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善組織的章程中,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是應當載明的事項。《慈善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開展慈善活動。對應到慈善組織的組成形式,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的決策機構無非是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等。
根據法律規定及章程要求,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均須在符合規定的出席人數才能召開。我們知道,慈善組織的成員來自五湖四海各行各業,理事往往身兼多職,要求到齊出席開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現在通迅方式非常發達,電話、視頻、微信等等方便高效,慈善組織選擇通訊方式開會不失是一個好辦法。不過,選擇采用在線通訊召開的會議可以視為出席嗎?
其實這個問題也不難,出席本來不應當只限定在現場在座,我們完全可以合理對出席做擴大解釋。舉重明輕,法院向來對當事人出席庭審等程序有著嚴格的要求,但即使是莊嚴的法庭現在都允許采用遠程視頻進行庭審,這顯然意味司法部門對視頻一方的當事人視為出席持肯定態度。不過,并不是所有會議都可以采用通訊方式。根據《民政部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規定,進行改選換屆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須有符合法定人數的會員(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開,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另外,會員大會人數多、決議事項重大且本身有會員聚會的功能,我們認為也應當采用現場召開會議的方式舉行。
如前所述,既然通訊方式可以視為出席,那么理事會、常委理事會的會議采用通訊方式召開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不過,理事會、常委理事會的會議現場召開仍然是常態,如果采用通訊方式召開會議,我們認為慈善組織應該在章程中明確召開會議可以采用通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