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在中國傳統社會文化體系中,焚香祭祀作為宗教信仰與精神寄托的重要載體,承載著信眾向神佛祈愿納福、感恩禮敬的儀式功能。民間諺語 “平時不燒香,臨時抱佛腳”,其含義是批評那些平時不做準備、事到臨頭才匆忙應付的行為。這一哲理性認知同樣適用于現代社會的宗教實踐活動,尤其警示著信眾在參與宗教儀式時,需預先強化法律意識與政策認知,避免因認知盲區導致不當行為。
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合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信眾依法享有開展宗教儀式的權利。然而,近年來部分信眾及游客因對宗教禮儀規范與法律條文缺乏系統認知,片面將 “香燭規格” 與祈福靈驗程度劃等號,盲目追求香燭體量的極致化,形成“燒高香”“搶頭香”的非理性行為傾向。每逢重大節慶,部分宗教場所內頻繁出現直徑與碗口相當、高度達一米以上的巨型香燭,個別經營者利用信眾心理,誘導其以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的高價購買所謂 “功德香”。此類現象不僅帶來消防安全隱患,加劇周邊生態環境污染,造成生產資料與社會資源的無端損耗,更嚴重干擾了宗教場所的正常活動秩序,與宗教文化所倡導的清凈莊嚴氛圍背道而馳。
一、燒高香應當遵守法律規定
燒高香往往涉及開展宗教活動。根據法律規定,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擅自到本場所外組織、舉行宗教活動。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的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本場所內開展,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應當堅持規模適當、厲行節約、安全有序的原則,不得影響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寺觀教堂舉辦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當規范設置和擺放陳列物,引導信教公民文明燃香,依法依規開展放生等活動。除此之外,燒高香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森林法》對空氣質量和生態保護的要求。若場所屬于文物保護單位(如古寺廟),密集燃香還會損害建筑結構違反《文物保護法》。
二、燒高香應當避免宗教商業化
高香銷售往往與“承包寺廟”“假僧假道”掛鉤。依法登記的寺觀尤其是處在風景名勝區的寺觀,如被投資經營,或被作為企業資產上市。國家宗教局、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等《關于進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的若干意見》中強調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必須堅持非營利性質。意見嚴禁商業資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投資或承包經營佛教道教活動場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資”“租賃承包”“分紅提成”等方式對佛教道教活動場所進行商業運作并獲取經濟收益,禁止將佛教道教活動場所作為企業資產打包上市或進行資本運作。嚴禁佛教道教教職人員和旅游從業人員等以任何名義誘導、脅迫游客和信教群眾燒高香、抽簽卜卦,炒作售賣“頭香”“頭鐘”。依法查處劣質違規燃香類產品,規范香燭經營。
三、燒高香應當符合宗教政策和宗教團體的倡議
為保護廣大信眾和游客的身心 健康,保持佛、道教寺觀的清靜莊嚴,維護佛、道教界的社會形象,國家宗教局等十部門下發了《關于處理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及《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國宗教旅游場所燃香活動的意見》。不僅如此,國家宗教局辦公室還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推動文明敬香、建設生態寺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宗教部門按照“文明、安全、環保、秩序”的總要求,指導佛教、道教團體積極響應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文明燒香倡議。因此,佛教道教團體、場所和教職人員要倡導文明敬香,優化寺觀環境。
四、燒高香應當符合相關燃香技術標準
國家宗教事務局、中共中央統戰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關于處理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宗教、旅游、文物等部門要繼續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國宗教旅游場所燃香活動的意見》(旅發〔2009〕30號)和《關于貫徹實施〈燃香類產品安全通用技術條件〉等3項國家標準的通知》(國標委服務聯〔2011〕58號),整治強拉或誘導游客和信教群眾花高價燒高香的行為,倡導文明敬香,優化寺觀環境。嚴禁旅游企業、 導游人員以任何名義和借口誘導游客和信教群眾燒高香、抽簽卜卦。其中,國家標準《燃香類產品安全通用技術件》(GB 26386-2011)規定,宗教場所燃香可燃部分長度不得超過500毫米、直徑不超過10毫米。如“高香”遠超此標準,容易引發火災,且含有鎂等易燃物質,不符合《宗教活動場所和旅游場所燃香安全規范》規定,也容易帶來安全隱患。
佛、道教自古就有珍惜自然、保護環境的優良傳統,寺廟、宮觀是實踐生態理念的重要基地,也是展示宗教生態建設的重要窗口。從法律層面規范宗教場所燃香活動,推動文明敬香、建設生態寺觀,有利于佛、道教界自身建設和樹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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