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系深圳市律師協會稅務法律委員會委員鄭明偉律師、姜銘律師。
近年來,國家已經把納稅作為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前置程序,后續對股權轉讓的稅務核查必然更加嚴格。應該說一元轉讓和平價轉讓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本文作者長期關注電子煙領域,通過公開信息查閱部分電子煙企業的股權轉讓過程,發現存在重大的股權誤操作。為避免這些誤操作成為優秀電子煙企業后續做大做強、IPO上市的障礙,本文特挑其一分析如下,希望有則改之、無則加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100%直接控制的企業之間及受同一企業100%直接控制的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轉讓方和受讓方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股權轉讓可按不確認所得等方式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電子煙企業在設立之初,通常為自然人持股,后續在企業快速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將股權轉讓到持股平臺。電子煙企業在國家發放牌照規范經營后,頭部電子煙企業普遍業績增長迅速,利潤可觀,股權價值較高。該種轉讓,如果不能滿足財稅〔2014〕109號文規定的同一控制下的企業股權轉讓,則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股權價值并據此計算應繳納的股權轉讓所得稅,延遲繳納的還要承擔滯納金責任。即對股權轉讓價格偏低的轉讓行為,稅務部門可以不認可合同轉讓價格,稅務部門重新根據企業經營情況、類比等方法核定股權轉讓的公允價格,按照公允價格股權扣減股權成本(一般是1元/股)后,按照20%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稅。其中,股權轉讓方原股東為納稅人,以受讓方持股平臺為扣繳義務人,即原股東和持股平臺都需要對股權轉讓所得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股權轉讓給持股平臺過程中,最為典型的失誤是,受讓股權的持股平臺的股東或者合伙人并不是完全由股權轉讓方(不能多也不能少)組成,導致不能滿足100%直接控制的條件,進而無法享受109號文規定的不確認所得等特殊稅務處理。
該種失誤導致后續電子煙企業大股東在申報IPO或者被稽查時,較大可能需要補繳大量的股權轉讓所得稅和滯納金。目前比較成熟的解決方案是在司法程序介入情況下的還原及還原后的重組設計,涉及到司法、工商和稅務等領域,解決起來耗時耗力。
最佳的選擇,當然是在股權轉讓之前,做好路徑規劃,按照109號文等規定實施,依法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
電子煙作為目前中國出口的優勢產品,中國產能巨大,電子煙企業成長迅速,大量出口創匯,有利于國家外匯收入,有利于創造就業崗位,電子煙企業在做有關的股權操作時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合法納稅,合法節稅,避免部分優秀的頭部電子煙企業因為誤操作導致的后續稅務責任,阻礙企業做大做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