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甘肅天水市麥積區培心幼兒園爆發了一起令人震驚的食品安全事件,兩百多名幼兒被檢測出血鉛異常。經調查,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幼兒園后廚人員在制作食品(特別是“三色棗發糕”和“玉米腸卷”)過程中,非法添加了含鉛彩繪顏料,導致有毒物質進入幼兒體內。檢測結果顯示,該幼兒園251名幼兒中有233人血鉛異常,其中3名幼兒血鉛值突破500μg/L,19人處于353-399μg/L的高危區間,遠超醫學安全標準(兒童血鉛安全值應低于100μg/L)。
根據公安機關調查,該園在事件曝光前已取得合法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7年,然而幼兒園園長朱某琳和投資人李某芳在明知顏料不可食用的情況下,仍同意后廚人員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彩繪顏料,稀釋后用于食品制作。更令人憤慨的是,早在2024年5月便有學生血鉛異常記錄,但園方持續掩蓋真相,直至2025年7月群體性中毒事件爆發。
此次事件引發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不僅因為受害者為無自我保護能力的幼兒,更因為其暴露了學前教育機構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系統性漏洞。醫學專家指出,鉛中毒對兒童神經系統的損害是不可逆的,血鉛濃度每升高100μg/L,智商可能降低1.4-2.1分,這些幼兒將面臨智力發育遲緩、學習障礙、行為異常等終身健康風險。
二、刑事責任分析
(一)罪名分析
本案中,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對10名責任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根據《刑法》第144條規定,該罪名的成立需滿足以下要件:
客觀行為要件:本案滿足“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這一核心要件。調查證實,涉事人員將明確標注“不可食用”的彩繪顏料用于食品制作,檢測顯示問題食品鉛含量分別超標1052mg/kg和1340mg/kg,遠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食品污染物限量0.5mg/kg的標準。顏料作為非食品原料,其含鉛特性直接導致幼兒健康受損,符合該罪名的客觀構成要件。
主觀故意認定:關鍵證據顯示,園長朱某琳和投資人李某芳對顏料的毒性有明確認知,但仍指示后廚人員使用。結合顏料包裝上的警示標識,足以證明其主觀上的直接故意。
*實踐中,需注意區分本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界限。前者針對非食品原料的添加行為,后者則適用于合法食品添加劑超量、超范圍使用的情形。本案中,工業顏料根本不屬于食品添加劑范疇,故適用《刑法》第144條更為準確。
(二)責任主體分析
決策層責任:園長朱某琳和投資人李某芳作為管理決策者,在明知顏料不可食用的情況下仍指示使用,構成直接故意,應承擔主要刑事責任。
執行層責任:后廚人員作為直接執行者,其責任認定需區分情況。若其明知顏料有毒仍使用,則構成共同犯罪;若被欺騙或不知情,則可能不承擔刑責。
供應鏈責任:顏料供應商若明知購買用途為食品加工仍銷售,則可能構成共犯。公安機關需追查購買記錄、聊天記錄等以確認其主觀狀態。
監管層責任:教育部門及市場監管人員若存在長期不檢查或敷衍了事的情況,可能涉嫌玩忽職守罪。
(三)量刑分析
依據《刑法》第144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本案量刑需考量以下關鍵因素:
危害后果嚴重性:本案導致233名幼兒血鉛異常,其中3人血鉛值超500μg/L,19人處于高危區間(353-399μg/L)。鉛中毒對兒童神經系統的損害是不可逆的,可能造成終身智力損傷,符合“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情形。
主觀惡性程度:責任人明知顏料標注“不可食用”仍用于食品,且在早期發現問題后繼續隱瞞不報,導致更多幼兒受害,顯示極深的主觀惡性。
社會影響惡劣度:事件引發全國關注,加劇公眾對校園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機,構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本案符合“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應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基準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紤]到受害者為無自我保護能力的幼兒,且損害后果不可逆,量刑時應從重處罰。同時,若責任人有主動賠償、認罪悔罪等情節,可在一定程度上從輕處罰。
三、制度反思
天水幼兒園事件不僅是法律責任的追究課題,更是對學前教育公益屬性的重構契機。食品安全無小事,任何環節的疏忽都可能帶來無法挽回的后果。
當資本邏輯侵蝕教育本質,唯有剛性的法律約束與制度設計,才能守護兒童“舌尖上的安全”。從刑事追責到體系重建,每一步都需法律人秉持“最嚴謹標準、最嚴格監管、最嚴厲處罰、最嚴肅問責”的原則,方能讓教育回歸育人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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