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近半年,關于法院是否準予離婚標準,同被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比較是否有所不同,筆者通過檢索188份判決,遴選26份判決主要觀點,精析當前法院裁判觀點。
一、188份判決檢索方法
1.檢索方法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選擇案件類型“民事案件”,輸入案由“離婚”,輸入“民法典”+“2021”,點擊關鍵字“離”,點擊裁判年份“2021”,點擊關鍵字“夫妻感情破裂”,共檢索到188篇文書。
2.文書特點均為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
3.地域分布188份判決書地域分布在18省份:河北省5份,山西省1份,遼寧省16份,上海市34份,江蘇省2份,福建省2份,江西省11份,山東省1份,河南省82份,湖北省10份,湖南省4份,重慶市1份,四川省11份,云南省1份,陜西省1份,甘肅省1份,寧夏回族自治區3份,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2份。
二、26份判決精析
筆者甄選出26宗代表性案例,精析法院裁判觀點如下:
01
案例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2021)寧0402民初1610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經依法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雙方自共同生活期間,未能妥善處理夫妻關系,致家庭矛盾不斷。夫妻之間因家務瑣事發生矛盾實屬正常,只要雙方加強溝通、增進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包容,雙方和好仍有可能。原、被告應慎重對待婚姻,積極面對和妥善解決出現的問題,共同承擔起家庭的責任和義務。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離婚,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同時,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尚未滿兩年,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法院認為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裁判時間:2021年3月23日 02
案例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78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準予離婚與否的唯一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完全破裂。本案,原、被告經人介紹結婚,現已二十年,婚后生育一子,應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礎。雖然原、被告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產生不和且已分居半年,但雙方并無根本性矛盾,雙方婚姻生活并非無可挽回。婚姻家庭中難免遇到各種矛盾和問題,只要雙方樹立起家庭責任感,以積極健康心態去經營家庭及夫妻關系,雙方仍有和好可能。婚姻出現問題,不能一味通過離婚來解決問題。現原告主張與被告離婚,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兩人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且夫妻分居時間未滿兩年,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1月7日 03
案例來源: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2856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不能以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次數判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達到徹底破裂為判定標準。本案,原、被告系同學關系,婚姻基礎較好,雙方結婚成家是經過雙方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完成,即便婚后發生矛盾,基于雙方婚姻基礎,只要雙方能夠相互多溝通和坦誠相待,定能化解恩怨,和好如初。原告訴請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交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故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5月26日 04
案例來源: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21)豫1328民初2322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是維系婚姻關系的基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必要條件。原告起訴與被告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對自己提出的離婚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本案,原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夫妻感情破裂,且經調解無效。故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5月13日 05
案例來源: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2161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原、被告已結婚多年,并生育有一個兒子,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證據,且原、被告分居尚不滿一年。原、被告雙方均不同意撫養婚生子,有違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撫養未成年子女不僅僅是一種家庭責任,更是一種社會責任,不能因為個人私利而拒絕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本案,原、被告雙方均不同意撫養婚生子,是不負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的表現,其行為均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也與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相悖。為維護公序良俗,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法院暫不準許雙方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4月26日 06
案例來源:甘肅省徽縣人民法院(2021)甘1227民初437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婚姻關系能否解除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原告與被告通過他人介紹結婚后,外出打工,且被告在打工期間,將其收入轉給原告。雖然在打工期間分居生活,對夫妻感情有一定影響,但原、被告只要相互諒解,加強溝通、理解和包容,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未能提交相關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理由及證據不足,故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5月20日 07
案例來源:遼寧省黑山縣人民法院(2021)遼0726民初1313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登記結婚,且結婚近三十年,夫妻感情基礎較好,雙方應珍惜夫妻感情。原告亦不應以離婚方式解決夫妻矛盾。原告主張離婚,但并未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證據,故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5月19日 08
案例來源: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遼0381民初3069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婚姻關系存續與否,應以感情為基礎。本案,原、被告雙方結婚時間較長,并共同養育二名子女,夫妻感情基礎牢固。二人雖然在生活中偶有口角、打仗,但在今后生活中互相理解,互諒互讓,夫妻感情仍能和好如初。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達到所訴夫妻感情已破裂程度,故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時間:2021年4月16日 09
案例來源: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21)遼0204民初3422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本案,原、被告雙方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女,有一定感情基礎。共同生活中產生矛盾在所難免,但雙方應有效溝通,維護家庭穩定。原告雖主張因被告家暴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且不符合準予離婚法定條件,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裁判時間:2021年4月22日 10
案例來源:云南省綏江縣人民法院(2021)云0626民初11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同甘共苦將子女撫養成人,建立了較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因生活所需常年外出務工,夫妻聚少離多,影響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原告提出離婚的理由均因瑣事所致。原告訴稱夫妻感情破裂并未能提供確鑿充分的證據證實。原、被告應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彼此關愛、和睦相處。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權利,故缺席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裁判時間:2021年2月18日 11
案例來源: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2021)渝0103民初1588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夫妻雙方組建家庭共同生活,雙方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在所難免,面對誤解和矛盾,雙方應當積極溝通交流,共同化解,維持和諧的婚姻生活。本案,原告與被告系自主婚姻,雙方離婚后又復婚,具有一定感情基礎。現原告認為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原告也未舉示證據證明系受被告威脅而復婚,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裁判時間: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