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程某訴朱某贈與合同糾紛敗訴案
案例來源: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肇中法民二終字第4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程某、朱某相識之前均已婚。2013年4月,朱某至程某經營的診所醫治牙齒。后二人發展為男女關系。2013年9月,程某為朱某出資購買小汽車一臺,車輛購置價為13萬元,登記所有權人為朱某。2014年9月分手,程某要求朱某返還車輛無果,遂訴至法院。
訴訟主體:贈與人程某為原告,受贈人朱某為被告。
訴訟請求:朱某返還車輛。
判決結果:一審判決駁回程某全部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二、周某訴李某、黃某贈與合同糾紛勝訴案
案例來源: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12民終46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周某與黃某于1980年1月6日登記結婚,至今仍為夫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黃某為婚外異性李某購置案涉房產,轉賬支付共計106萬元。周某知曉后提起本案訴訟。
訴訟主體:贈與人配偶周某為原告,贈與人黃某和受贈人李某為共同被告
訴訟請求:1.確認黃某贈與李某財產的行為無效;2.李某向周某返還人民幣106萬元。
判決結果:一審判決支持周某全部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三、律師解析同類案件處理思路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財產,在無婚內財產約定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共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基于法律規定,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情形下,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
2.夫妻共同財產系不可分割整體,非法定情形不可分割或確定各自份額。
根據共同共有一般原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限定兩種情形下夫妻一方可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其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除此之外,夫妻任何一方無權于共有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因無權處分得不到追認而無效。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一方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系無權處分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除非權利人追認或處分權人事后取得處分權,否則該處分行為無效。
4.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夫妻一方因不正當男女關系擅自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的,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嚴重損害配偶一方的財產權益,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夫妻一方的贈與行為無效。
5.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屬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屬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第三方應當全額返還而非部分返還贈與的財產。
6.贈與人之配偶有權要求無償受贈人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亦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據此,當財產被他人無合法依據占有時,夫妻中的受害方可行使物上請求權,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為共同被告,或以婚外同居者為被告、配偶為第三人,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財產。
四、律師評析程某訴朱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1.該案,程某在與朱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期間,出資為朱某購買小汽車,在程某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朱某存在欺詐行為情形下,程某之行為應視為自愿行為。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程某應當知曉自身行為后果,對自身行為承擔完全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涉案車輛已登記在朱某名下,程某要求朱某返還該車輛的訴訟請求,無相關法律依據。
2.雖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但程某所提交證據不能證明朱某符合該情形,故程某要求撤銷其贈與行為,朱某向其返還贈與小汽車的主張,法院未予支持。
3.程某贈與婚外異性朱某車輛的行為屬于對程某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損害了程某妻子的合法權益,程某妻子可另案主張。
五、律師評析周某訴李某、黃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1.周某與黃某婚后未對夫妻財產進行書面約定,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基于法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
2.黃某基于其與李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而擅自將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李某,系無權處分行為,且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嚴重損害了周某的財產權益,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黃某的贈與行為無效。
3.李某系無償取得案涉房產,不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案涉房產贈與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據此,李某應返還106萬元給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