等特征,且能為國家增加出口創匯,因此被列入限制類清單值得商榷。
一、什么是限制類清單
《指導目錄2023(征求意見稿)》由鼓勵、限制和淘汰三類目錄組成。限制類主要是工藝技術落后,不符合行業準入條件和有關規定,不利于安全生產,不利于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不利于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產能力、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之外的,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屬于允許類。
對屬于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準,各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自然資源、建設、生態環境、水利、市場監管、消防、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凡違反規定進行投融資建設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屬于限制類的現有生產能力,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采取措施改造升級,金融機構按信貸原則繼續給予支持。國家有關部門要根據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要求,遵循優勝劣汰的原則,實行分類指導。
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由來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系《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配套文件,二者于2005年12月2日首次發布并實施。《暫行規定》系國務院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引導社會投資,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而發布的文件。《指導目錄》系引導投資方向,政府管理投資項目,制定和實施財稅、信貸、土地、進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據。《指導目錄》于2011年、2013年、2019年、2021年分別進行過調整。
現行有效的《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煙草制品屬于限制類,沒有包括電子煙。而電子煙在《指導目錄2023(征求意見稿)》中被列入限制類清單,意味著電子煙企業可能將無法進行股權融資、IPO,這會極大地限制我國電子煙企業的未來發展。這一舉措不僅忽略了電子煙新技術、多專利、高附加值等特征,而且與國家鼓勵出口創匯的政策相沖突,此處修改值得商榷。
三、電子煙不應該被列入限制類清單的理由
1、電子煙新技術、多專利、高附加值
《暫行規定》第六條鼓勵運用高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制造業,提高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和高端產品比重;第十一條鼓勵擴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電子煙具有電子產品的特征,高附加值、新技術、多專利(集成電路、傳感器、加熱芯片等),且中國多家電子煙品牌已經在世界范圍內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鼓勵電子煙產品出口符合《暫行規定》的主旨與思想。中國電子煙企業有著最多的電子煙領域的專利,將電子煙列入限制類清單意味著限制電子煙行業發展、放棄我國電子煙行業的比較優勢,此舉還應三思而行。
2、電子煙為國家增加出口創匯
我國作為世界最大的電子煙生產國、出口國,全球95%以上的電子煙來自中國。根據《2022年電子煙產業出口藍皮書》顯示,我國2022年電子煙出口規模達1867億元。電子煙為國家增加出口創匯,分享世界四大煙草公司的市場份額,應當得到國家的鼓勵,而將電子煙列入限制類清單與國家鼓勵出口創匯的政策相沖突。因此,電子煙即使不被列入鼓勵類清單,也應至少放入允許類。
3、電子煙可能是較好的戒煙工具,符合世界健康潮流
世界上許多國家把電子煙作為戒煙工具,尤其是擁有全球第二大電子煙市場的英國把電子煙作為減害產品。英國政府發布的《英格蘭尼古丁電子煙:2021年證據更新》(Nicotine vaping in England: 2021 evidence update summary)中指出電子煙是英國煙民最常用且成功率最高的戒煙輔助手段,其危害性和成癮性遠遠小于傳統卷煙。此外,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WHO煙草產品監管研究組:煙草產品監管科學基礎報告:WHO研究組第八份報告》(WHO study group on tobacco product regulation: Report on the scientific basis of tobacco product regulation: eighth report of a WHO study group)中指出,電子煙有助于煙民戒煙,以實現未來的無煙世代。
我國生產的電子煙90%以上系用于出口,且國內監管政策逐漸完善,已經向標準化、規范化方向發展,因而鼓勵電子煙行業發展不用擔心對國內市場、資源環境、國民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目前世界范圍內對電子煙需求量仍較大,基于全球禁煙的背景,電子煙出口依舊有著良好的發展前景,不應該被限制發展。
結語
電子煙被納入限制類清單,可能導致我國電子煙企業將無法進行股權融資、IPO,未來發展極大受限。電子煙不同于傳統卷煙,其有著電子產品新技術、多專利、高附加值等特征,加之電子煙能夠為增加國家出口創匯,被世界許多國家認定為戒煙工具,實在不應被列入限制類清單,至少應放入允許類。為應對當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有效落實《暫行規定》中鼓勵高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商品出口政策,建議將電子煙從限制類清單中移除。
本文作者系:
鄭明偉,深圳大學國際法碩士,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公司綜合業務委員會主任、權益合伙人。
林紅平,華中科技大學民商法學碩士,香港中文大學高級會計碩士;
蔣玉彬,英國伯明翰大學法學碩士;
楊傲宇,香港大學法學學士,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法學博士,通過美國加州律師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