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業者在公司發展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股權稀釋,成為小股東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保護自身權益和保持一定的控制權是關鍵。具體可以通過完善股東協議、公司章程,并擬定其他計劃和戰略協議來進行保護。
一、股東協議
1.設置保護性條款:
(1)增加反稀釋條款,保護前輪投資人的股權價值不被稀釋;
(2)增加優先認購權條款,保護現有股東可以按持股比例優先購買新增股份,防止在公司中的權益被稀釋,爭取對投資人的有限購買權設置上限,爭取優先購買權的例外情形如股權激勵,限制投資人優先購買權的轉讓;
(3)增加拖售權條款,在必要時強迫小股東出售股份;
(4)增加共同出售權條款,并設定觸發共同出售權的例外情形:如小額股權轉讓、特定對象轉讓、家族成員轉讓、戰略伙伴轉讓、特殊情況轉讓等。
2.增加重要決策的否決權條款:在股東協議中約定某些重大決策如公司出售、融資等需經創業者同意,賦予創業者否決權。
3.增加回購權條款:約定回購的義務人僅為公司,不連帶創始人,并限定行權期限。
4.增加優先清算權條款:限制觸發條件、封頂條款、創始人責任承擔的上限。
5.減少限制性條款:
(1)對創始人股東盡量不設置限制性股權安排,爭取縮短解禁期、減少限制額度;
(2)減少股權轉讓限制條款,爭取創始人更多的轉股豁免比例,減少轉讓股權的條件限制;
(3)減少競業限制條款,縮短創業者競業限制范圍和期限等。
6.增加投票權委托條款:將其他小股東的投票權委托給創業者,以集中控制權。
增加上述股東協議條款可以幫助創業者在未來的融資過程中保護自己的股權比例和利益,增加對公司的控制,更好發揮創業者的企業家精神。
二、公司章程
1.占據董事會多數席位: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始終要保持創始股東占據多數席位,確保任何一輪融資完成后,創始股東可以提名半數以上董事會成員,以控制董事會半數以上席位。然而直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創始股東占據多數董事席位”存在法律風險,可能被視為剝奪其他股東的議案權和表決權,為了在法律框架內實現創始股東在董事會中的控制,建議通過設計特別投票權、設立董事提名委員會和保障其他股東權益等方式,確保公司章程條款的合法合規性和公司治理的公平透明度。
2.設置雙重股權結構:在公司章程中,通過設立不同投票權的股票類別如A類股和B類股以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企業設計雙重股權結構時,往往會根據創始人擁有的原始股份數并結合公司法的規定,設置A類股的投票權倍數,從而保證創始人通過持有特別表決權將企業的控制權牢牢把握在手中。
3.重大決策的特別批準: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某些重大決策如公司出售、重大融資、合并、解散等,需要經過特定比例的股東批準或需要經過創業者的特別同意,如超多數表決權或否決權。
4.限制股權轉讓:在公司章程中設定股權轉讓限制條款,規定股東在轉讓股權前需獲得其他股東或董事會的同意,防止不受歡迎的第三方進入公司。
5.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定期向股東披露公司財務和運營情況,以確保創業者能夠及時了解公司的最新狀況并做出相應正確的決策。
6.優化公司治理結構:通過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管理層的權限,規定管理層的任命和罷免程序,確保公司決策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從而減少內部斗爭,以確保創業者對公司的日常運營有一定的控制權。
通過合理設置公司章程中的這些條款,創業者可以在吸引投資和合作伙伴的同時,保護自身權益并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這些條款一旦被列入公司章程,將具有法律約束力,所有股東都必須遵守。
三、其他計劃和戰略協議
1.戰略合作之聯合投資:與戰略投資者或合作伙伴結成聯盟,共同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從而在股東會議中形成較大的投票權。
2.簽署一致行動協議:與公司有共同利益或目標的其他股東達成一致行動的意向,通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參與的各方可以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董事會提名和選舉等關鍵決策中采取一致的立場,從而增強在公司治理中的影響力和控制力。后續仍需要持續與一致行動方保持順暢溝通,確保行動的一致性。
3.員工持股計劃(ESOP):通過設立員工持股計劃激勵員工,使員工與創業者的利益一致,以增強對公司的控制力。
4.打造公司文化:打造以創業者為核心的公司文化,使得公司員工和管理層在心理上認同和支持創業者的持續領導。
通過以上策略,創業者即使在股權稀釋后成為小股東,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自身權益和保持控制權。當然,具體策略的選擇需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和創業者的實際需求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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