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賴創奇律師在一起檢察機關已經做出實刑量刑建議的故意傷害案件中,成功為當事人爭得不起訴的決定。
一、基本案情
嫌疑人F系某充電站工作人員。2025年某月某日某時許,被害人發現自己停放在充電站的車輛輪胎被放氣,遂與在值班的嫌疑人F發生口角,隨后雙方發生肢體沖突,沖突導致被害人脛骨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一級)。
案發后,嫌疑人F被刑事拘留,家屬隨即委托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賴創奇律師擔任辯護人。賴創奇律師第一時間前往看守所會見了嫌疑人,了解詳細案情后,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初步辯護意見。在本案偵查期間,嫌疑人F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賠償,公安機關基于嫌疑人F社會危險性較低,依法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案件隨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賴創奇律師在全面、細致閱卷后,主動申請與檢察官當面陳述法律意見,嫌疑人F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建議人民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但辯護人并未止步于此。
二、辯護關鍵成果
經全面、審慎分析卷宗材料,賴創奇律師發現:
1. 部分可能影響案件定性的關鍵證據未隨案移送;
2. 訊問筆錄中存在需要澄清的疑點;
3. 被害人動手在先,且多次追擊嫌疑人,對于沖突升級存在明顯過錯;
4. 現有證據難以唯一、排他、確定地將嫌疑人的侵害行為與被害人的特定傷情建立因果關系;
5. 嫌疑人具有自首、坦白、賠償諒解、認罪認罰等多個從輕、減輕、從寬情節。
基于上述理由,本所賴創奇律師迅速向檢察機關補充了相關證據和詳盡的書面辯護意見,核心觀點認為:綜合考慮案件起因、雙方過錯、因果關系疑點以及嫌疑人具備的諸多從輕從寬情節,本案符合不起訴條件。
最終,檢察機關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意見之后,采納了賴創奇律師的意見,對嫌疑人F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三、結語
刑事辯護工作,要求辯護人沉入卷宗的細節,敏銳地捕捉疑點,勇于提出合理的質疑,并及時補充對當事人有利的關鍵證據,在尊重事實和法律的前提下,為當事人爭取最大限度的權益。本所律師在本案中的工作,正是對這一理念的踐行,在每一個環節中盡專業所能,力求為當事人尋得公正且妥善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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