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積微成著,匠心致遠。2024年4月,中銀律師事務所進行2023年度優秀案例評選活動。為展示卓越成果、激發創新思維、推動行業發展,我們開展了優秀案例系列分享,希望通過分享實務經驗,為各位法律從業者提供啟迪。
本期摘錄由中銀深圳毛春華律師主辦的入選優秀案例《N某內幕交易罪案》的案例分析報告。
01案例簡介
被告人N某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得知內幕信息后,利用其控制的某證券信用賬戶陸續買入和賣出甲公司的股票,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甲公司的股票合計獲利700多萬元。
02代理意見
毛春華律師從事實認定和法律分析兩方面綜合證明被告人N某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不強,最終為被告人爭取獲得了緩刑適用的機會。具體意見如下:
(一)在內幕交易案件中,違法所得數額是判斷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的重要標準之一。毛春華律師提出證監會對違法數額的認定不科學、作出的行政處罰不具有合理性和比例性,并提供了合理的違法所得計算方案。
(二)N某作為投資者,具有市場判斷能力、主觀偏好及交易習慣,其此前相當一段時間內均有交易甲公司股票的行為和習慣,并不能完全排除N某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兩次股票交易是偏好投資甲公司的長期交易習慣使然等,N某的內幕交易行為與知悉的內幕信息的關聯性較小、因果關系較弱。
(三)刑罰具有懲罰與教育改造的雙重目的。N某未按法律規定進行內幕交易而案發,但案發時為內幕交易案件高發期、快速上升期,其存在盲從心理,主觀惡性小,且悔罪態度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很小,N某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03裁決結果
03裁決結果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給出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
一審判決:被告人N某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N某違法所得700多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04案例評析
在內幕交易罪案件中,違法所得數額是判斷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的重要標準之一,而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是實務中的難點。證監會認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及作出的罰款數額不一定合理,辯護律師可關注證監會是否將被告人的合法收入也納入違法所得范疇,是否考慮了實際虧損情況等。
此外,關注異常交易行為與獲取內幕信息之間的關聯程度。我國刑法第180條并未明文規定“利用內幕信息”這一構成要件要素,但將“利用內幕信息”納入考慮范圍更符合內幕交易罪設立目的,即維護市場的公平秩序和市場主體的平等交易權。而判斷是否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取決于行為人的內幕交易行為與所知悉的內幕信息是否存在關聯性。被告人N某在異常交易行為之前,有多次交易甲公司股票的習慣,之后也長期交易甲公司股票,其異常交易行為與知悉的內幕信息的關聯性較小、因果關系較弱。
05結語和建議
辯護律師應當結合案件事實,運用專業知識尋找辯護角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及時調適被告人的心理壓力、破解被告人的擔憂、增強被告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