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聯網募捐屬于法律規定的公開募捐。根據《慈善法》第24條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財產的處理等。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十日前將募捐方案報送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不過,慈善組織完成募捐方案備案并非萬事大吉。
根據《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根據披露的信息,深圳市愛佑未來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愛佑未來”)“同一天生日的你”(以下簡稱“同一天生日”)募捐活動方案已經向深圳市民政局備案。頗有意思的是,“同一天生日”還在民政部的“慈善中國”上進行了備案。因此,有觀點據此認為“愛佑未來”在“慈善中國”備案履行了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的法律義務。事實果真如此嗎?
在回答上述問題前,我們先需要分析“慈善中國”備案的法律效力。根據《慈善法》規定,募捐方案應當是在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也就是說,“愛佑未來”的募捐方案即使在“慈善中國”備案,也不能免除應當在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即深圳市民政局備案的法律責任。其次,根據《民政部關于指定首批慈善組織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的公告》,“慈善中國”顯然不屬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
那么“慈善中國”是否屬于“民政部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呢?有觀點甚至引用“慈善中國”成立當天的新聞報道作為佐證“慈善中國”屬于民政部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當然,誰是民政部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決定權在民政部,但可以先明確的是,判斷“慈善中國”的法律地位顯然不能依據新聞報道。即使民政部認可“慈善中國”是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但仍然需要一個通過適當的法律程序予以確認。不客氣的說,在缺少正式向社會公告“慈善中國”是民政部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的前提下,“慈善中國”顯然不能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統一慈善信息平臺。退一步而言,即使將“慈善中國”視為是民政部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我們也無法將慈善組織備案等同于在民政部統一的信息平臺發布了募捐信息。
慈善組織募捐備案與發布募捐信息是兩個不同概念,不僅完成的形式要件不同,最終也具有不同的法律約束力。關于這一點,我們還可以從“慈善中國”中得到證實:“慈善中國”網頁不僅將慈善信息備案與慈善募捐平臺明確區分并列,最重要的是網站首頁明確載明:依法在本平臺進行募捐方案備案后,需要啟動并實施網絡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愛佑未來”在“慈善中國”備案不能代表履行了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的法律義務。“愛佑未來”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未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違反了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