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善法》出臺時,很多人問我對《慈善法》對社會組織的影響,我引用了股市的一句話:長期利好,短期利空。為什么說長期利好呢?畢竟《慈善法》對中國現代慈善或者說民間公益的發展是一座里程碑,一定會在實踐當中不斷地調整完善。但對于社會組織尤其是草根機構而言,由于不是或者短期無法被認定或登記為慈善組織,一方面不能行使《慈善法》賦予慈善組織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必須遵守《慈善法》限制或禁止的條款,再也不能在法規或政策未涉及的空間中痛并快樂著。
為什么關注NGO的募捐呢?實際上,大部分NGO尤其是致力于公益的草根機構是無法被認定或登記為慈善組織的。比如,這類草根組織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因此不可能被認定為慈善組織。即使草根組織僥幸依法成為合法的社會組織,但民政部門是否同意登記或認定為慈善組織有太多不確定性。不僅如此,慈善組織就可以公開募捐嗎?答案是否定的,慈善組織沒有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也是不能公開募捐。
那問題又來了,慈善組織如何才能取得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呢?
《慈善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符合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決定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基于這種模糊的原則性規定,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結構是否健全、運作是否規范或許只是民政部門某一個人一念之差。當民政部門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民政部門只需書面說明理由,但《慈善法》并沒有明確賦予當事人請求復查、復議或訴訟的救濟權利,也沒有安排對錯誤不予登記的責任人需承擔法律責任的條款。當然,也可能有過五關、斬六將的幸運兒,但是如果一個草根組織在沒有得到任何資助的情況下,能等到那一天嗎?所以,我們現在有必要重點解讀慈善法后NGO募捐的法律規定。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慈善募捐主體僅限于慈善組織,NGO為慈善目的募捐并不屬于慈善募捐。《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中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是視為非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可以責令退還或追繳,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可處于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需要指出的是,《慈善法》并沒有禁止任何組織開展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也就是說,NGO是可以向特定對象進行定向募捐的。《慈善法》附則鼓勵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互濟活動,實際上就間接肯定了非慈善組織是可以向特定對象進行定向募捐的觀點。
那么什么是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呢?
特定對象的表述,常見于證券發行或者其他商業融資的行業中,《慈善法》并沒有具體做出解釋。不過,我們仍然可以從《慈善法》相關條款中去理解。根據《慈善法》二十八條規定,實際上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顯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當然,個人認為特定對象應當不僅限于此,只要是與募捐方有一定的身份關系且是事先可明確的人或組織都應當屬于特定對象。不過,實踐中如果特定對象人數超過一定界限有可能被認定為面向社會公眾,這需要募捐方引起重視也亟待民政部門給予明確指引。
當然,既然是向特定對象進行定向募捐就不得采取或者變相采取公開募捐方式。公開募捐通常是指在公共場所募捐或者面對社會公眾募捐,慈善法明確禁止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或者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方式募捐。根據法律規定,NGO在向特定對象進行定向募捐時,也不能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綜上所述,《慈善法》并沒有禁止NGO針對特定對象進行定向募捐,但NGO向特定對象進行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變相采取公開募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