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中銀業績
近日,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合伙人劉康力律師團隊接受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委托,為涉嫌開設賭場罪的當事人提供刑事辯護法律服務。
在反饋該案當事人涉案證據不足、不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合逮捕條件等問題后,辯護人與本案公安機關、檢察院保持積極溝通,最終,辯護人相關法律意見被檢察機關全面采納,當事人成功取保候審,重獲自由。
當事人成功在“黃金37天”內取保候審,其本人及其家屬對本案的處理結果都十分滿意,并對中銀刑事辯護律師團隊的服務水平及專業能力表示了高度認可和贊許。
本案的成功處理,獲得了當事人的高度評價,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中銀律師高水平的專業服務能力。
二、經典案例
1.鐘某香等人開設賭場案
2016年開始,被告人鐘某香使用手機參與網絡賭博。為獲取更多非法利益,鐘某香分別于2018年3月、5月在新葡京娛樂場網站注冊了兩個賬號,并用兩個“微信”賬號(昵稱分別為:“隨”“緣”)組建了一個名為“三個馬圖像,自己下注49倍”的“微信”群,組織人員購買“六合彩”進行賭博。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某香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包括一名未成年人在內的20人以上參與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從中抽頭漁利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其行為構成賭博罪。檢察院抗訴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中的“代理行為”應包括但不限于“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行為。故被告人鐘某香的行為實現了賭博網站與參賭人員之間資訊與資金的聯系,屬于實質的代理,構成開設賭場罪。
二審法院認為:(1)鐘某香不是網站代理,抗訴書以原審被告人鐘某香的獲利方式來認定其構成賭博網站的實質代理,不符合“網站賭博代理”法律的理解適用。(2)抗訴書以鐘某香形成資訊和資金的溝通,起了中介作用,認定屬于實質代理,有違罪刑法定原則。(3)鐘某香的行為不構成實質代理。首先,鐘某香在本案中不是代理商,其開設的網絡賭博賬號不是代理賬號而是普通的會員賬號,鐘某香與網站管理者之間并沒有共同商量的意思表示,包括如何分成、如何發展會員等共同的主觀故意,鐘某香僅僅是作為普通的投注者的角色進行賭博,不存在代理的意思表示。其次,網站管理者并沒有指導鐘某香發展會員或者要求鐘某香發展多少網站會員等行為。再次,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鐘某香所開設的賭博賬號具有向下開立賬戶功能,也不能證明鐘某香從事了網絡賭博網站的代理行為,僅能證明其通過建立微信群聚集人員投資六合彩,從微信聊天截圖、電腦投注記錄截圖及銀行轉賬記錄等書證可以證實。綜上,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鐘某香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沒有從事代理行為,其僅僅是招攬他人聚眾賭博。鐘某香建立微信群聚集人員投注的行為更符合聚眾賭博的賭博罪構成要件。
2.王某某等人開設賭場案
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共同搭建“857skins”網站,該網站于2022年6月開始運營。玩家在網站上以1:1比例充值兌換游戲幣參賭,游戲幣只能用于賭博游戲而不能到網站購買道具。網站設置有“盲盒”“拼箱”等三種賭博方式。玩家參與后可獲得游戲道具,網站通過回收將游戲道具兌換成商城幣,商城幣可繼續進行開盲盒等賭博游戲,或到網站選購道具;玩家可將游戲道具提取到steam賬號上通過游戲資產交易平臺變現。該網站通過招聘主播進行推廣、送CDK紅包、節日福利等方式,吸引玩家參博。至案發,玩家充值累計5004萬余元,提取道具累計2561萬余元,網站獲利2442萬余元。法院認為,涉案網站采用開盲盒獲取游戲道具,本質上是賭博行為。網站回收玩家開盲盒獲取的游戲道具兌換成游戲幣繼續抽獎,消耗游戲幣的同時不斷增加開盲盒的次數和價值,平臺主要以調高盲盒價值的7%抽頭獲利;盲盒中僅有游戲道具圖標,真實的游戲道具只在玩家離場變現時提供,并非正常的盲盒營銷行為,而是變相賭博行為,故涉案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
三、律師結語
近年來,高賠率的“網上投注”“微信競猜群”“六合彩”等新型賭博在內地屢禁不止,甚至隨著現代的移動支付和互聯網通訊的發展愈演愈烈。一些參賭人員不滿足于自己下注,在賭博網站上注冊代理賬戶,自己做起了莊家,吸引大眾玩家甚至是自己的親友參賭。許多老人在一些有心人員的滲透和欺騙下,將“六合彩”當作是交友方式或“時興”的象征,不惜花光自己畢生的積蓄,爭相下注。
對此,律師提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六合彩”是違法經營的博彩項目,境內的人員不得參與買賣下注,更不能擅自代理境外賭博網站接收參賭人員的下注,否則可能涉嫌賭博犯罪,面臨刑事處罰。
同時,律師提示,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在運營網站的過程中,務必高度重視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要明確知曉,開設賭場是絕對不能觸碰的紅線。在網站運營中,要時刻保持警惕,對任何可能涉及賭博性質的活動或功能進行嚴格審查和杜絕。具體可以從以下方面加強合規性風險防范:
1. 對網站上的所有內容和功能進行嚴格審核,確保不存在任何與賭博相關的游戲、活動或暗示。不允許有類似博彩機制的項目存在,如虛擬貨幣的投注、以概率決定輸贏并可兌換現實貨幣的玩法等。
2. 建立完善的用戶行為監測和管理機制,及時發現并處理任何可疑的、可能涉及賭博行為的用戶活動。
3. 加強員工培訓,讓所有相關人員清楚了解開設賭場的認定標準和界限,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
4. 對與合作方合作的內容進行嚴格把關,防止合作伙伴引入涉賭元素。
5. 密切關注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調整網站運營策略以適應新的要求。嚴格遵守網絡安全和信息管理的規定,保障網站運營的規范性和合法性。
四、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滿足“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前提下,有四種利用網絡空間賭博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
第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第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行為;第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第四,“組織他人在賭博網站賭博,并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律師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