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積微成著,匠心致遠。2024年4月,中銀律師事務所進行2023年度優秀案例評選活動。為展示卓越成果、激發創新思維、推動行業發展,我們開展了優秀案例系列分享,希望通過分享實務經驗,為各位法律從業者提供啟迪。
本期摘錄由中銀深圳朱耀龍、謝蘭軍律師主辦,陳玉青、實習律師華芮雪協辦的入選優秀案例《深圳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水電業務板塊跨境股權整合項目》的案例分析報告。
01入選理由
該項目入選深圳律師協會2023年度國際投資領域典型案例,涉及法域眾多,具有創新性、復雜性,中銀律師作為牽頭的中國律師及項目協調人,組織香港、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三個法域執業律師,并結合稅務師的意見,成功完成本次跨境股權整合,對該集團水電板塊業務的運作具有重大意義。本案例在深圳市國有企業減少產權層級、優化股權結構、同一集團內跨境股權重組領域具有典型意義。
02案例簡介
中銀律師作為本次股權重組的專項法律顧問,為客戶在重組方案設計、合法合規性論證方面提供專業服務。中銀律師接受委托后,主辦律師先后與香港律師、開曼、BVI律師討論前期方案在香港法域、開曼、BVI法域的合法性與可行性,并與集團公司多次開會討論公司前期提供的兩種方案可行性,后集團公司根據主辦律師的法律意見調整重組方案,最終確定的方案如下:
1.BVI公司(“B公司”)向境內水電公司(“A公司”)增資。
2.以2023年6月30日為專項審計基準日及資產評估基準日經審計和評估的凈資產為股權轉讓定價依據,開曼公司、香港公司向A公司轉讓其持有的10家境內水電公司股權。
中銀律師就前期的兩個重組方案及最終確定的重組方案均出具法律意見書,除前述方案可行性論證外,中銀律師還就重組事項是否符合外商投資準入監管規定、是否應當按外商投資外匯監管規定辦理外匯登記、是否需要報商務部批準、是否需履行國資審批及進場交易程序、股權整合完成后A公司再投資于除《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是否存在法律障礙、按《公司章程》《上市規則》的要求所需履行的審議程序等一系列問題提供了法律意見。
根據集團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在巨潮資訊網發布的《關于公司所屬水電板塊股權整合的公告》,集團董事會已審議通過重組事項。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該事項不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事項不構成關聯交易,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截至本案例報送之日,重組方案已實施完畢,原兩家香港公司持有的境內水電項目公司的股權已全部變更至A公司名下。
03律師分析和建議
重點與難點
本項目重點與難點在于需結合中國境內、香港、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四地法律對股權重組發表意見。具體體現在:
1.關于境內公司吸收合并香港公司的可行性。
2.關于跨境換股吸收合并,即開曼公司以持有的香港公司股權支付A公司增發股份是否具備可行性。
3.關于終定交易方案中的BVI公司向A公司增資是否需報商務部審批。
4.此次重組事項是否需要經集團公司股東大會審批。
除上述事項外,中銀律師還應集團公司要求對非公開協議增資程序、增資程序及外商投資變更登記、外匯登記等事項作出回復。
典型意義
本案例在深圳市國有企業減少產權層級、優化股權結構、同一集團內跨境股權重組領域具有典型意義。律師綜合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商投資、外匯等多領域的法律法規,對交易方案的合法有效性和程序可行性進行論證,是律師在國有企業項目中體現專業價值的典型案例。
可借鑒經驗
本次股權整合優化了公司境內公司股權結構,減少產權層級,有利于提升公司水電平臺管理效率,有利于提高境內公司融資能力,保持公司境外融資能力。項目所涉主體需結合中國境內、香港、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四地法律對股權重組發表意見。在與各法域律師、集團公司、業務主體、政府各監管部門溝通時,明確洞悉委托人的交易目的及各方的關注焦點,為本項目提供及時有效的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