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wù)所劉國梁律師團隊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至此,劉國梁律師團隊在合作合同及居間合同糾紛案件中,不僅為委托人在二審成功改判無需退還居間費用,更在再審階段鞏固勝訴成果贏得法院駁回對方再審申請的裁定。
本案源于2018年委托人與A公司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其中約定委托人在某地承接的酒店樣板房間,后續(xù)將由A公司承接剩余的裝飾工程。為配合A公司承接此項目,委托人額外做了大量的前期鋪墊工作并實際投入相當?shù)娜肆Α⒇斄Αkp方約定,A公司認可委托人的工作與付出,承諾向委托人支付60萬作為其之前參與酒店樣板房裝飾工程虧損及前期費用的補償。并在此基礎(chǔ)上,A公司同意另向委托人支付居間費用120萬元。然而,后期A公司未能如約承接該項目,便以居間合同糾紛將委托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解除雙方之間的《合作協(xié)議》并要求委托人退回居間費用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損失共計60余萬元。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界定合同及60萬元的性質(zhì),A公司一直主張該合同為居間合同,所支付款項為居間費用,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要求委托人予以退還。
本案一審階段,法院鑒于A公司未能達成合作目的,還是支持了A公司要求退還相關(guān)費用的訴訟請求。二審階段,劉國梁律師團隊果斷申請證人出庭,以證明委托人前期的勞動和因參與促成交易沉沒的機會成本。
在二審?fù)忂^程中,劉國梁律師團隊認為:
一、一審法院斷章取義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為由解除合同,屬于錯誤適用法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解除合同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wù)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才可能解除合同”。本案中沒有達成交易是事實,但當事人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
二、一審判決主觀臆斷“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屬于事實認定錯誤。雙方簽訂《合作協(xié)議》的目的是雙方達成共同合作,由當事人退出轉(zhuǎn)而支持A公司參與投標,本案合作協(xié)議的目的已經(jīng)實現(xiàn)。至于能否順利實現(xiàn)承接裝修工程,只是居間服務(wù)的付款條件。
三、一審判決曲解事實,錯誤將《合作協(xié)議》認定為《居間合同》,將“補償費用”視為“居間費用”。《合作協(xié)議》內(nèi)容分為兩部分,包括A公司自愿給予當事人退出的補償和當事人促成A公司項目中標的中介費用。本案訴訟請求是退還“居間費用”,但事實上當事人沒有收取任何居間費用。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處理不當。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駁回了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生效后,對方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劉國梁律師團隊在充分審查對方的再審申請及證據(jù)材料后,認真與委托人進行溝通并向高院提交代理意見。劉國梁律師團隊堅持認為案涉《合作協(xié)議》是簽訂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A公司的“新證據(jù)”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新證據(jù),其再審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案不符合再審的條件。最終,廣東省高院駁回了A公司的再審申請。
劉國梁律師擅長重大疑難民商事上訴再審案件及刑事辯護,代表上市公司通過訴訟和申請再審為國企挽回上億元的損失,一個年度中曾代理的6起上訴案件均得到改判,涉外案件二審改判獲評深圳市律師協(xié)會年度優(yōu)秀案例。作為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申訴與再審委員會委員,劉國梁律師在上訴再審擁有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本案歷經(jīng)一審、二審以及再審程序最終為客戶取得圓滿結(jié)果,也充分彰顯了中銀律師在上訴、再審程序的專業(yè)能力。中銀律師將繼續(xù)為客戶提供細致專業(yè)的法律服務(wù),保障客戶的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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