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踏體育”3月24日發布公告表示,該公司正在啟動相關程序,退出瑞士良好棉花發展協會(BCI)。在肯定該公司堅定維護國家利益的同時,我們仍然需要考慮中國的棉花企業需要退出“良好棉花”嗎?
(此圖片來源于安踏體育官方微博)
我們知道,瑞士良好棉花發展協會(Better Cotton Initiative,簡稱BCI)是非營利性會員制協會,即產業類的NGO。該協會對任何參與或有興趣參與BCI活動、棉業供應鏈以及支持BCI使命的組織開放,包括:棉花生產組織、供應商和制造商、零售商和品牌以及民間組織。它制定了相關標準,要求會員必須使用它們認為符合標準的棉花,才能使用BCI標識。截至2020年5月初,BCI包括中國會員在內的全球會員數已達到1953家。我們千萬不要小覷國際上這類非政府組織的能量,中國的棉花企業如果提供不了BCI認證,是很難融入國際市場的。除了BCI,全球還有數量更加龐大得多的非盈利的非政府組織,很多國際組織都在制定著各種產品標準、環保標準、一般行為規則,這些都是商人秩序的組成部分。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我們熟悉的ISO9001質量體系標準就是由該組織制定的。因此,在深化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作為深度嵌入國際市場的中國企業,面對沖突切不可一退了之。
根據“BCI”的官方網站會員條款規定,會員如果要求中止其會員資格的,應提前6個月書面的形式提交中止申請,已交該年度會費概不退還。如果中國的棉花企業主動退出,或許正中一些機構的下懷。中國的棉花企業且慢退出“良好棉花”,并非委屈求全。如果說要顧全大局,中國企業更應該堅守陣地,學會運用規則及法律維護會員權利甚至國家核心利益!根據規則,會員有繳費及遵守會員行為準則的義務,那么會員也必然有相應的權利。而且,從“BCI”屬于行業協會的角度判斷,其作為會員組織天然具有維護會員的職責。因此,中國的棉花企業應當充分運用規則在協會中維護自身合法權利。我們通過詳細查閱“BCI”官方網站,沒有在其中文資料欄目的會員條款、會員監督、會員行為準則等章節看到會員的權利及救濟的途徑。不過,在良好棉花保證計劃中,我們還是發現了一個章節載明申訴程序。根據申訴規則,如決定某個生產者單位或大型農場無銷售良好棉花的資格時,參與方可收到決定通知后2日內通過電子郵件向 BCI 秘書處遞交申訴。申訴須包含生產者單位/大型農場名稱 生產者單位/大型農場位置。決定進行申訴的依據,包括任何相關的證明文件(記錄、自我評估報告、第二方審查 報告等)等信息 。囿于查詢條件,現有檢索到這個申訴程序或許并不是BCI完整的會員救濟規則,但至少證明根據規則會員有權對“BCI”涉及會員權利的決定提出異議。按照“BCI”上海代表處(該代表處已從工商登記轉為在公安機關辦理登記)再次鄭重申明:中國區項目團隊嚴格遵照BCI的審核原則,從2012年開始對新疆項目點所執行的歷年第二方可信度審核和第三方驗證,從未發現一例有關強迫勞動的事件。因此,“BCI”在沒有任何事實與證據的情況下暫停對新疆棉花的認證,而且是帶著偏見不分青紅皂白將所有新疆棉花一棍子打死,充滿地域歧視。中國的棉花企業不僅不能退,而且要發揮民間力量運用規則去推翻“BCI”的錯誤決定。
不僅如此,中國的棉花企業還應當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根據法律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企業的名譽權不但受民法典與公司法的保護,還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企業如受到不正當競爭,還有權請求監管部門責令詆毀者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處罰款,并可以根據該法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而且,保護名譽商譽的法律還有很多,比如《刑法》還特別規定了損害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罪。如果“BCI“或其他機構和個人利用虛假信息侵害中國的棉花企業名譽和商業利益,中國的棉花企業完全可以針對侵權人在國內提出民事訴訟。如果發現涉及不當競爭或者利用行業壟斷地位損害中國的棉花企業合法權益,我們還可以要求侵權方進一步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中國企業不僅且慢退出“良好棉花”,而且要用更開放的胸懷與國際市場接軌。針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錯誤決定甚至國外企業的違法行為,我們要充分運用規則及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核心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