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結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規定,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權管轄。涉外民間借貸案件管轄,依據前述法律規定,再結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規定以及各地法院審級管轄、集中管轄規定、批復,來確定管轄法院。本文剖析兩則經典案例,闡述涉外民間借貸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之路徑分析,以及涉外民間借貸案件管轄與涉外傳統民事案件管轄之區別。
案例來源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終17號民事裁定書
案情簡介:上訴人陳某(新西蘭國籍,一審被告)因與被上訴人施某(中國公民,一審原告)及一審被告(中國公民)馮某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民初54號民事裁定,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陳某認為:施某中國內地居民身份虛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施某具有中國內地居民身份并判斷其以該身份提起本案訴訟錯誤;陳某國籍及經常居住地均為新西蘭,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本案應由新西蘭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請求撤銷原裁定、駁回施某起訴。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陳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具有充分事實和法律依據,遂裁定駁回陳某上訴,維持原裁定。
律師解析:一、施某系接收貨幣的一方,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作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一審原告施某和一審被告馮某均在中國廣東省廣州市有住所,本案無證據表明一審被告陳某在中國領域內有住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借款合同未約定履行地點,合同雙方事后又未達成補充協議,施某作為出借人請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就該項還款債務而言,施某是接收貨幣的一方,其住所地在廣東省廣州市,可作為合同履行地。
二、施某起訴請求陳某、馮某連帶償還借款本息金額達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標準,本案應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案件。本案,施某起訴請求陳某、馮某連帶償還借款人民幣4.28億元及其利息,本案爭議標的額已經超過人民幣2億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被告之一馮某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三、施某中國內地居民身份是否被注銷不影響本案另一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認定
盡管陳某在上訴中提供《廣州市公安局關于施某戶籍情況的復函》《清遠市公安局復函》以及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注銷施某戶口的人口信息資料,證明施某在中國內地的居民身份被注銷,但施某是否具有中國內地居民身份,并不影響被告馮某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認定,故不影響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基于上述兩個連結點之一行使管轄權。
四、本案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一)被告提出案件應由更方便外國法院管轄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中國法院管轄的協議;(三)案件不屬于中國專屬管轄;(四)案件不涉及中國國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五)案件爭議的主要事實不是發生在中國境內,且案件不適用中國法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六)外國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且審理該案件更加方便。本案,被告之一馮某住所地在廣東省廣州市,且案件爭議的借貸事實發生于中國境內,本案不具有《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陳某主張本案應由新西蘭法院審理,并據此要求法院駁回施某的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來源2:(2020)粵0391民初3297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案情簡介:原告尹某(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被告郭某(身份證住址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被告深圳市前海某汽車服務公司訴至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2019年10月,原告尹某與被告郭某系戀愛關系,原告尹某為被告郭某購買寶馬三系轎車一輛,由于被告郭某無本市新增機動車的購車指標資格,被告郭某采取收購被告深圳市前海某汽車服務公司股權,以該公司新增機動車購車指標資格,為寶馬轎車辦理了機動車所有權登記。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糾紛產生系因原、被告為戀愛關系,原告為被告郭某購買車輛目的系為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做的前期準備。被告郭某亦確認本案事實為男女朋友之間有關財產無償贈與而發生的糾紛,并非原告起訴案由民間借貸糾紛,雙方無借貸合意。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處理。
律師解析:一、本案法律關系由民間借貸糾紛變更為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一般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并結合依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深圳市轄區一審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的批復》,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依法集中管轄深圳市轄區范圍內的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本案,由于原告對案件法律關系認知錯誤,以民間借貸糾紛案由訴至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原告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起訴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本案作為商事案件,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后經審理查明,本案案由實為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并非商事案件,而屬于傳統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一般管轄確定本案審理法院。由于本案法律關系已發生變化,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已喪失管轄權。
二、被告郭某在深圳市未居住滿一年,本案應移送至郭某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審理
雖然被告郭某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提交了其在本市辦理的居住證,但該居住證顯示已過有效期(2018年5月25日期滿),被告郭某沒有在本市居住滿一年且有常住地址的證據,深圳市其它法院亦無管轄權。被告郭某身份證載明住址為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戶口本載明被告郭某的住址為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戶口本同時記載,被告郭某于2018年1月因大中專學生畢業,其戶籍由延安市寶塔區遷移到西安市雁塔區,因此可以確定被告郭某住所地為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被告郭某實際住所地為西安市雁塔區,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情況下,本案應移送有管轄權的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處理。
三、本案應以同居析產糾紛基礎法律關系作為管轄依據
被告深圳市前海某汽車服務公司的住所地雖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司法轄區,但本案實際為原告與被告郭某之間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被告深圳市前海某汽車服務公司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需在審理過程中查明確定,不能以原告起訴深圳市前海某汽車服務公司作為被告之一而確定管轄,應當以原告訴被告郭某相關案件基礎法律關系來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