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敢于離職闖出一片天的創業者是勇敢而篤行的人,但難事必作于易,大事必作于細,注重細節能讓創業者成功之路走得更為平坦。對于創業者而言,其自身擁有的人脈、積累的知識以及接觸的商業信息是創業成功的重要資源,但市場蛋糕分配有限,對于原單位而言,創業者的這些資源是其最大的風險隱患,故創業者極易陷入與原單位利益沖突之中,導致創業道阻且長卻不能行則將至,因此本推文分三個板塊談談離職創業的限制,希望對創業者有所幫助,規避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一、發明創造篇
(一)離職后發明創造的定義根據《專利法》第六條與《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第十二條規定,本推文提及的“離職后的職務發明創造”主要指創業者在“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二)離職后發明創造權屬認定的關鍵因素一項技術成果,看似尋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卻艱辛,因此創業者要想保護離職后自身的發明創造,應當對權屬認定的兩大關鍵因素有所認知:
(1)時間因素:離職1年內。該因素是創業者自身發展和原單位利益保護兩者平衡的選擇,在認定發明創造權屬是否為原單位中可發揮“一錘定音”的作用,在“廣州萬孚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賴遠強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一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590號】”有所體現。
(2)職務因素:職務因素的關鍵在于對“與原單位本職工作或者任務”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傾向于整體理解,認為雖員工離職后作出的發明創造與原單位的具體技術方面有所差異,包括但不限于具體的技術方案、手段和效果等,但該發明創造與原單位的技術領域范圍具有關聯,故認定該發明創造權屬歸原單位,在“‘連鑄粘結漏鋼多級風險控制方法及控制裝置’ 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一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1151號】有所體現,因此創業者離職后需要注重與原單位的“邊界感”。
二、不正當競爭篇
面對有限的市場資源,無論是創業者亦是原單位難免會想分一杯羹,存在競爭關系,為避免創業者無故被扣上“不正當競爭”的帽子,現特總結常見情形,希望對創業者們有所幫助:1. 混淆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2. 商業賄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3. 虛假宣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4.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5.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6. 商業詆毀—《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7. 網絡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
三、商業秘密篇
(一)商業秘密的理解《民法典》中規定商業秘密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刑法》中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可見,不同法律對商業秘密的文義表達雖有不同,但內涵卻明顯統一,且相關司法解釋中對商業秘密亦有細化。如《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針對“技術信息、經營信息”進行了細化,對“不為公眾所知悉”等要件進行了界定。總而言之,在某種程度上,各種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其他具有商業秘密價值的信息都屬于商業秘密的客體。
(二)商業秘密的保護由于商業秘密涉及范圍之廣,因此創業者在離職后難免因此被條條框框所限制,為了避免侵犯原單位商業秘密而不能大展拳腳,故本文結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夠幫助創業者對商業秘密有更清晰的認識:商業秘密構成要件有三:1. 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該信息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取,廣為人知的并不屬于商業秘密保護范圍。2. 采取相應保密措施——即保密性,若原單位采取保密措施將該信息與外界隔離,則創業者不得隨意使用。3. 具有商業價值——即經濟價值性,該價值包括但不限于現實或潛在的經濟效益,如競爭優勢也屬于該范圍。
總結
職務發明創造引起的專利權屬糾紛以及離職后員工仍不加區分地照搬前用人單位的相關技術及信息所引發的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此起彼伏。因此創業者在這兩方面應當更加謹慎對待,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陷入上述問題引起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