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繼承”作為民法典第六編獨立成編,對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進行調整規范。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四十年以來經濟的高速發展,人民的個人財產得以呈幾何式增長。
但另一方面,社會生存壓力也越來越大,精神障礙患者人數越來越多,精神障礙患者涉遺產糾紛案件不計其數,他們又該如何在法律的保護下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本文結合精神障礙患者及家屬普遍關注的問題、遺產糾紛爭議點與民法典,分別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繼承人、被繼承人的角度去談談他們的法律權利保障。
一、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繼承人的法律權利保障
1. 是否平等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是自出生時起即存在的生命體,精神障礙患者雖然在精神上有所殘缺,但與其他健康自然人一樣,在法律上具有平等主體地位,民事權利受到法律平等保護,依法享有繼承權。男精神障礙患者與女精神障礙患者亦平等享有繼承權。
2. 繼承時遺產是否可多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精神障礙患者因精神殘缺,一般在生活上都需要不同程度地被照顧,勞動能力也受到限制甚至缺失,為了他們日后的生活保障,在遺產分配上可適當多分。
3. 若遺囑繼承,被繼承人沒有將精神障礙患者列為繼承人,怎么辦?
若該精神障礙患者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在遺產分配前要先為精神障礙患者保留適當遺產,然后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后,再在繼承人之間按比例進行分配。
4. 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是否有效?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行為或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監護人代理,或征得監護人同意。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會影響到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所以繼承權應由監護人代為行使,或征得監護人同意后行使。精神障礙患者在沒有監護人的情形下,所做的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意思表示,因其并不能預見該行為的后果,應為無效。監護人一般也不能代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精神障礙患者利益的,該放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5.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障礙患者,其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結果,因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故不喪失繼承權。
二、精神障礙患者作為被繼承人的法律權利保障
1. 遺囑是否有效?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障礙患者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效力爭議往往是在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后,若精神障礙患者所立遺囑在其死后因其心理健康問題被質疑法律效力,而此時司法鑒定機構也無法直接對被繼承人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只能通過被繼承人死亡前醫療診斷記錄、日常生活反饋等證據去評估,這無疑給鑒定增加了很大的難度及不準確性,鑒定結果也直接影響繼承人及相關權益。
因此,為避免日后遺產繼承爭議,維護家庭成員之間的和諧穩定,建議精神障礙患者在立遺囑時可先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其行為能力進行鑒定,若鑒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再立遺囑并進行公證。
2. 沒有遺贈撫養協議,也未立遺囑或遺囑無效后,遺產怎么分配?
沒有遺贈撫養協議,也未立遺囑或所立遺囑被認定無效后,遺產按法定繼承順序來分配,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若無法定繼承人,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精神障礙患者作為一個特殊群體,要有尊嚴地活著,需要家庭的關懷、社會的關愛和法律的特別保護。每一例遺產繼承糾紛都會出現不同的問題,家庭成員之間多一份理解與包容,讓精神障礙患者得以享受家庭的溫暖,才能更好地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