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正式公布《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為“深圳個人破產條例”),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深圳個人破產條例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是深圳經濟特區發揮先行示范區的法治城市示范性,用法治規范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營造“鼓勵成功,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保護“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
適用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的債務人應當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如符合條件,債務人則可進入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程序,最終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裁定。
其中,“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是債務人的破產原因,也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核心。而法官在審查債務人破產原因時,會就其債務性質,負債及收入情況作綜合性評價。因此,債務人的財產申報材料是至關重要的申報文件,這影響到法官能否全面掌握債務人的財產信息,很大程度上決定個人破產程序走向。
深圳個人破產條例于今日正式實施,對財產申報材料及審查角度,本文將參考中國臺灣地區(以下簡稱為“臺灣”)、中國香港地區(以下簡稱為“香港”)的個人破產(或個人債務清理)程序或判例中的財產申報材料及破產裁定,梳理出深圳個人破產申請可能需要的個人財產查明證據。其中最主要的審查文件為銀行流水文件,具體包括銀行對賬單、微信對賬單、支付對賬單等(統稱銀行流水)。
一、 個人財產查明所需提交文件
臺灣在1997年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建立了個人破產制度。根據該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參考到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對適用個人破產的條件相對寬松(債務產生原因包含因生產經營以及生活消費),臺灣申請個人破產的債務人所負債務額預計低于深圳的相同數據。但對于具體債務人因生活消費及小型生產經營應當提交哪類文件,臺灣判例同樣具有高度參考價值。
參考臺灣判例,法院會結合參考債務人提供財產申報材料和債權人提供的債權申報材料。 在論證債務人是否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方面,臺灣法院所用的方法是cash-flow test,即通過查明債務人的收入及財產扣除撫養費、贍養費等必要支出后所余財產有否清償債務的可能。
如上所述,債務人在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導致大部分判例中,債務人所剩財產不多,提交的文件集中在個人收入及現有存款。
有關用以證明債務人個人收入狀況的文件,債務人應提交自申請之日起近兩年的個人納稅、個人征信、社保文件,包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數據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征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復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數據表等;
另外,臺灣法院一般會依職權調取勞健保投保數據、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還會要求用人單位及債務人持有股份的公司配合提供資料,如債務人的月工資及獎金證明、債務人的持股說明等,以核實債務人提供文件的真實性與準確性。
文件類別臺灣提交文件內地提交文件個人納稅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數據清單收入納稅明細查詢個人征信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征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復書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社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數據表社會保險歷年參保繳費明細表(個人)
另一方面,在得出債務人財產及每月收入狀況后,法院需要根據必要支出考慮債務人還清債務的可能性。有關證明債務人的撫養、贍養義務及生活費用方面,債務人需要提交戶籍文件、無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文件、子女接受教育費用、父母醫療費用等。
有關必要支出方面,法院會根據現實情況核實支出數額是否合理,例如,涉及贍養費,法院可能會調取父母的財產及收入狀況,考慮父母的生活能力,而債務人所述的贍養義務是否與之匹配;而涉及必要生活支出或兒女的撫養義務,法院則可能參照社會最低生活標準。
最終,如果法院核實完畢債務人個人收入及財產狀況與必要支出后,兩者相減所得數額不能償還經折算的債務數額,法院可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 、涉及隱匿財產、以明顯不公平條件交易的合理解釋
在香港、臺灣的判例中,對于債務人提交的財產材料中,如有涉及隱匿財產、以明顯不公平交易的處分行為,債權人、管理人會要求債務人作出合理解釋甚至提起訴訟。如果債務人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法院可能會作出撤消處分行為、延長考察期等,甚至會就該處分行為追究債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刑事責任。
(一) 隱匿財產
針對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前的隱匿財產行為,個人破產制度設立撤銷權來規制這種情況。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前一定年限內,如有逃避債務、隱匿、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債權人、破產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以保全債務人財產。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九十八條,如債務人存在隱匿、轉移、毀損財產等不當處分財產權益或不當減少財產價值的行為,債務人不得被免除未清償債務。)
參考香港判例,債權人或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對其提出破產申請前兩年內的大額處分行為作出合理解釋(要附證據證明其合理懷疑之合理性),法院會結合債務人的解釋對該大額處分行為定性。在香港個人破產案件中,隱匿財產可能會涉及債務人欺詐行為,嚴重者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如案例[2019] HKCFI 47,對于大額處分行為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債務人,法院雖然仍對其做出破產令,但同時法院也會對債務人可能虛假陳述保留撤銷破產令的可能:
案例中,債務人欠幾家銀行合計1,067,000元,而其名下的各銀行賬戶余額為零,他的資產只有一份價值19,222.52元的公積金,未來12個月不會有任何收入,就其資產及收入是遠不足以償還債務的。
后來,債務人前妻對債務人一筆處分行為提出異議,即在提出破產申請前兩年內,債務人出售土地財產獲得了2,900,000元,并將其中2,500,000元借給居住在內地的親戚,借款用作投資股票;后來親戚告知投資失敗,錢輸掉了,自此無法聯系該親戚。
對于該筆轉賬,債務人提交轉賬記錄,但由于無收款人信息,法院仍然無法查明資金去向,但前妻亦無提供任何證據。最終,由于就法庭中的證據無法查明該筆資金,法院決定做出破產令,同時指明破產管理人要加以調查,如果能夠追回該筆款項,破產令可予以廢止,而就任何不真實的宣稱屬于嚴重事宜,可造成懲罰性后果。
(二) 明顯不合理條件交易
根據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的第四十條,對于債務人在破產申請提出前二年內以明顯不合理的條件進行交易、無償處分財產或者財產權益等一系列不合理處分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而在具體案件中,破產管理人會對債務人的不合理處分行為做出調查,并要求債務人做出合理解釋。在香港判例[2019] HKCFI 1627中,我們可以參考,破產管理人會如何處理在提出破產申請前兩年內債務人的不合理處分行為,以及債務人不解釋或未充分解釋的后果:
2017年11月,法院就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做出破產令,而在此之前2017年9月,債務人從其名下的銀行保管箱提取金器。
2018年2月,債權人委托破產管理人。
后來破產管理人得知債務人于2017年9月從其名下的銀行保管箱提取金器,隨即要求債務人對此做出解釋。
債務人解釋,該些金器屬于她已故母親的財務,根據母親的遺愿和生前指示,把該些金器分配予債務人的其兒子、侄子女等,她亦將金器轉交給其兄嫂和姐姐代為處理。
破產管理人不接受該解釋,多次要求債務人就“金器屬于其母親的遺產”以及金器的價值提供證明。隨著債務人的消極解釋,破產管理人向債務人重申,如果債務人不履行解釋義務,可能會就有關罪行提出刑事檢控,以及反對債務人在考察期屆滿后免除債務。債務人對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推翻破產管理人的決定。
最終,由于債務人行為涉及香港個人破產條例第49條(以低于一般價值而訂立的交易),且債務人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法院駁回債務人的請求,破產管理人有權對其提出刑事檢控以及反對債務人獲得免除債務。
三 、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的財產查明
有關債務人的財產申報,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實申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財產和財產權益,其中債務人在境外的前款財產和財產權益,也應當如實申報。
具體申報內容可參考下圖:
結合臺灣與香港兩地的判例,對于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前兩年內的大額處分行為,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或法院較大可能要求債務人做出合理解釋。同理,在深圳正式施行個人破產條例后,如果債務人需要申請個人破產,債務人務必注意提出申請前兩年內的任何大額處分財產行為。
債務人應當注意保留用以證明該筆款項的去處、用途、轉移方式等文件,包括銀行流水、微信聊天記錄、收款方身份信息等。保留此類文件的目的在于,應對債權人、管理人或法院提出的質疑,證明該處分行為不屬于不當處分行為(如隱匿財產、惡意減損財產價值、以明顯不合理條件處分財產、個別清償行為等行為)。
如果債務人缺乏證明材料或無法作出合理解釋,法院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撤銷該處分行為,延長考察期等;但參考香港案例,即使在債務人無法做出合理解釋而債權人、管理人也無法提交相關證據時,法院可能會考慮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緊迫性,先做出破產宣告,但同時指明該筆款項始終需要被查明,如經查明發現債務人虛假陳述,該破產令還可能會被撤銷。
最后,如果債務人虛假陳述財產情況或提交虛假材料,或債務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等利害關系人幫助、包庇債務人的虛假行為,法院可根據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追究刑事責任。
四 結語
深圳個人破產條例是深圳特區在國內首開先河,沖破了重重阻力出臺的條例。相信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深圳法院、個人破產管理部門及破產管理人對有關債務人的資產將從嚴審查,為個人破產條例開好頭,樹立典范。法院、破產管理人預計會利用個人征信報告查詢所有債務人開戶銀行前兩年的資金流水,對其中的大額流水詳細審查,發現各種蛛絲馬跡。作為債務人,在申請個人破產前,最好與專業人士討論,自己的銀行流水能否解釋清楚,避免陷入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