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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李瑋律師辯護的賈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取得重要進展。捕后偵查期間,李瑋律師憑借對證據合法性、程序正當性的精準把控,成功推動檢察機關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最終促使偵查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對賈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賈某于審查起訴前重獲人身自由。
本案偵查階段,李瑋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賈某家屬的委托后,經過多次會見發現本案當事人可能無罪,且現有部分證據合法性存疑。基于此,辯護人向辦案機關提交辯護法律意見,直陳本案當事人高度可能無罪,申請為其變更強制措施。
經過多次溝通,檢察機關基于本案證據判斷嫌疑人沒有被繼續羈押的必要性,認為賈某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向偵查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偵查機關遂對賈某作出取保候審決定。
由于“捕訴合一”體系,大多數刑事案件當事人被“批準逮捕”意味著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和檢察機關公訴,本案當事人被批準逮捕后以取保候審獲得人身自由難能可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