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外觀設計專利權是針對工業產品外觀設計進行保護的一種權利。新中國的專利制度自1984年通過、1985年施行專利法時就確立了對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保護,后續經過第四次修改的現行專利法(2020修正)定義了本專利法所指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1]。新修正的專利法還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由之前的10年延長為15年,增加了局部外觀設計保護,足見產品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在我國已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2]。
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糾紛中,對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界定以及如何判斷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訴辯雙方及法院必須面對的問題。外觀設計專利的類型包括單一設計的外觀設計專利、包含兩個以上相似設計的外觀設計專利,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套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等,在此僅對涉及單一設計產品的簡單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及侵權判斷方法進行討論。
外觀設計專利檔案對保護范圍的影響
01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檔案
1.1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的內容
申請人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3],經國家知識產權形式審查后符合法律授權規定的,向社會公告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包括扉頁、彩色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以及簡要說明[4]。
1.2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的內容及作用
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載明的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是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5]。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可以是單一產品、組件產品、套件產品的設計圖片或照片,通常包括: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仰視圖、俯視圖等六面正交投影視圖,為了清楚描述外觀設計的內容還可以適當提供立體圖、使用狀態圖、使用狀態參考圖等,同時由于部分視圖不具有設計特征或設計特征簡單鏡像對稱時也可以省略視圖,以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七條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為要求[6]。
1.3外觀設計簡要說明的內容及作用
簡要說明文件在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的基礎上進一步解釋,限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簡要說明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等。如果需要省略的視圖時,簡要說明中需寫明;如果請求保護色彩的,也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7]。其中,設計要點是指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與現有設計相區別的產品形狀、圖案及其結合,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部位[8]。例如,設計要點在于產品形狀,設計要點在于產品形狀及圖案等簡要說明。通過設計要點的說明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類型為單純形狀的外觀設計,單純圖案的外觀設計,形狀與圖案結合的外觀設計,圖案與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或形狀、圖案與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六種外觀設計類型中的一種[9]。
總體來說,通過外觀設計公告文本中的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很大程度地決定產品外觀設計的保護形式,而簡要說明則進一步確定外觀設計的要素和產品分類,是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基礎框架。
02專利權評價報告檔案
2.1外觀專利權評價報告提出
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對相關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并就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分析和評價,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10]。
2.2外觀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性質
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不是行政決定,其結論意見僅具有參考性,且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11]。如果發現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存在錯誤,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自行更正;請求人發現存在錯誤的可以在收到評價報告后的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更正請求[12]。對同一項外觀設計專利權,國家知識產權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該專利權評價報告[13]。
2.3外觀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包括表格部分、說明部分和對比設計附件。表格部分應當清楚地記載檢索的領域、數據庫、由檢索獲得的對比文件以及對比文件與外觀設計專利的相關程度等內容;說明部分記載和反映專利權評價的結論,對于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被評價專利,給出明確、具體的評價意見;對比設計附件為檢索獲得的對比文件附件,一般包括對比設計1-10。[14]
2.4外觀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影響
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說明部分評價意見和引用的對比設計1-10,可以體現本領域同類或近似類產品外觀設計方式,本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的區別設計特征,可作為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穩定性的參考,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通常要求當事人提供,并以此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15]。
03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檔案
3.1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提出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已授權且未被無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外觀設計專利無效請求人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的無效宣告的理由: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等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無效請求人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時應當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16]
3.2外觀設計無效宣告審查決定的性質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是行政決定。無效請求人或專利權人對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不服可以在收到無效決定書后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17],如三個月內未提起訴訟或者起訴后經人民法院維持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根據審查結果,無效決定分三種類型: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維持專利權有效[18]。專利復審及無效審查部對其所作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正文,除所針對的專利申請未公開的情況以外,應當全部公開出版。對于應當公開出版的審查決定,當事人對審查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審查決定與判決書一起公開[19]。
3.3外觀設計無效宣告審查決定的內容無效宣告審查決定包括:著錄項目、法律依據、決定要點、案由、決定的理由、結論和附圖。其中,決定要點:是決定正文中理由部分的實質性概括和核心論述,是針對該案爭論點或者難點所采用的判斷性標準。決定要點對所適用的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作進一步解釋,并根據該案的特定情況得出具有指導意義的結論。案由部分:按照時間順序客觀、真實地敘述無效宣告請求的提出、范圍、理由、證據、受理,文件的提交、轉送,審查過程以及主要爭議等情況。并且簡明、扼要地對當事人陳述的意見進行歸納和概括,清楚、準確地反映當事人的觀點,并且寫明決定的結論對其不利的當事人的全部理由和證據。決定的理由:闡明審查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的規定,得出審查結論所依據的事實,并且具體說明所述條款對該案件的適用。對于決定的結論對其不利的當事人的全部理由、證據和主要觀點應當進行具體分析,闡明其理由不成立、觀點不被采納的原因。對于涉及外觀設計的審查決定,應當根據需要使用文字對所涉及外觀設計的主要內容進行客觀的描述[20]。
3.4無效審查決定對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影響外觀設計專利無效請求審查決定生效后,無效審查決定的結論將覆蓋涉案專利的授權決定,涉案專利的法律狀態將以無效宣告決定的結論為準,或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或維持有效。同時,在涉案專利部分或全部維持有效的情況下,無效審查決定的決定要點,案由記錄的客觀事實和意見陳述和決定理由的認定都將作為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解釋的參考,并向社會公眾公開。
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斷
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實踐中,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首要是確定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屬、狀態及權利的范圍,然后再將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進行比對判斷,最后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是否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具體如下:
01確定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法律狀態
通過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證書,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和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等作為證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申請日期,公告日期,專利申請人及當前專利權人,以及當前專利權是否處于維持有效狀態。
02確定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首先,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完整載明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簡要說明。通過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表達設計形式確定外觀設計保護內容。同時簡要說明的設計要點確定外觀設計的設計要素,例如在于形狀或者在于形狀及圖案等,特別是色彩的保護必須明確說明否則均推定不保護色彩。用途說明用于確認所涉產品的類別。
其次,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的除了結論可以作為評價專利權穩定性之外,在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上也具有參考作用。通過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中關于涉案外觀設計與對比設計的區別設計特征的意見,以及通過對比設計1-10的設計形式確定涉案專利在申請專利時的設計水平、共同設計特征等兩方面的來判斷涉案外觀設計的設計空間,創新程度和區別設計特征。區別設計特征和設計空間均會影響涉案外觀設計保護范圍。
最后,涉案專利外觀設計的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書中確定的設計特征,權利人在無效決定中意見陳述,無效審查的合議組的意見均可作為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限制性解釋。對于區別性設計特征的確定,可以根據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文本的記載內容、專利無效程序中當事人的陳述以及專利部門的審查決定并結合專利權評價報告等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對于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中已經作出的明確陳述,法院可以參照適用禁止反悔原則,作出對專利權人不利的解釋,從而準確、科學地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給社會大眾以正當預期。[21]
總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界定在外觀設計侵權判斷中是必須先確定的內容,一般是以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的單行本為基礎[22],結合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進行初步判斷,再根據可能存在的涉案外觀設計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和/或在先生效判決書進一步解釋保護范圍。
03確定侵權比對的前提
外觀設計專利權是保護具體類別的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權利人可以在保護類別前提下具體地去獲得市場壟斷權。因此,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害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前提是涉案產品是否與涉案外觀設計產品是否屬于相同類別,或者相似類別,否則不具有侵權判斷的前提條件。
一般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如果外觀設計產品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產品的功能、用途、使用環境情況沒有重疊,則外觀設計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不屬于相同或者相近類別產品[23]。
特殊情況下,專用于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外殼,并已經完全承載涉案外觀設計的所有設計特征的,可以認為滿足侵權比對的前提[24]。
04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的侵權比對
4.1 判斷主體的確定判斷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是否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一般消費者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評價,一般消費者屬于“假設的人”[25]。作為某種類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應當具備下列特點:對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相同種類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了解;對外觀設計產品之間在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上的區別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會注意到產品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的微小變化[26]。但如果只是認識到一般消費者是一個抽象的人,對于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斷而言不具有多少實際意義。而是需要針對具體的外觀設計產品界定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考慮該外觀設計產品的同類和相近類產品的購買者和使用者群體,從而對該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作出具體界定,考慮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空間[27]。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四條中規定了“設計空間大小的認定則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產品的功能、用途;現有設計的整體狀況;慣常設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國家、行業技術標準;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等進行確定,例如涉案專利外觀設計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中的對比設計就可以作為現有設計的整體狀況的參考。”設計空間的引入可以更準確地界定一般消費者的對于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修正一般消費者對外觀設計設計特征關注。設計空間較大的,則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則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28]。設計空間使得一般消費者在判斷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時所參考的設計特征,相對之前有所轉變,影響整體觀察綜合評估的結果。
4.2 被訴侵權設計的確認需要確定被訴侵權設計,即確定侵權比對的判斷客體。對于涉案專利而言,除應當根據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片或者照片進行確定外,還應當根據簡要說明中是否寫明請求保護色彩、“平面產品單元圖案兩方連續或者四方連續等無限定邊界的情況” (簡稱為不限定邊界) 等內容加以確定[29]。例如,如果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設計要點僅在于形狀,則不應該考慮被訴侵權設計的圖案、色彩等特征;相反,如果涉案外觀設計設計要點在于形狀、圖案及色彩的結合要求保護顏色,則被訴侵權設計的形狀、圖案、色彩等設計要素構成的設計特征均屬于觀察比對的范圍。
4.3 外觀設計的整體觀察及設計特征影響考慮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載明的各面視圖,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相應各面視圖進行一一比對。觀察兩者各面視圖的設計特征,總結歸納各面視圖設計特征的相同點及差異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在進行相同或近似的判斷中,屬于功能性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不予考慮[30]。而對于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則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影響[31]。在外觀設計產品正常使用狀態時視覺正面的設計特征或者設計特征在整體設計中所在的比例比較大等都視為容易觀察到的部位。對于正常使用時處于視覺背部的設計特征或者設計特征占整體比例比較微小的設計特征則一般認為不容易觀察到。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的顯著性和影響度一般認為更大[32]。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體現了其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也體現了設計人對現有設計的創造性貢獻,是涉案外觀設計創造性的依據。對設計特征的認定,應當由專利權人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征進行舉證。人民法院在聽取各方當事人質證意見基礎上,對證據進行充分審查,依法確定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33]。正如前文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所述,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在無效決定中的為獲得專利權維持自認的設計特征應當被考慮,適用禁止反悔原則[34]。關于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影響人民法院甚至認為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35]。
綜上所述,在確定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法律狀態下,被訴侵權設計和涉案外觀設計具有比對基礎的情況下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出發,根據整體觀察綜合評估的原則,考慮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等因素,進行判斷。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則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36],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小結
筆者認為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其它存在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檔案可以作為進一步確定保護范圍的限定解釋。在侵權糾紛中,應當考慮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在先公示的檔案對其保護范圍的限定和創新設計特征的貢獻,通過整體觀察、綜合評估的原則判斷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落入涉案外觀設計保護范圍,以體現專利法保護創新、鼓勵創新的立法目的,并平衡專利權人權利保護和社會公眾安全預期。
【注釋】
【1】參見2020年《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
【2】參見2020年《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3】參見2020年《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4】參見2010年《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八章2.2.4節,第489頁。
【5】參見2020年《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6】參見2020年《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7】參見2010年《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8】參見2010年《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3節,第77-78頁。
【9】參見2010年《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3節,第397-398頁。
【10】參見2010年《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1節,第496頁。
【11】同注釋10.
【12】參見2010年《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6.2節,第504頁。
【13】參見2010年《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5節,第503頁。
【14】參見2010年《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4.1節,第502-503頁。
【15】同注釋10.
【16】參見2010年《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
【17】參見2020年《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18】參見2010年《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5節,第386頁。
【19】參見2010年《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6.3節,第364頁。
【20】參見2010年《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6.2節,第363-364頁。
【21】參見(2019)最高法民申1596 號民事判決書。
【22】參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65條第一款。
【23】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24】參見(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773號民事判決書。
【25】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26】參見2010年《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4節,第398頁。
【27】參見(2010)行提字5號行政判決書。
【28】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
【29】同注釋9。
【30】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31】同注釋30。
【32】同注釋30。
【33】參見(2015)民提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
【34】同注釋21。
【35】同注釋33。
【36】同注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