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尋常百姓往往認為外嫁女已經嫁出去,就不能再回來繼承父母的遺產,這是錯誤的觀念,我們應當予以糾正,因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當然本文要說的這個案例,卻是外嫁女隱瞞真相獨自霸占母親遺產被侄兒告上法庭,最終被法院判決外嫁女少分遺產,從最初的100%份額減少到只有20%。
案情簡介(因保護隱私需要,文中當事人均為虛擬姓名):王某(女)在新中國成立前的1935年與劉某在惠州市博羅縣生育兒子劉甲,之后王某獨自生活在寶安縣(現深圳市龍崗區),并于1948年再生育女兒張某,張某與王某一同生活至張某成年。張某出嫁后,王某幾乎一人生活,劉甲和兒子劉乙得知后前往龍崗陪同照顧贍養王某,并出資將原有土瓦房翻新重建成混凝土樓房,尤其是劉乙夫妻陪同一起生活照顧,并負責養老送終。張某出嫁后幾乎未再照看母親王某,甚至王某葬禮也未參加。1998年王某去世前有親口說以后房子給劉乙,之后劉乙和妻子繼續生活在龍崗的房屋里直至2017年回博羅老家照顧年邁的母親(父親劉甲已于2002年去世),并持有涉案房屋的房產證(當初翻新重建后登記在王某名下)及王某的身份證件等遺物。
2018年,涉案房屋片區納入城市更新范圍,開發商起初與劉乙溝通拆遷安置補償事宜,但未達成一致意見。結果2019年,房子被開發商封堵出入口,劉乙經多方了解才知道原來是姑姑張某前往公證處辦理了唯一繼承人公證,繼承了王某遺留的房產,并另立遺囑且公證全部給其女兒,最終開發商與張某女兒簽署了《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于是劉乙找張某質問為何獨自霸占奶奶王某的遺產,張某避而不見拒絕溝通。
案件結果:因溝通無果,劉乙委托藍江南律師代為起訴姑姑張某及其女兒,要求將奶奶的遺產(房屋一棟)判歸自己繼承。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王某遺產80%的份額歸劉乙的繼承人繼承(劉乙全心全意照顧贍養奶奶,但是房屋卻被姑姑霸占,劉乙身心遭受嚴重打擊,最終經診斷身患重病,不幸于一審法院開庭前去世,因此由劉乙的繼承人作為原告繼續進行訴訟)。張某因未盡贍養義務,且故意隱瞞王某有其他繼承人(劉甲)騙取公證書,進而霸占遺產,依法少分遺產,給與20%的份額。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院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簡析:本案因為涉及到同母異父的兄妹之間遺產繼承紛爭,更涉及到母子和祖孫關系的認定,尤其是被繼承人在新中國成立前依傳統結婚并生育兒子劉甲,且之后離家外出定居生活,導致老家的戶籍信息中沒有任何關于王某的記載。此外張某還通過隱瞞真相獲取了唯一繼承人的公證書,并立遺囑給女兒與房地產開發商簽署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這些對案件的處理均造成極大的阻礙。
但是,正可謂“公道自在人心”,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經原告及其家屬的全力配合與代理律師的多方調查取證以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不懈努力,最終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張,判決原告獲得80%的遺產份額,終于圓了劉乙的心愿,更依法維護了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總結哪些生活中常涉及的繼承法律知識呢?
第一,就是前文所說“繼承權男女平等”,嫁出去的女兒也享有繼承權,有權依法繼承父母的遺產。
第二,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子女,有權依法繼承同父或同母的遺產。當然,這里具體還要結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關于夫妻財產的規定來區分遺產的范圍。
第三,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而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這也是本案最終原告獲得80%份額的法律依據所在。
第四,本案發生過兩次轉繼承,第一次是劉甲在遺產分割前去世,轉由劉乙繼承,因此最初由劉乙提起訴訟。第二次是因劉乙在遺產分割前去世,故依法轉由劉乙的繼承人繼承,進而成為最終的原告。
第五,結合本案以及藍律師辦理的多起繼承糾紛案件,發現在遺囑公證及繼承公證上,也存在不少的問題和缺陷,就如本案中因為張某隱瞞真相,導致公證處做出了不實的公證書,這極易引發家庭內部矛盾和糾紛,不利于家庭和睦及社會和諧。因此建議大家,如果條件允許,請務必根據自身意愿盡早訂立遺囑,并指定值得信賴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或者依法設立遺囑信托,從而最大限度的避免因遺產繼承而爆發家庭矛盾沖突,致使子女及親友反目成仇。
結語:誠心勸誡天下子女,務必愛老、敬老、養老!不僅法律不會虧待孝順的子女,而且這是我們所應當弘揚和傳承的優良傳統,也更因他/她是生養我們的“父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