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到關聯交易,有些人或許眉頭一緊,這里會不會又有貓膩?關聯交易在公司管理中經常能夠遇到,簡單的說,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所謂關聯方就是有關聯關系的各方?!豆痉ā穼﹃P聯關系進行了界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具體到慈善組織中,關聯方主要包括慈善組織的發起人、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如果更謹慎一點,理事、監事的近親屬也可能被視為關聯方。
慈善組織要潔身自好,但有時容易滋生道德潔癖?!痘饡芾項l例》明確規定,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話說理事不能參與與其有利益關聯相關事宜的決策很好理解。《慈善法》也明確規定,慈善組織的發起人、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但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真的不能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嗎?
關聯交易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保證交易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目前,慈善組織的關聯交易不僅不可避免,而且合理充分地利用關聯交易能夠為慈善組織帶來很大的支持。很多企業基金會就是發起人企業通過關聯交易為基金會輸送資源或節省開支?;饡芾項l例雖然沒有禁止發起人、捐贈人與所在的基金會發生關聯交易,但一刀切禁止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顯然不妥。不過,慈善法的出臺及實施實質上對此進行了積極的改變。《慈善法》第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該條規定,實際上認可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依據《立法法》的原則,新法顯然優于舊法,人大通過的法律效力顯然高于國務院通過的條例。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得出當前法律是允許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關聯交易的結論。我們進一步認為,即使慈善組織的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在遵守規則的前提下也是可以與所在的慈善組織進行交易行為。
當然,關聯交易也可能給慈善組織帶來風險,關聯交易方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慈善組織在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當注意關聯交易的真實性、必要性與公平性。事實上,《慈善法》在允許關聯交易存在的同時,也對關聯交易有明文規制。法律規定,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關聯交易時,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另外,需要強調的是,慈善組織對關聯交易情況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如果慈善組織未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民政部門有權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