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業績
近日,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合伙人劉康力律師及高健行律師等人接受當事人和家屬的委托,為涉嫌詐騙罪的當事人提供刑事辯護法律服務。該當事人因在涉案電商代運營公司工作而被卷入事件,公司人員基本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經營場所被盡數查封,在電商代運營行業亦掀起一場軒然大波。
本案當事人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辯護人劉康力律師第一時間赴羈押地點會見當事人,在詳細聽取當事人陳述的案件情況、認真研究本案案情、查閱相關法律規定后,辯護人認為本案當事人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并向辦案機關遞送了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相關意見。
最終,辦案機關對當事人作出了取保候審的決定,當事人成功在“黃金37天”內取保候審,暫時回歸家庭與社會。
二、基本案情
本案屬于電商代運營公司涉嫌詐騙的案件。據部分被害人指控,涉案代運營公司曾向多位亞馬遜等電商平臺店家收取高額培訓費用,宣稱可以提供高質量的電商平臺培訓和運營服務,但實際上并未提供應有的服務,也因此遭到了學員的舉報。
網友透露的涉案公司被查封現場(圖源網絡)
而本案當事人屬于涉案代運營公司中一名招商人員,平時的工作內容為對外跟客戶進行洽談,為客戶提供咨詢解答,介紹、推薦公司產品,并把客戶引薦給業務后端的運營人員去對接。據其所言,公司多數人員均被公安機關帶走。
三、辦案思路
委托時,家屬對當事人能否取保候審表達了高度重視。秉持著客戶至上、專業精湛的服務理念,劉康力律師團隊立即投入了緊張的工作,在會見了當事人后,依法向辦案機關提交了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意見。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和理論通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被害人因欺騙行為而產生錯誤認識,由于錯誤認識,實施了處分或者交付財物的行為,行為人因此取得了被害人的財物,被害人遭受了財產損失;主觀上則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
劉康力律師團隊認為,涉案代運營公司未必構成犯罪。首先,通過查閱相關資料,網絡投訴平臺上部分被害人稱其受到代運營公司欺騙,系在其添加了相關工作人員微信后,溝通并購買了套餐,后續卻發現該工作人員已離職或無法聯系。但該代運營公司是否實際存在犯罪行為?還是某些領導或某些員工的個人行為的問題?由此團隊認為,與受害者溝通的“代運營公司工作人員”的真實身份和授權范圍存疑,這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對代運營公司是否存在犯罪事實的認定。
其次,即使前述人員確為公司人員,公司是否具備刑法意義上的詐騙罪構成要件?公司是否實際存在部分被害人所言的“收取高額培訓費用,宣稱可以提供高質量的電商平臺培訓和運營服務,但實際上并未提供應有的服務”行為,目前尚無明確的證據可以證實,若無法證明代運營公司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或無法證明被害人是基于這些行為而產生錯誤認識、交付財物,則根據“存疑時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則,無法認為代運營公司構成犯罪。
同時,團隊認為,即使該代運營公司存在上述虛假宣傳行為,本案當事人也可能并不知情、并未參與,其不應被認定為詐騙罪。客觀上,其工作為一般銷售工作,在依照公司要求進行宣傳后,將客戶對接給其他部門的人員;即使部分客戶可能存在虧損或收益未達預期的情況,其也屬于業內具有普遍認知的正常商業風險,其在介紹產品時也已告知過相關風險,不存在虛構事實的欺騙行為。主觀上,其不屬于公司高層,未持股份,并未通過被指控的詐騙行為獲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退一步講,即使其客觀上主動或被迫參與了公司的違法犯罪活動,其個人所能獲知的信息也較少,所能接觸的被害人和涉案的犯罪金額也極為有限,故應區分公司、公司高層和普通員工在主觀方面的差異,謹慎認定。
最后,團隊還提出,對符合法定“不認為是犯罪”等情形,應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必要時可以行政處罰作為對虛假廣告等行業亂象的規制手段,謹慎適用刑事處罰。同時對于法定“犯罪情節輕微”等情形,也應堅持貫徹“少捕”“少押”“慎訴”的司法理念,“堅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積極探索總結非羈押性強制措施適用經驗,推動完善取保候審制度”。
在團隊、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共同努力下,司法機關最終對當事人作出了取保候審的決定,當事人成功取保候審,中銀律師團隊的服務水平及專業能力也得到了當事人及其家屬的認可。本案的成功處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反映了辦案機關敢于擔當、司法為民的法治理念,體現了中銀律師的專業服務能力和敬業盡責態度。
四、結語
近年來,隨著電商行業的蓬勃發展,電商代運營公司也應運而生,但“有江湖的地方就有紛爭”,部分電商代運營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虛假宣傳,一味拓展客源卻忽視服務質量,從而引發了諸多法律問題,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承諾實現“月入XX萬”、“店鋪銷售額高達XX”等效果的廣告宣傳話術具有一定的夸張成分,且在生活中并不少見,律師提示,消費者在選擇服務產品的過程中,應時刻保持謹慎,意識到商事活動中的風險不可能完全避免,沒有穩賺不虧的買賣,抱著僥幸心理進行盲目投資的行為不可取。同時,若自身權益受到侵害,也應第一時間報案,并尋求專業人士進行幫助。
同時,該案例也為廣大企業合法合規經營敲響警鐘:避免為盲目擴大經營而陷入虛假宣傳的誤區。就如曾經的三鹿集團,夸大其產品的品質和安全性,結果給無數家庭帶來了巨大的傷痛,企業也最終面臨法律的制裁和公眾的唾棄。律師提示,企業在合規經營的過程中,應注重以下幾點,避免踏入虛假宣傳的誤區:
1. 樹立正確價值觀:將誠信經營作為企業核心價值觀,從上至下貫徹。
2. 強化內部培訓:讓員工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道德準則,明白虛假宣傳的危害。
3. 嚴格審核機制:對宣傳內容進行多層次審核,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4. 以事實為依據:在描述產品或服務時,只依據實際情況,不夸大、不虛構。
5. 客觀表述產品:對于產品的功能、效果等,進行客觀而具體的說明,不做模糊或過度承諾。
6. 保留證據:對產品特性、性能等相關數據和資料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7. 傾聽消費者反饋:及時了解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8. 專業人員把關:讓專業法律人員參與宣傳內容的審核,確保合法合規。
9. 保持理性態度:不盲目追求過高的宣傳效果,保持理性和克制。
10. 關注行業動態:了解同行業的規范和案例,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附: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十三條:“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2.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
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
第九條:要求辦案機關在實踐中要落實“少捕”“少押”“慎訴”的司法理念,堅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積極探索總結非羈押性強制措施適用經驗,推動完善取保候審制度,進一步探索使用電子手銬、賠償保證金等措施,積極推廣適用電子監控措施執行監視居住,認真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減少不必要的羈押;堅持依法能不訴的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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