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程序中,因共有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且該財產不可分割,導致法院無法直接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無法得到實現,加劇法院執行難,但被執行人并非無財產,而是其財產隱藏在與他人共有財產之中,要想執行,就必須將債務人財產從共有財產中剝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為申請執行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案例來源: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2020)贛0502民初105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原告與被告一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2016)贛0502民初184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一向原告返還投資款及利息合計人民幣16萬元。判決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請執行。因被告一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被告一與被告二于1997年1月登記結婚,被告二于2006年1月購買案涉房產。原告知悉后,訴至法院,要求:1.確認案涉房產屬于兩被告共同所有,價值約人民幣40萬元;2.判令原告對案涉房產具有申請執行處置權,并對案涉房產的一半價值具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結果:1.確認案涉房產屬于兩被告共同所有;2.原告對上述房產具有申請執行處置權,并對案涉房產的一半價值在債權本金及利息、執行費、訴訟費用范圍內具有優先受償權。
律師解析:一、申請執行人代為析產訴訟制度,意在堵塞債務人以共有財產不便執行為由而逃債之通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析產訴訟。根據該規定可知,申請執行人代位析產訴訟,是指在人民法院民事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卻與他人有共有財產,而被執行人(債務人)及其他共有人拒絕析產以供被執行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被執行人(債務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共有人對共有財產進行析產。代位析產訴訟為債權人開辟了一條保全債權的司法救濟渠道,堵塞了債務人借共有財產不便執行的障礙而拒不履行債務的逃債通道。
二、申請執行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需同時具備五大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申請執行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需同時具備五大條件:1.被執行人負有債務并且該債務已經得到法律上的確認,此為前提條件;2.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已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但未執結;3.被執行人與他人存在共有財產,且各共有人均未主動對財產進行析產分割或提起析產訴訟,導致法院無法繼續執行,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不到充分實現;4.除共有財產外,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即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但未發現被執行人(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亦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5.法院已經中止了對共有財產的執行。如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起訴已經符合上述條件,則起訴將會被法院駁回。
三、管轄法院或成申請執行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案件常見爭議焦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請求對兩被告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其實質為不動產物權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四、案涉房產系主要執行財產來源且尚未分割,故申請執行人有權代位申請析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兩被告共有的案涉房產系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兩被告未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案涉房產并非專屬被告二自身,應當認定為兩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故原告請求確認案涉房產歸兩被告共同所有,法院應予以支持。共有人被告一系案涉被執行人,負有以其所有的財產履行執行案件中債務的義務,而案涉房產系主要執行財產來源且尚未分割,故申請執行人有權代位申請對案涉共有房產予以分割析產。且兩被告對案涉房產享有同等權利,有平等處理權。被告一對案涉房產享有一半的所有權,案涉房產的一半價值可以用來清償所欠原告的債務。故原告要求對案涉房產的一半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應予以支持,但應以原告的債權范圍為限。
五、被執行人(債務人)放棄繼承權的,則債權人不符合提起代位析產訴訟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析產的前提是相關當事人對財產享有物權,而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繼承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繼承,如繼承人放棄繼承,則其對遺產就不享有物權。債權人請求代位被執行人(債務人)析產,建立在被執行人(債務人)接受繼承的基礎上。但是否接受繼承,專屬于被執行人(債務人)自身,如果債務人已經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債權人不符合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