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社會組織尤其是慈善組織文章陸陸續續寫過幾十篇了,其中絕大部分問題都是來自于真實的場景。如高大上的基金會論壇、慈善研討會屢見不鮮,甚至為提高規格千方百計邀請重要領導或者國際友人出席。但是當有人提出舉辦論壇是否需要審批或備案的問題,我居然發現很多社會組織從業人員一臉茫然。于是,我覺得仍有必要繼續寫一篇短文作為普法。
早在2012年3月23日,全國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與民政部下達了關于印發《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這個通知仍然有效,所有社會組織舉辦論壇或研討會都必須遵守該辦法。根據《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備案事項應當包括:活動名稱、預期目標、內容、規模、參與范圍、時間、地點、經費來源等。當然,這個規定只是要求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并沒有要求強制審批。而且,這個辦法出臺的時間較早,在之后還有很多社會組織并沒有業務主管單位。因此對沒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舉辦論壇或研討會甚至找不到受理備案的適格主體。不過,舉辦論壇或研討會如沒有受理備案的適格主體,但如本身涉及大型群眾性活動仍然需要公安機關備案或審批。比如在廣東省,還需根據《廣東省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獲得安全許可。
當然,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仍然可能需要備案或審批。根據2017年1月1日施行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未經備案的,不得在中國境內開展或者變相開展活動,不得委托、資助或者變相委托、資助中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也就是說,如果社會組織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共同舉辦論壇或研討會時,應當通過設立代表機構或進行臨時活動備案。在這一點上,我覺得《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管理辦法》特別有前瞻性,該辦法第十條就規定社會組織與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以及邀請境外組織或者個人來中國內地參加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邀請外國政要或前政要參加研討會、論壇的,應報有關部門審批。
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否進行備案或審批,社會組織舉辦論壇或研討會還需要接受管理并遵守其他規定。根據《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一)不得利用黨政機關名義舉辦或與黨政機關聯合舉辦;(二)主題和內容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三)不得強制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加,不得強行收取相關費用;(四)不得進行與收費掛鉤的品牌推介、成果發布、論文發表等活動;(五)不得借機變相公款消費、旅游,不得發放禮金、禮品、昂貴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