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近半年,關于法院是否準予離婚標準,同被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比較是否有所不同,筆者通過檢索188份判決,遴選26份判決主要觀點,精析當前法院裁判觀點。
二、26份判決精析
筆者甄選出26宗代表性案例,精析法院裁判觀點如下:
12
案例來源: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2021)川1381民初2074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建立起了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張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從庭審查明來看,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出現危機,但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婚姻,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面臨的危機,多理解包容,多溝通交流,仍有和好之可能,故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4月7日
13
案例來源:四川省萬源市人民法院(2021)川1781民初690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否準予離婚的條件系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無和好可能。本案原告起訴與被告離婚,未提供證明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3月31日
14
案例來源: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989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姻基礎良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因性格不合發生矛盾,只要原、被告互相理解、互相關心、加強溝通,其夫妻關系完全有可能改善,婚姻家庭完全有可能維系,原、被告的情形不符合準許離婚的情形,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裁判時間:2021年4月20日
15
案例來源: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2021)湘0821民初408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原告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應圍繞法定離婚條件提供證據,若不能提供相應證據,則應推定不存在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情形。本案,被告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原告應就自己主張的與被告感情不和且目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舉證,但原告所舉證據未能證實其夫妻感情破裂。從維護家庭穩定角度考慮,雙方只要及時溝通交流,增進理解,努力改善夫妻關系,雙方仍有和好可能,故暫不宜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2月24日
16
案例來源: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法院(2021)鄂0625民初328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原告無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法定離婚情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舉證責任。加之雙方未成年子女年幼,且一孩患病,需要父母雙方呵護、關愛,離婚對未成年子女傷害極大。日常生活中,夫妻雙方不可能不產生矛盾和摩擦,當婚姻出現裂痕,陷入危機時刻,需要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求大同存小異,適當多站在對方角度考慮問題,盡量克服影響夫妻情分的因素。因此,只要雙方今后能夠互諒互讓,加強溝通交流,相互信任,正確處理家庭矛盾,夫妻關系仍能夠和好。為促使雙方和好生活,從有利于家庭穩定出發,特別是給未成年子女提供一個完整健康的生活、學習環境,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裁判時間:2021年4月16日
17
案例來源: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1660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系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經過長時間交往后,彼此已頗為了解,結婚的決定顯然不是草率作出,雙方結婚十余年且育有一雙兒女,有較牢固的婚姻基礎及較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間難免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只要雙方加強溝通和交流,多為子女健康成長著想,夫妻關系能夠得到改善。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與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3月2日
18
案例來源: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2021)鄂0115民初10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婚后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具有較好的感情基礎。現雙方均已年過花甲,更應相濡以沫,走好以后人生路。雙方因在家庭日常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溝通和交流,導致夫妻感情發生變化,但并沒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雙方在今后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增強溝通,增強家庭責任感,珍惜共同奮斗建之不易的家庭,受損的夫妻關系仍可以得到修復,故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3月23日
19
案例來源:山東省汶上縣人民法院(2021)魯0830民初1093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經過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記結婚,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應認定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雖然因生活瑣事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響,但只要雙方互諒互讓、相互信任、和睦相處,珍惜夫妻感情,加強聯系和溝通,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不能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3月24日
20
案例來源: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2021)閩0503民初930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登記結為合法夫妻,其婚姻關系依法應受法律保護。綜合雙方婚姻現狀,雙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雖有爭執和分歧,但從維護家庭穩定、夫妻關系和睦等因素考慮,建議雙方珍惜組建家庭的不易,只要雙方彼此真誠溝通,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3月23日
21
案例來源: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2021)蘇0724民初769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原、被告經相識并登記結婚,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沒有提供證實夫妻感情已破裂證據。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原告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2月25日
22
案例來源: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法院(2021)晉0824民初851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后結婚,婚后育有一子,雙方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礎,理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家庭幸福,況且孩子年幼尚需要父母關愛。原、被告應本著互相尊重,互相諒解的態度,共同創建文明和諧的家庭關系。原、被告婚后雖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使感情產生裂痕,但只要雙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對待婚姻家庭問題,做到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夫妻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二人感情徹底破裂的充分、有效證據,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裁判時間:2021年3月26日
23
案例來源: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1)冀0930民初337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但被告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表示不同意離婚。原告主張夫妻感情破裂,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關證據。本案,原告關于夫妻感情破裂訴求離婚的主張,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裁判時間:2021年4月9日
24
案例來源: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3民初7133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婚姻基礎較好。現原告以其與被告感情破裂為由要求離婚,而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足證據,缺乏離婚的法定情形,難以支持。雙方應正確處理夫妻矛盾,珍惜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只要雙方相互關心照顧,夫妻關系仍可以改善,故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4月9日
25
案例來源: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5民初2360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來,在因故發生矛盾后未能互相寬容釋懷,也不互相溝通、交流。現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離婚請求,希望原、被告珍視夫妻感情,互相理解和包容,更多關心、愛護和照顧對方,重新修復夫妻關系。原告提供的證據尚不能證實其陳述的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目前雙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未滿二年,也無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不能依法確認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2月8日
26
案例來源: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2021)贛0921民初654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原、被告已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原告主張雙方之間存在諸多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則稱雙方之間雖有矛盾,但幾十年的夫妻感情仍在,不同意離婚。雖然原、被告未共同生育小孩,但雙方結婚已近四十載,感情基礎深厚,即便是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也尚未達到無法調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相信只要原、被告在平日的生活中多進行溝通和交流,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包容,珍惜在多年生活中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對親生子女和繼子女平等相待,共同維護家庭和諧,夫妻不和的關系有改善可能,故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4月8日
三、裁判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四、裁判標準
1.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完全破裂,是法院準予離婚與否的唯一法定標準。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否準予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法定離婚條件。
2.原告主張與被告離婚應承擔舉證責任。如原告不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情況,被告具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情形,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