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伴隨著《電子煙管理辦法》的出臺,為了保障政策的有效實施,2022年4月13日-4月15日,國家煙草專賣局接連發布了《〈電子煙管理辦法〉和〈電子煙〉國家標準等有關問題解答》《關于對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核發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牌照申請指導意見”)《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本期我們將進一步解讀新政策,分析新政策的出臺將給市場釋放何種信號。
一、“存量”分水嶺讓市場喜憂參半在這些配套政策中,國家煙草專賣局明確就“過渡期什么時候結束?過渡期的政策是什么?”作出了答復:“鑒于《電子煙管理辦法》將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電子煙》國家標準將于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現確定過渡期到2022年9月30日結束。”
但“享受”過渡期本身也是有門檻的,對于2021年11月10日《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修改前的存量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
(1)仍可繼續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但須按照規定完成申請相關許可證、申請產品技術審評、對產品進行合規性設計,完成產品改造等;
(2)暫不得新建或擴大生產能力、新設電子煙零售點;
(3)對存量電子煙、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擴大產能的申請也暫不予受理。
但對于沒能“躋身”存量主體的市場參與者,處境則窘迫得多:
(1)各類投資者暫不得投資新設電子煙生產經營企業;
(2)不受理在過渡期內違規新設的電子煙、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或生產點的許可申請;
(3)不受理過渡期內違規新增的零售市場主體的許可申請。
可以明顯看到,這次我國電子煙監管政策的出臺經歷了這樣的過程:先是“納入卷煙管理”的宏觀定調,到確定生產、批發、零售三大許可準入門檻的布局,最后到為助力政策落地而明確過渡期、審批、審評細則的微觀實踐。且在這片曾經的商戰藍海中,“存量”也似乎成為了劃分不同命運的一道分水嶺。
二、“產能”控制疊加稅收因素,價格看漲在這場從宏觀到微觀的監管落地進程中,“產能”成為了另一個關鍵詞。在2021年12月6日至12月21日期間,國家煙草專賣局曾專門就電子煙企業和產業的有關情況展開了專項摸底,由各類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登錄國家煙草專賣局政府網站,如實報送企業和產品相關信息。
根據《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活動,應取得生產企業許可證,許可范圍歸為三類:生產企業許可證(電子煙產品類)、生產企業許可證(霧化物類)、生產企業許可證(電子煙用煙堿類)。過渡期內,有關部門僅受理2021年11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發布前已登記注冊,且如實完成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信息申報的市場主體(即存量電子煙、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的許可申請。
不難想象,2021年12月的專項摸底中企業自行申報的企業信息、產品信息很可能會成為過渡期內的審批基礎。本文作者了解到,因擔心交稅等原因,部分企業申報的產能比實際的要小。如企業前期申報的產能信息與實際不符,可能會成為最終通過許可審批的障礙;且前期自行申報產能較低的,預計后續擴產需要額外審批。在嚴格準入門檻的情形下,猜測過渡期內全國電子煙獲得審批通過的總產能將比實際市場需求產能要小,疊加監管后的稅收因素,市面上的電子煙價格上揚可能在所難免。
三、電子煙國標定義仍存爭議GB 41700-2022《電子煙》已經于2022年4月8日發布,將于2022年10月1日實施,該標準規定電子煙是“用于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送系統”,且將不含煙堿的電子煙納入電子煙定義范圍。
據有關從業者反映,上述定義范圍似乎有過大之嫌,從字面分析,可以產生氣溶膠且供人抽吸的裝置,包括了醫用霧化儀、霧化洗鼻器、霧化加濕器等,該等裝置是否也應當納入上述強制標準進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提供。標準正式實施后,市場上銷售的電子煙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但是,其他能夠一樣產生氣溶膠的傳送裝置是不是也需要納入該標準進行嚴格管理?有關部門對此并無答復,仍有待進一步明確。
四、監管時代出口退稅將成為重要環節2022年4月15日發布的牌照申請指導意見中,列出了“出口”類別的工廠生產牌照,這與本文作者4月14日分析電子煙出口工廠需要牌照的預測基本一致。
電子煙出口工廠在牌照監管時代,對于產能的核查、產品的去向、外貿的真實性等問題,均需要通過出口環節的各種合同、文件、票證來證明,一旦正規化運營后,按照手機出口工廠的經驗,正規化的工廠必然申請出口退稅。出口退稅一方面可以增加企業利潤,獲得國家的退稅款,另一方面出口退稅的規范化,也是應對監管核查產能、去向、出口貿易真實性等問題的重要手段。電子煙出口工廠的數據將經歷海關、稅局、外匯、煙草部門的核查。可以預計的是,整個電子煙行業出口退稅普及化之后,必然要求下游供應商能夠經得起稅務局的出口退稅函調核查程序,從而為整個行業有序、規范發展創造重要條件。
綜上,監管靴子落地后,既要在電子煙行業中增加國家利稅,同時避免對電子煙出口工廠造成較大影響,應當還是國家重點考慮的兩條監管原則。在該兩條原則下,產能控制疊加稅收因素,價格看漲預期較為明確,另外,符合牌照申請指導意見規定條件的電子煙出口工廠在原申報產能的基礎上獲得牌照的可能性仍然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