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趙軒熠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屬的委托并經其本人同意,為涉嫌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辯護法律服務。
本案王某被公安機關以詐騙罪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辯護人在接受王某家屬委托,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后,第一時間會見了王某,辯護人在仔細聽取王某講述的案件情況后,認真分析本案案情并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認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王某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辯護人積極與公安機關進行有效溝通和交流,提交對王某取保候審申請書,充分陳述王某不構成犯罪的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并及時跟進案件進展情況。最終,公安機關對王某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并予以釋放,王某成功在“黃金37天”內取保候審,重獲自由。
王某及其家屬對本案的處理結果都十分滿意,并對中銀律師的服務態度及專業能力表示了高度認可和贊許,同時也反映了辦案機關敢于擔當、司法為民的法治理念,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權益。
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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