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社會服務機構也就是我們之前所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條例暫沒有出臺,但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因此,我們在本文中僅討論社會團體與基金會是否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首先,我們需要清楚什么叫做分支機構。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規定,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是指社會組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該社會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
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是有專門法律依據的: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于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使用規范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因此,在慈善組織中,不僅社會團體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基金會也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法律允許社會團體及基金會設立分支機構,但禁止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進一步規定,嚴禁社會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系,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如前所述,無論是社會團體還是基金會的分支機構都不具有法人資格。社會團體及基金會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但分支機構是否可以開設賬戶及刻制公章呢?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第九條規定,社會團體可以憑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請刻制印章。分支機構因特殊需要建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由社會團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印章式樣、銀行賬號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經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由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辦理刻制印章事宜。不過,在這一點上,基金會似乎與社會團體不具有同等待遇。《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只明確賦予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基金會分支機構開設賬戶及刻制公章沒有找到法律依據。民政部民發[2015]24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強調要加強對專項基金的管理,專項基金的收支應當全部納入本基金會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不得開設獨立賬戶和刻制印章。專項基金不得再設立專項基金。由此可見,基金會的分支機構是不得開設獨立賬戶和刻制印章的。
綜上所述,慈善組織中,社會服務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社會團體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且開設銀行賬戶、刻制印章有法律依據,基金會雖然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但不得開設獨立賬戶和刻制印章。另外,需要補充一點的是,之前無論是社會團體還是基金會設立分支機構都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構申請。但在《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出臺后,為落實該決定,國家及地方均先后取消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行政審批項目。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構從此不再受理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和注銷的登記、備案申請,不再頒發《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不再出具分支機構刻制印章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