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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中旬,在某航空公司一航班上有一名乘客無心跳無脈搏,隨后該名旅客被送往醫院搶救,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初步診斷為心臟驟停(猝死)。經機場派出所調查取證,死亡原因排除他殺,屬于意外死亡事件。
為了妥善依法解決死者家屬的合理訴求及維護航空公司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生產、生活及經營秩序,北京市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謝蘭軍律師作為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法律顧問,與分局法制民警、航城派出所社區隊副隊長共同處理該事件,中銀律師全程聽取死者家屬訴求,給予法律支持及專業意見建議,維護航空公司合法權益。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死者家屬能夠及時表達訴求,航空公司也能夠及時給與回應,公安積極引導死者家屬維權,死者家屬最終與航空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各方的努力得到了死者家屬與航空公司的理解與感謝,并向航城派出所贈送錦旗。
民法典的頒布,在人格權篇對自然人的生命權給予了明確保護。民法典第100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此次事件的處理過程中,中銀律師全程為保護死者的生命權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支持,發揮民法典效用,踐行新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