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善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現實生活中,有些捐贈人雖然自己設計好了服務活動甚至明確了具體受益人,但他們仍希望慈善組織能夠參與或者作為一個通道協助完成資金收付并取得捐贈票據。這種情況,實際上慈善組織并不起主導作用,更多僅是一個轉交或轉贈的作用。這樣難免讓慈善組織犯嘀咕,這種情形到底能不能開捐贈票據?
1. 捐贈人已明確具體受益人的捐贈并非全都是慈善捐贈。捐贈人的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但并非向慈善組織轉入的資產都是捐贈。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根據《慈善法》及相關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后開展的活動應在慈善組織的業務范圍內,尤其對外開展的慈善活動應當具有公益性。慈善捐贈中,捐贈人的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不能是具體到某個受益人,法律的要求受益人是不特定對象且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事實上,捐贈人如果通過慈善組織轉交給其明確具體的受益人的捐贈,慈善組織是很難評估項目并確保其公益屬性。我們認為,捐贈人已明確具體受益人的捐贈并非都是慈善捐贈。
2. 慈善組織接收已明確具體受益人的捐贈往往屬于受托代理業務。法律對慈善組織有嚴格的要求,慈善組織如果僅僅作為一個資金通道,顯然不符合其設立之初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而且很容易被他人借捐贈之名,行轉移財產之實。慈善組織接收已明確特定受益個體的捐贈,慈善組織本身只是起中介作用,在收到資產后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個人。慈善沒有權利改變受益人,也沒有權利改變資產的用途。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其若干問題的解釋,慈善組織接受委托方委托從事受托代理業務而收到的資產只能列為受托代理資產。因此,慈善組織接收已明確具體受益人的捐贈也只是屬于受托代理業務。
3. 慈善組織接收已明確具體受益人的捐贈不能開具捐贈票據。根據《民政部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第一條規定,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確保公益性。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條件的贈與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贈與,不應確認為公益捐贈,不得開具捐贈票據。如前所述,如果確定為受托代理業務,慈善組織接收資產的同時就有了要把這筆資產移交給受益人的義務。接受的資產不會導致慈善組織凈資產的增加。在財務處理上,“受托代理業務”中慈善組織凈資產根本沒有任何增加,不得開具捐贈票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慈善組織違規開具捐贈票據,將有可能因捐贈票據的使用不當而喪失捐贈票據的申領資格甚至面臨相應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慈善組織接收捐贈人已明確具體受益人的捐贈是受托代理業務,慈善組織不應當據此開具捐贈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