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本人接受委托代理的兩起涉嫌開設賭場罪案件中,通過對當事人行為性質的分析認定,及時向辦案單位提交申請,均為當事人爭得取保候審的結果。其中一起案件的當事人在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后又被取保候審,另一起案件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為當事人爭得不批捕的結果,從而被取保候審,辯護工作均取得階段性的成果。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對開設賭場罪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該法條至今歷經兩次修改,第一次是2006年6月29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8條新增開設賭場罪作為第二款,并設立了比賭博罪更重的法定刑;第二次是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6條提高了開設賭場罪的法定刑,將原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該法條的修改歷程可以看出國家對打擊開設賭場罪的力度在不斷加強,這與近年來在嚴打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我國涉賭犯罪仍持續高發,且在各種復雜因素的影響下,不僅屢禁不絕,反而呈現出新態勢、新特點的局面是分不開的。作為律師如何為開設賭場罪的案件提供有效辯護,使行為人罰得適當,使案件的處理結果體現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值得深入研究。
通過對近期代理的兩起開設賭場案件辯護工作的總結,我認為在為涉嫌開設賭場罪案件辯護中要緊扣以下關鍵點來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性質。首先,要理清當事人與賭場之間的關系,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對賭場有控制、支配作用,是否為賭場經營提供了場地、資金、人員等實際的幫助行為,是否從賭場的經營中獲利;其次,當事人是否具有開設、運營賭場的主觀目的。確定當事人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開設賭場的行為、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還是一般的參賭行為,從而選擇采取量刑辯護、罪名辯護還是無罪辯護的策略。
第一起案件的當事人小甲在被批準逮捕后才委托本人辯護。基本案情:許某等人在一棟商務大廈頂樓的房間內設立據點,多次在夜間糾集他人聚眾賭博,從中抽頭漁利,數額較大。當事人小甲作為該大廈的安保經理,多次在夜間允許參賭人員進入大廈進行聚眾賭博,公安機關認定小甲為案涉賭場提供場地、幫助經營,即以涉嫌開設賭場罪對其刑事拘留,后經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
本人接受委托后會見了小甲、多次與辦案人員溝通案情、詳細了解了小甲在案件中的具體行為表現,經過團隊律師的分析討論認為,小甲的行為屬于按照公司上級領導安排履行職務的行為,其沒有向案涉賭場提供場地的決定權,案涉賭場設立時也未參與預謀,小甲對案涉賭場沒有任何的控制和支配作用,亦未參與管理和從中獲利,小甲雖知道案涉賭場的存在,但是其單純的履行職務行為和知情不報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對其個人來講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小甲的行為不是案涉賭場經營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在性質上不屬于開設賭場的幫助犯,雖然小甲已經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但根據逮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的情況來看小甲的行為仍然不符合開設賭場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小甲涉嫌的犯罪情況達不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規定的“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不符合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法定條件,鑒于對小甲的逮捕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的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小甲在偵查現階段有被取保候審的可能,作為辯護律師應當為其爭取。確定辯護思路后,本人抓住有利時機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交書面的辯護意見并為小甲申請取保候審,經過與辦案人員的有效溝通,本人的意見被采納,辦案單位決定對小甲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辯護實務中嫌疑人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后再申請取保候審的難度非常大,辯護律師往往采取向檢察機關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方法,爭取使檢察機關審查認定對嫌疑人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從而建議公安機關為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在本案中本人接受委托時當事人小甲已經被批準逮捕,但質疑是刑辯律師的天然本性,通過對案件事實的多方了解,經過團隊律師的多次討論均一致認為小甲的行為在性質上不屬于開設賭場的行為,雖然被逮捕但是在法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不一定能夠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偵查終結、移送起訴之標準。本人通過與辦案人員的多次溝通堅定了團隊律師的一致判斷,繼而沒有采取向檢察機關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方法,而是直接抓住有利時機向公安機關有理有據地提出對小甲取保候審的建議,最終為小甲爭得取保候審的結果。
第二起案件當事人劉某在被刑事拘留后即委托本人辯護。基本案情:吳某在一城中村內開設麻將館經常糾集人員聚眾賭博,從中抽頭漁利、數額較大,當事人劉某多次在此賭博,根據公安機關前期偵查認定劉某多次糾集他人到該麻將館內賭博,并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逐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對劉某刑事拘留。本人接受委托后通過多次會見劉某詳細了解案情,得知劉某具有固定的職業,在案發地附近一模具廠工作,其平時愛好打麻將,在休息之余經常到吳某的麻將館內打牌賭博,但每次輸贏的金額都不大。劉某平時性格外向善于交際,曾多次介紹自己的三名工友一同到麻將館內打牌賭博,小劉與麻將館的開設者吳某是老鄉,關系較好,但吳某從未授意小劉從社會上糾集人員參賭,小劉除了曾約合自己的三名工友一同到案涉麻將館賭博外未糾集其他人參賭,經進一步核實劉某出借給參賭人員的資金均是日常生活中的正常借貸,與賭博無關。
綜合以上情況,經本人所在團隊律師討論后一致認為:劉某沒有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劉某不是該麻將館的設立者和經營者,對其沒有任何的控制和支配作用,劉某多次到麻將館打牌賭博的目的純粹是為了消遣娛樂,不存在營利的目的,跟隨其一起參賭的人員均是其工友非常固定,沒有不特定人員,劉某沒有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也沒有為麻將館的運營提供過幫助,沒有從中獲取過收益。劉某作為一般的參賭人員,其行為在性質上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違法行為,達不到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對其處以治安處罰較為適當。在劉某被刑事拘留的前期本人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但未獲批準,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期間,本人多次與承辦檢察官溝通表明辯護觀點,提交建議不予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最終意見被檢察機關采納,劉某未被批準逮捕,后被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
眾所周知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不能閱卷,無法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實情況,在偵查階段極大地制約了辯護權的行使。該兩起案件能夠取得階段性的辯護效果,得益于本人及團隊律師的堅持和主動作為,在偵查階段盡可能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實查證情況,對當事人的行為性質準確刻畫,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有理有據地向辦案機關提出辯護意見,不放棄任何一點對當事人有利的機會,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