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善法》中的慈善財產是針對慈善組織的財產進行規定的。慈善組織財產包括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募集的財產及其他合法財產。慈善法在列舉慈善財產的同時,采用了“其他合法財產”作為兜底條款。至于什么是其他合法財產,法律條文中并沒有明示,但創始財產、募集的財產孳息以及慈善組織的合法收入或投資收益應當是屬于慈善財產。慈善組織是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組織,慈善組織雖然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仍然是允許贏利獲取投資回報的。事實上,之前法律也要求基金會及公益性社會團體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如《公益事業捐贈法》明確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要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慈善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根據該條規定,實際上是慈善法明確允許慈善組織將慈善財產進行投資,但要求投資收益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必須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慈善組織進行投資應當遵循以下幾點:
1、投資符合慈善組織章程。具體而言,參與投資的項目不能與慈善的宗旨相違背,尤其要注意維護慈善組織的信譽。比如致力控煙的慈善組織不能將慈善財產投入到煙草銷售行業獲利。不僅如此,慈善組織應當在章程明確允許進行對外投資活動。
2、用于投資的資金要合法。投資不能使用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保值增值的資產限于非限定性財產或在保值增值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民政部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明確要求基金會不得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
3、參與投資的項目要安全。慈善組織投資目的是保值增值,并非為獲取巨大的收益。因此在選擇投資項目時應當謹慎,不參與高風險投資。不能將慈善財產用于非法拆借、放高利貸、參與非法集資等違法活動中。進行委托投資,應當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進行。
4、進行投資決策要符合程序。大投資應當經決策人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目前,鑒于法律沒有明確重大投資的概念,謹慎建議慈善組織對外投資應當取得決策人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妥。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
5、投資收益不能分配。如前所述,《慈善法》規定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慈善組織為實現慈善財產保值增值,在遵守章程及資金使用用途的前提下,依法經決策人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將慈善財產進行合法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