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接上文:我國刑事鑒定體制下的質證與救濟(一)
二、刑事鑒定意見的質證要點
(一)鑒定檢材的審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97條第三項的規定,“(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可靠”是鑒定意見的著重審查內容之一,根據第98條第三、四項的規定:“(三)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四)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在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辯護律師對于司法鑒定的審查質證,往往局限于司法鑒定機構所提供的的鑒定意見的文書,而對于檢材本身,并沒有法律規定需要對其進行質證,不過,由于一些案件中檢材涉及到鑒定方法是否正確,此時辯護律師就可以在質證時要求其出示檢材。對鑒定意見文書進行審查的方法:首先,審查提取檢材的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檢材是否有被污染或者是否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檢材是否具備鑒定的條件等。其次,鑒定對象與送檢的材料是否一致,是否有證據能夠說明辦案機關提取、固定、送檢的鑒定檢材,與鑒定意見中的鑒定對象具有同一性。再次,辯護律師還需要審查鑒定人是否正確理解檢材。例如,在人體損害程度鑒定意見中,檢材通常包括醫院的病歷資料,而做出病歷材料的醫生并不具有鑒定專業知識,其做出的病歷資料所使用的專業詞匯也并非與損害程度鑒定中的專業詞匯存在共通性,此時,鑒定人員在鑒定時,可能會對病歷資料中的專業詞匯產生錯誤的理解,從而對損害傷情做出錯誤的鑒定。因此,辯護律師在質證時應當注重鑒定人員對于病歷資料中所記載的病情是否理解正確。
(二)鑒定機構和人員的審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98條第二項,“(一)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鑒定事項超出該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技術條件的;(二)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對于鑒定機構的審查:應當著重審查下面幾點:第一,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事項不得超出機構司法鑒定業務鑒定范圍;第二,鑒定要求不能超出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并且,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意見不能超出其司法鑒定職能,例如,不應當做出是否犯罪等法律判斷,超越司法鑒定的職能。對于鑒定人員的審查,應當注重審查以下幾點:第一,鑒定人員是否有法定資格,第二,鑒定人員是否參與了主要鑒定環節;第三,在重新鑒定中,“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也就是說,重新鑒定的鑒定人員的資質要求比一般的鑒定更高;第四,鑒定人執業是否存在違規;第五,審查鑒定人是否應當回避。
(三)鑒定程序的審查
鑒定程序上的審查主要包括委托主體與鑒定時間。從委托主體來看,刑事訴訟中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機關委托。偵查機關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涉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作出結論的司法行為。而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被害人自行委托的鑒定,而這種由被害人并非是適格的委托刑事鑒定的主體,辯護律師可以在質證和辯護中說明委托主體不適格,做出的鑒定報告并不具有鑒定意見的證據屬性。從鑒定時間來看,辯護人應當注意到時間對于鑒定行為的重要影響。例如,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4.2條的規定,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而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則要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
(四)鑒定過程和方法的審查
由于鑒定意見涉及到某個領域的專業知識,不具有專業知識的辯護律師和法官較難僅從司法鑒定意見的書面材料中清楚知悉鑒定方法是否科學,例如,在筆者經辦的S案件中,就出現過審計報告在鑒定涉案金額時并未詳細說明計算的方法,僅憑該審計報告,很難對涉案數額問題做出有效的質證和辯護,為了解決此問題,辯護律師可以申請法庭對該份證據建議公訴機關做出更加詳細的說明。而在L案件中,筆者聘請了相關領域的專家,對鑒定意見進行專業性的審查,也最終發現該案件中的鑒定意見的鑒定方法存在錯誤??梢?,專業人員對于發現鑒定意見中的過程和方法錯誤能起到有力幫助。因此,在對鑒定意見的過程和方法是否存在問題存在困惑時,辯護律師不妨尋求專業領域人員的幫助,對案件中特定領域的鑒定方法進行審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