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承繼《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訴訟應準予離婚的五種法定情形: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針對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久調不判、久拖不離現象,《民法典》增加“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之新規定,為訴訟離婚增加了一條新路徑。
一、案情簡介
案例來源:閬中市人民法院(2021)川1381民初53號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信息:原告:任某,女,1989年2月生
被告:王某,男,1988年8月生
案情簡介:2009年原告、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10年12月23日辦理結婚登記。2011年12月14日生育一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后因債務問題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一審法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訴請離婚理由:
1.婚前雙方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
2.婚后被告一直沒有穩定工作,不務正業,完全不顧孩子與家庭;
3.被告嗜賭成性曾因涉及賭博對外借有高利貸,原告曾多次勸說被告為了夫妻感情,為了孩子和家庭戒掉賭博,被告卻聽之任之,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原告正常生活及孩子健康成長;
4.原告與被告現已分居兩年以上,分居期間被告也極少過問原告和女兒情況;
5.彼此積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形同陌路,原、被告雙方已無感情基礎,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無意義。
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原告與被告無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因被告對外借牽連原告被起訴,雙方現有共同債務,無其他財產糾紛。
子女撫養:婚生女一直與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較少照顧。
原告訴請:
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25日前支付撫養費人民幣500元至婚生女年滿十八周歲止;
3.分割夫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
4.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被告王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未作答辯。
裁判結果:
1.不準予原告任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2.本案受理費130元,由原告任某負擔。
裁判理由:
1.原、被告婚后建立起了較好夫妻感情,原告主張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2.從庭審情況來看,原、被告婚姻雖出現危機,但其夫妻感情還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正確面對婚姻中出現的危機,珍惜婚姻、多溝通交流、多理解包容,仍有和好之可能。
二、訴訟離婚條件新舊法對照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舊《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三、律師解析:
1.共同之處之一:訴訟離婚調解是前置程序。如果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法官一定會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如果其中一方不愿意調解,那么就開庭審理。如果雙方都愿意調解,調解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結案。如果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后出具民事判決書結案。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婚姻雙方當事人即解除婚姻關系。
2.共同之處之二:《民法典》承繼《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訴訟應準予離婚的五種法定情形: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3.增加之處:針對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久調不判、久拖不離現象,《民法典》增加“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之新規定,為訴訟離婚增加了一條新路徑。
4.起訴一方應當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判決準予離婚情形。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界限,而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如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情形,應當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原、被告雙方解除離婚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