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12月28日,深圳市愛佑未來慈善基金會發布《“同一天生日”籌款項目進展說明》。該說明針對網絡和媒體對“同一天生日”籌款項目的質疑,再次強調了該項目善款的安全和透明,并稱已開通退款通道設立了專門的工作組處理退款事宜。對該項目仍然存疑的捐款人,可發送郵件申請退款,款項將在5-10個工作日原路退還。
面對公眾的質疑,我們的確看到了“愛佑未來”態度與努力。但是,“愛佑未來”有權決定退款嗎?
我們知道,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募集的財產;其他合法財產。無庸置疑,“愛佑未來”通過“同一天生日”募集的財產屬于慈善財產。不過,由于慈善財產具有社會屬性,“愛佑未來”作為獨立法人主體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是受到限制的所有權。根據《慈善法》之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換句話說,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愛佑未來”通過“同一天生日”募集的財產只能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用于慈善目的,不能自行決定退還慈善捐贈。當然,非經法定事由,捐贈人也無權要求慈善組織退還捐贈。
那么,法律是否有特別規定允許慈善組織向捐贈人退還捐贈呢?如果是在捐贈財產轉移前,根據《合同法》規定捐贈人可以撤銷贈與,但不適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如果是在捐贈財產轉移后,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也可以撤銷捐贈。此外,法律還賦予捐贈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具有撤銷權。《民法總則》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具體來說,如捐贈方是基于“愛佑未來”提供不能對應的信息誤以為照片上這個人與其是同一天生日做出的捐贈,捐贈人可以請求撤銷。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其他捐贈人是基于“愛佑未來”提供的真實信息向與其生日一致的受益人提供的捐贈,該捐贈人不能以該活動中其他照片或生日有誤要求退款,因為存在不真實的信息并沒有干擾到他的判斷和決定,不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愛佑未來”收到捐贈款屬于慈善財產,該捐贈款不再屬于捐贈人,甚至慈善組織也只能有限制地予以處分。根據法律規定,“愛佑未來”可以應部分捐贈人申請依法辦理退款,但僅限于存在重大誤解的捐贈人。對于符合退款條件的捐贈人不要求退款的,“愛佑未來”是有權將該款項用于同類目的慈善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